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9年度,64號
TCHV,109,重上更一,64,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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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張陳幸兼原告張弘謀之承受訴訟人)
張滋欣
張必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視同上訴張淑仁
張子儒
張洲源
被上訴人 涂宗泰
陳鄭喜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9月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
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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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