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23號
TCHV,110,聲,123,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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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李幸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唐宛彤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 年度上
字第549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9 年度上字第549 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110 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 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 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 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 條第1 、3 、4 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 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於民 國110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言論,遭相對人對其提起 妨害名譽之刑事自訴案件,茲為確認其於該期日之陳述內容 ,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交 付當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上字第549 號損害賠償事件( 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 已敘明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 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2 項,由行為人之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 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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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