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家上字,109年度,32號
TCHV,109,重家上,32,2021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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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
附 帶上訴 人
即 被上訴 人 朱明厚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00樓
訴 訟代理 人 李岳霖律師
複 代 理 人 黃意文律師
附帶被上訴朱明哲
訴 訟代理 人 張益隆律師
複 代 理 人 林怡芬律師
附帶被上訴朱素芬

訴 訟代理 人 陳惠伶律師
複 代 理 人 洪永叡律師
附帶被上訴朱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9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向第二審法 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 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 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最高 法院18年上字第182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3日原法院108年度重家 繼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73萬1855元,惟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本院已於110 年2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 於110年2月17日送達附帶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203頁、第205頁)。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 訴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1份附卷足憑(見本 院卷第381頁至第385頁),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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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