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一字,110年度,5號
TCHM,110,重上更一,5,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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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
第三人即
參 與 人 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權明
第三人即
參 與 人 元裕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錦松
第三人即
參 與 人 黃國瑛國鼎土木包工業



本院受理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被告徐永煌李權明違反貪污
治罪條例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元裕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黃國瑛國鼎土木包工業)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 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 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 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 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至第4項定有 明文。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 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 序,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前段亦有明 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永煌李權明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被告徐永煌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 主管事務圖利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意圖影響採 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被告李權明被訴違反政府採 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



標罪,因而圖利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元裕工程技術 顧問有限公司及國鼎土木包工業,經本院審理後,倘認被告 2人成立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 ,沒收對象及範圍可能包括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元 裕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黃國瑛國鼎土木包工業)取得 之利益,因原審未命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元裕工程 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黃國瑛國鼎土木包工業)參與沒收程 序,本件上訴本院後,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元裕工 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黃國瑛國鼎土木包工業)未以書面 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 2第3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提出異議 。為保障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元裕工程技術顧問有 限公司及黃國瑛國鼎土木包工業)之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 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 之機會,本院認有命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元裕工程 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及黃國瑛國鼎土木包工業)參與本案沒 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元裕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黃國瑛國鼎土木包工業) 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已於110年8月18日進行審理程 序,並定於110年10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二法 庭進行審理程序。本件第三人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元裕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黃國瑛國鼎土木包工業)參 與本案後,應依期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 訟上權利之規定。又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諭知沒 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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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裕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