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2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東毅
代 理 人 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韓守治
任家賢
上列二人共
同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
8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20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8841、1243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乙○○、丙○○、甲○○聲請意旨略以(以 下參本院卷附「刑事再審聲請狀」、「刑事陳述意見狀」、 「110年8月17日訊問筆錄」、「刑事補充理由狀」、「刑事 再審補充理由狀」、「刑事再審補充理由㈡狀」): ㈠再審聲請人乙○○、丙○○、甲○○與甲女四人於進入汽車旅館房 間後,乙○○與甲女正常性交,甲○○見丙○○拍攝照片而翻身閃 躲、即將滾到床邊而由正與甲女性交的乙○○伸手攬住甲○○( 再證二所示之照片1),照片1顯示無人對甲女矇眼壓手。乙 ○○脫下長褲又伸手扶住甲女臀部對甲女口交,此時甲女與甲 ○○忘情接吻、更伸出手攬住甲○○,丙○○則持手機錄影(再證 三即短片A)。其後甲○○在一旁休息、再審聲請人中之一人 坐在床上自慰希望能勃起,同時以手撫觸甲女外陰,甲女因 陶醉而發出聲音(再證四即短片B),並有上開畫面截圖可
證。其餘照片則有甲女俯臥在床上享受再審聲請人中之一人 愛撫其外陰(此時甲○○仍在一旁休息)、亦有大家準備離開 前,在輕鬆氛圍下,甲女與甲○○同坐在床上,甲○○正在持甲 女扁帽嬉鬧、而甲女拿著礦泉水準備喝水的照片(再證二所 示之照片2-5)。再審聲請人三人與甲女離開該旅館時,乙○○ 頭戴甲女扁帽由旅館樓梯下樓離開(再證五)。比對甲女承認 之汽車旅館外與汽車旅館内的照片,可證甲女的穿著為長度 至膝蓋、在膝部後方有繩結的平底黑長靴。此黑長靴甲女在 汽車旅館内從頭至尾均未脫卸(再證六)。由前揭影片及照 片可知,甲女與再審聲請人三人相偕進入汽車旅館後,在未 有受外力壓制之情事下,與再審聲請人乙○○性交、與甲○○親 吻、又由乙○○為其口交,並享受愛撫等等。試問,苟甲女真 有遭渠等三人強制性交,豈會如前揭影像檔所示,甲女自在 地仰臥或俯臥,或者自行抬高臀部、或者自行打開雙腳(等 著再審聲請人中之一人勃起進入甲女)?申言之,若前述行 為均違反甲女意願,甲女怎未採行防護自己之行動,例如將 正在為其口交的乙○○踢開、或攻擊躺在身旁與其親吻之甲○○ ?或踢翻在甲女身旁正在自慰的丙○○?況且短片中縱有背景 音樂聲響,仍能聽見甲女因情慾高漲、情不自禁地發出聲音 ,由此益證甲女之進入汽車旅館完全就是出於自主決定,而 進入汽車旅館後也確實付諸行動,充分享受三男侍奉一女的 性愛快感。上開再證三(即影片A)、再證四(即影片B)經 鈞院於訊問程序當庭勘驗,然因錄製當時旅館房間內未開燈 ,因光源微弱而畫質黑暗模糊辨識不易,懇請鈞院請更專業 硬體、軟體技能之其他調查單位如司法院建置之鑑定人名冊 ,由其進行影像及聲音之專業鑑定,判斷影片內容是否如聲 請人所述,以釐清事實真相。
㈡甲女之證述存有重大瑕疵:原確定判決依客觀之照片認定甲 女係同意進入汽車旅館。於審理期間,再審聲請人即抗辯稱 依甲女年齡及生活經驗,當知進入汽車旅館之目的為何,尤 其甲女自始至終均熟知再審聲請人等三人一直「盧」甲女, 就是為了一同進入汽車旅館休息。甲女既係「出於其意願」 而志願進入汽車旅館,再審聲請人等三人又何需以強暴脅迫 手段強迫甲女?甲女聲稱自己遭受矇眼、壓手以致無法反抗 ,雙腿係試圖合上卻強行扳開云云,藉此聲稱自己有抗拒。 就此,再審聲請人一再抗辯稱倘若甲女有遭受矇眼壓手的強 制對待,為何其聲稱遭矇眼的臉部(尤其最細緻的眼部及其 眼周肌膚)、聲稱遭強押的雙手,均無任何瘀傷?如今新證 據出現適可證明甲女所述遭受強暴脅迫等手段云云,根本不 實在。否則,甲女為何亳髮無傷呢?又甲女聲稱乙○○曾與甲
○○、丙○○等人輪流對其性侵,並稱除乙○○外,尚有一身著白 色或灰色衣物對其性侵云云,前開供述不但與現實狀況不符 一現場根本沒有人身著白衣或灰衣,亦與原確定判決送刑事 鑑定送檢採樣結果不符,反之,新證據之出現更可證明甲女 就汽車旅館内之供述亦不實在,而與再審聲請人甲○○、丙○○ 及乙○○所述相符;足證甲女堅稱再審聲請人二人及乙○○輪流 性侵其,顯非事實。
㈢證人周家宏、黃毅軒之證言,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甲女之 友人即證人周家宏、黃毅軒之證述内容,係轉述其聽聞自甲 女陳述自己被害經過部分,屬於與被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 累積證據,而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何況甲女對證人周家宏 所述僅有『比吃豆腐還厲害的』吃豆腐行為、還稱了解證人周 家宏稱『被詐騙』的感覺,更稱起初「覺得這是一件很丟臉的 事情」而沒有報警的想法,足證甲女心知肚明本案的過程為 何,才會認為丟臉;再審聲請人亦於前案抗辯其證明力根本 不達強制性交的程度;而黃毅軒之證述内容,僅能證明甲女 在工作場所見到乙○○即情緒激動爆哭;而人情緒激動爆哭不 能排除出於悔恨交加的可能;甲女可能無法對男朋友交代、 可能覺得丟臉之事實。再審聲請人於前案均抗辯其等證詞根 本無從證明甲女聲稱被強制性交屬實,原確定判決卻以之為 補強證據。如今新證據出現,適可證明再審聲請人於前案之 抗辯為真。
㈣甲女事後發送簡訊質問乙○○之對話,乙○○之抗辯屬實:原確 定判決曾援甲女事後發送簡訊質問乙○○之對話為不利再審聲 請人之認定,惟再審聲請人於前案即一再強調係因甲女一開 始就向乙○○表明知悉乙○○有老婆孩子,而乙○○懼内,擔憂與 甲女之韻事會遭甲女告知乙○○的妻子,故而急著先否認,待 甲女聲明還保留當日的衣物,乙○○始未再否認,並開始試圖 安撫甲女,此觀乙○○回覆甲女指控矇眼壓手之第一句話卻是 「沒有很有經驗!真的發誓」等語,即明乙○○急著安撫甲女 ,未即細看甲女發話内容,根本未注意甲女指摘乙○○等使用 強制手段。至於乙○○所自稱的不該、抱歉等語,出於乙○○個 人意思,乙○○確實因違背婚姻忠貞義務而敢偷情卻不敢承認 ;事後果然因甲女進入乙○○妻子臉書、導致乙○○與其妻離婚 的結果。但再審聲請人丙○○當時即抗辯稱丙○○自己並無娶妻 ,倘若甲女質間丙○○,丙○○必定能無需忌憚、直接說明事實 ;原確定判決執乙○○有色無膽的回話,進而認定再審聲請人 丙○○與甲○○對甲女矇眼壓手,實在難以令人甘服!如今新證 據出現,適可證明再審聲請人抗辯俱為事實。
㈤測謊報告不應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測謊鑑定之證據
能力向有爭議。邇近最高法院見解均排除測謊之證據能力 。目前司法院就刑事訴訟法之修正,擬排除測謊之證據能力 ;因此再審聲請人丙○○主張測謊鑑定不具備證據能力。詎原 確定判決就甲○○通過測謊的報告,卻認為不能排除甲○○以外 之人對甲女壓手;就丙○○測謊報告因依區域比對法顯示有不 實反應,然依緊張高點法則是無法鑑判,據此而認為兩人之 測謊報告均不足為有利再審聲請人之證據云云。如此說理解 釋,完全植基於就是要判再審聲請人有罪的決定上,令人無 奈。幸有新證據之出現,適可證明再審聲請人所述符合真實 。為此,測謊仍乏證據能力,應予排除。
㈥綜上所述,聲請人因發現上述確實之新證據,經單獨或與先 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聲請人應受無罪判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之規定聲請再 審,並依同法第435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等語 。
二、按再審制度,係為發現確實之事實真相,以實現公平正義 ,而於案件判決確定之後,另設救濟之特別管道,重在糾正 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錯誤,但因為防止他人出於惡意或 其他目的,利用此方式延宕訴訟,有害判決之安定性,故立 有嚴格之條件限制。而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原規 定:「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 、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作為得聲 請再審原因之一項類型,司法實務上認為該證據,必須兼具 新穎性(又稱新規性或嶄新性)及明確性(又稱確實性)二 種要件,始克相當。嗣於104年4月2日,該條款經修正為「 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 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 罪名之判決者。」並增定第3項為:「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 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 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放寬其條件限制 ,承認「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並非祇存在法院一般 審判之中,而於判決確定後之聲請再審,仍有適用,不再刻 意要求受判決人(被告)與事證間關係之新穎性,而應著重 於事證和法院間之關係,亦即祇要事證具有明確性,不管其 出現係在判決確定之前或之後,亦無論係單獨(例如不在場 證明、頂替證據、新鑑定報告或方法),或結合先前已經存 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若因此能產生合理 之懷疑,而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之蓋然性,即已 該當。申言之,各項新、舊證據綜合判斷結果,不以獲致原 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應是不存在或較輕微之確實心
證為必要,而僅以基於合理、正當之理由,懷疑原已確認之 犯罪事實並不實在,可能影響判決之結果或本旨為已足。縱 然如此,不必至鐵定翻案、毫無疑問之程度;但反面言之, 倘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者,仍非法之所許。至於事證是否符合明確性之法定要件, 其認定當受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從而, 聲請人依憑其片面、主觀所主張之證據,無論新、舊、單獨 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觀察,綜合判斷之評價結果,如客觀上 尚難認為足以動搖第二審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同無准 許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25號刑事裁定意 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 度侵訴字第207號判決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9年度侵上訴字 第18號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不服,復提起第三審上訴,嗣 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34號判決駁回上訴,全案遂 告確定,此有聲請意旨所提之再證1(即本案歷審判決繕本 )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刑事 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本院自屬再審之管轄法院,合先 敘明。
(二)原確定判決係綜合被害人甲女之證詞,證人即甲女友人周家 宏、黃毅軒之證言,聲請人乙○○坦承與甲女性交、聲請人甲 ○○坦承親吻並撫摸甲女胸部之陳述,聲請人等3人LINE群組 (代號:人性黑暗)之對話內容、聲請人乙○○與甲女案發後 之IMESSAGE簡訊對話內容、刑事警察局107年6月25日、109 年6月10日鑑定書(在甲女胸罩左罩杯內層檢出甲○○之DNA; 丙○○否認未摀住甲女眼睛,經測謊結果呈不實反應)及其他 相關證據,說明:⑴甲女進入旅館房間,甲○○先親吻甲女並 撫摸其胸部,但僅乙○○一人對甲女性交,性交過程並詢問甲 女:「你知道我是誰嗎?」、「我朋友厲害嗎?」、「我朋 友又要再來一次喔」等語。而乙○○既面對甲女而為性交,如 甲女未遭蒙眼,自無謊稱係他人與其性交之必要。⑵乙○○乍 接到甲女質問簡訊時,先否認自己有與甲女性交,並推諉稱 :「是我朋友,我只是在旁邊」等語。直至甲女以:「我看 到了,那天的衣服我都還留著,要去驗嗎?」等語相詰,乙 ○○始表示:「對不起!我知道是太超過了!」。對於甲女一 再抱怨:「我已經說了我不要,為什麼還這樣」、「一個押 我的手」、「一個摀住我的眼睛」等語,亦僅稱:「那天一 開始我真的只想介紹你給我的朋友」、「但是後來太皮」、 「我知道這樣很不應該」、「我也很後悔」、「所以想找你
道歉」、「我承認這樣做很不恥」、「是真的過頭了」等語 ,並未否認甲女對於聲請人等3人共同強制性交之指控。⑶丙 ○○否認未摀住甲女眼睛,經刑事警察局測謊結果呈不實反應 。⑷甲○○坦承於乙○○與甲女性交當時,伊躺在甲女旁邊,丙○ ○則在甲女後方,核與甲女指述:躺在其旁邊者壓制其雙手 ,在其後面者摀住其眼睛等情相符。⑸甲女於案發當日下午 即將乙○○刪除臉書好友,當晚並向周家宏哭訴遭性侵害;嗣 於107年2月21日見乙○○前來公司道歉,當場情緒失控、崩潰 大哭,並要求黃毅軒帶其離開等各情,資以論斷聲請人等3 人共同強制性交犯行明確,並非專以甲女之證詞為唯一證據 。是原確定判決已本於事實審法院職權而綜合歸納、分析予 以判斷後,於理由內詳為說明認定所憑之依據與得心證之理 由,其所為論斷說明與卷內訴訟資料俱無不合,並無違背一 般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情事。
(三)聲請人以聲請意旨㈠暨再證二、三、四、五、六等相關照片 及影片,據此主張告訴人甲女係自願與聲請人等3人性交, 並無遭強暴脅迫之情事,而對於本件妨害性自主案件提出再 審之聲請。惟查:被害人是否有合意性交之情事,應依性交 前、中、後各階段為整體觀察,非擷取其中片段即可論斷。 本院綜合被害人之指訴及其他相關卷證,認被害人確係遭受 聲請人等3人共同強制性交之犯行,已詳如前述。聲請人所 提再證二所示之照片1並未顯示聲請人乙○○伸手扶住甲女臀 部對甲女口交及甲女同時與聲請人甲○○忘情接吻等情,由該 照片顯示聲請人乙○○與甲女性交當時,聲請人甲○○躺在甲女 旁邊,益證甲女指述:躺在其旁邊者壓制其雙手之證詞足資 採信。又聲請人所提再證二所示之照片2-3,僅見甲女上半 身有衣物,下半身赤裸,趴在床上,惟看不出有聲請人所言 甲女正享受性愛歡愉之情;再證二所示之照片4-5,僅見甲 女面無表情與聲請人甲○○同坐在床上、聲請人甲○○拿扁帽欲 戴在甲女頭上,惟看不出有聲請人所言甲女與聲請人嬉鬧等 情。至於再證三(即短片A)及再證四(即影片B),經本院 於訊問程序當庭勘驗,因影像模糊,無法清楚辨識影片中究 竟為何人、何種情境,只見有1人上半身穿著黑色衣服、下 半身赤裸,跪趴於床上,惟並未能清楚見得聲請意旨所述甲 女仰臥與聲請人甲○○擁吻、下半身自主張開等情,亦無法判 斷影片中抬高雙腿之人究係自願抬高抑或遭外力介入所致。 又聲請意旨雖以:苟甲女真有遭渠等三人強制性交,甲女怎 未採行防護自己之行動?況且短片中縱有背景音樂聲響,仍 能聽見甲女因情慾高漲、情不自禁地發出呻吟聲音,主張甲 女係出於自願與聲請等3人合意性交云云。惟:遭受性侵害
之女性,於遭受侵害之際,必定會有積極之大聲喊叫求救、 反抗或離開之舉,且絕不會達到性高潮,此乃性別刻板印象 與性侵害之迷思,蓋是類被害人或因緊張害怕、恐遭受更進 一步迫害、礙於面子或傳統貞操觀念影響,不想張揚、或受 國情、年齡、個性、處事應變能力、與加害人關係、所處環 境、生活經驗等因素交互影響,致未能於當場有大聲呼喊求 救、反抗或離開之反應者,並非少見。本件被害人甲女與聲 請人乙○○係熟識之朋友,甲女或因礙於情誼而未有激烈反抗 之舉動,抑或甲女於面對聲請人等3人為性侵害之過程時, 在言語及動作拒卻均無效後,迫於其性自主意願遭聲請人等 3人強行壓制之情勢,忖度利害輕重,為求自保以免招致更 甚之危害而放棄抵抗。又性高潮之表徵係由自律神經系統所 制控,常伴隨情不自禁的肌肉痙攣、發出聲息與身體擺動, 是性高潮反應既由自律神經系統所控制,顯非甲女可靠己身 意志加以支配,而係屬性交過程當中因摩擦、撞擊觸動自律 神經所致之自然生理反應,與甲女是否有意願與被告性交、 是否在性交過程中感到愉悅等節並無必然關連。審之再證三 (即影片A)、再證四(即影片B),縱錄得甲女有前述呻吟 、喘息聲等一般情形下女性為性行為會發出之聲音,然性交 疼痛所發出之喘息呻吟聲,與因同意而享受性愛所發出之喘 息呻吟聲,有時也難以明確區辨,或因人而異,更何況被性 侵害者,礙於身體自然反應也可能有性高潮,是被害人是否 出於自願之性行為,自應以輔以其他事證綜合判斷,不能單 以被害人於過程中有性交之呻吟、喘息聲,即遽論必是合意 性交。聲請人等3人及辯護人僅擷取片段影像或因性交所產 生之反射動作,遽認被害人乃出於自願之合意性交云云,均 非可採。至於再證五,僅得證明再審聲請人等3人與甲女離 開該旅館時,乙○○攙扶甲女由旅館樓梯下樓離開;再證六, 僅得證明甲女在汽車旅館内從頭至尾均未脫卸黑長靴,然皆 無法證明甲女未遭聲請人等3人強制性交等情。是以,聲請 意旨㈠暨再證二、三、四、五、六等相關照片及影片,不論 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並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 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自難認係刑事訴訟法第42 0條第1項第6款之「確實新證據」。聲請意旨聲請將再證三 (即影片A)、再證四(即影片B)送請更專業硬體、軟體技 能之其他調查單位,由其進行專業鑑定,依據前開說明,核 無調查之必要。
(四)聲請意旨㈡所述,聲請人等3人主張甲女之證述存有重大瑕疵 ,甲女聲稱自己遭受矇眼、壓手以致無法反抗,雙腿係試圖 閤上卻強行扳開云云,藉此聲稱自己有抗拒。然而,倘若甲
女有遭受矇眼壓手的強制對待,為何其聲稱遭矇眼的臉部、 聲稱遭強押的雙手,均無任何瘀傷?新證據出現適可證明甲 女所述遭受強暴脅迫等手段云云,根本不實在云云。惟關於 聲請人此部分之爭辯,原確定判決於判決理由欄二、㈤業已 詳予說明:「被告3人固採行之手段係壓制甲女雙手、扳開 雙腳及摀住眼睛等各情,惟案發地為系爭旅館其所在位置為 彈簧床上、具有一定之彈性,且甲女僅表達我不要這樣及試 圖反抗,並未強力反抗,則被告3人上開動作,並未造成甲 女身體明顯之外傷,與常情無違。是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 本件除甲女之指述外並無補強證據、以及甲女四肢等處未留 有抵抗傷痕之證據,即足見甲女係自願為性行為等語,即無 足採」(見原確定判決第21頁)。聲請人持上開情詞置辯, 乃純就原確定判決證據取捨及證明力判斷之職權行使之事項 再行爭執,僅係對此持相異評價,自不能以此為由聲請再審 。
(五)聲請意旨㈢,聲請人主張證人周家宏、黃毅軒之證言,不具 補強證據之適格,其等之證述内容,僅能證明甲女有情緒激 動爆哭之情況,然無從證明甲女聲稱被強制性交屬實云云。 惟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 或可直接據以推斷被告犯罪為必要,倘該項證據得以佐證被 害人指訴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訴事實之真實性,即 已充分,而得為補強證據。是所謂補強證據,不問其為直接 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均得為 補強證據之資料。再者,證人之證述,若僅係以與聞自被害 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而轉述,因非依憑證人自己之經 歷、見聞或體驗,而屬與被害人陳述具同一性之重複性證據 ,固不能認係被害人所為陳述以外之其他補強證據。但若證 人陳述之內容,係以之證明被害人之心理狀態,或用以證明 被害人之認知,或以之證明對被害人造成之影響者,乃證人 陳述其親自體驗被害人之相關情況,則屬適格之補強證據(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4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補強 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或可直接據以推斷 被告犯罪為必要,且對於被害人案發後陳述被害經過時情緒 反應之觀察,一般人均可勝任無虞,實無具備專業之必要甚 明。查原確定判決以證人周家宏親自聽聞甲女向其陳述被害 經過時之行為表現,再佐以證人黃毅軒證述甲女在工作場所 見到乙○○即情緒激動爆哭之反應,作為甲女所為遭聲請人等 3人強制性交證述之補強證據,此觀原確定判決理由欄二、㈡ 4.5.之記載即明(見原確定判決第16頁),依上開說明,自 屬適格之補強證據。聲請人等3人徒憑己意,對於原確定判
決已明白論斷且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之結論再事泛詞 爭執,顯非未經斟酌之新事證無疑,自非得為聲請再審之事 由。
(六)聲請意旨㈣,聲請人主張甲女事後發送簡訊質問乙○○之對話 ,乙○○所自稱的不該、抱歉等語,出於其個人意思,確實因 違背婚姻忠貞義務而敢偷情卻不敢承認,而非對本件犯行所 為之回話云云。惟原確定判決係綜合甲女之證詞、證人即甲 女友人周家宏、黃毅軒之證言、聲請人等3人之陳述,聲請 人等3人LINE群組(代號:人性黑暗)之對話內容、聲請人 乙○○與甲女案發後之IMESSAGE簡訊對話內容、刑事警察局10 7年6月25日、109年6月10日鑑定書及其他相關證據,認定聲 請人等3人有本件強制性交之犯行,已如前述。又審視聲請 人乙○○與甲女案發後之IMESSAGE簡訊對話內容,甲女數度表 示:「而且我知道你們三個都有,不覺得這樣太過份了嗎」 、「我已經說我不要了,為什麼還要這樣」、「一個押我的 手,一個摀住我的眼睛」、「你們三個把我拉上車然後載去 汽車旅館」、「我是不是從頭到尾都說要回家」、「我是不 是離計程車只差一個馬路的距離」、「你竟然還對我說叫我 不要想太多,叫我享受當下,你為什麼不去死」、「這幾天 我想過各種自殺的方法」等語,足見甲女自始至終皆在譴責 聲請人等3人對其強制性交之犯行,而聲請人乙○○不但未為 反駁,反而一再向甲女道歉,堪認聲請人等3人有本件強制 性交之犯行屬實。聲請意旨此部分所辯,僅屬聲請人片面陳 述之詞,顯見置原確定判決明確論斷之事項於不顧,徒憑自 己之說詞,重為事實之爭執,所陳係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不利 於己之事實,片面為個人意見之取捨,及單憑己意所為之相 反評價或質疑,以圖證明其於原審法院所為有利之主張為真 實,並非提出具體確實之新證據以供審酌,自與上開聲請再 審規定之要件不符。
(七)至聲請意旨㈤,聲請人主張測謊報告仍乏證據能力,不應為 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云云。惟測謊程序之進行,測前業 經聲請人同意配合,其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形式上若符合測 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⑴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 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⑵測謊員須經良好 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⑶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⑷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⑸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 外力干擾等要件,即具證據能力。原確定判決既已在其理由 欄二、㈥中敘明:「按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 產生遲疑、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而以科學方 法,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
情形加以記錄,用以分析判斷受測者之供述,是否違反其內 心之真意。故測謊鑑定,倘符合測謊之基本程式及要件,該 測謊結果,雖非絕無證據能力,惟於施測時尚不能完全排除 遭到其他外在因素或受測者人格特質之影響,而影響其結果 ,則其證明力、信賴度如何,僅得由法院本於合理之心證, 作為審判上之參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54號判 決可參」(見原確定判決第21至22頁)。是縱在一定條件下 承認測謊報告具有證據能力,僅是供作裁判之佐證,不得作 為認定被告犯罪唯一證據。查本案中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09年6月10日刑鑑字第1090500346號鑑定書,係本院囑 託鑑定,經受測人即聲請人甲○○、丙○○之同意配合,且該局 之測謊員經良好之專業訓練,並有相當之經驗,其測謊儀器 之品質良好、運作正常,測謊環境亦屬良好,無不當之外力 干擾,被告受測時之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而觀諸該鑑定書 及所附測謊過程參考資料及測謊圖譜分析量化表顯示,已載 明鑑定經過及其結果,核與法定記載要件相符,所測試之問 題及其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有該測謊鑑定書暨附件測謊過 程參考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8號卷第3 35至402頁),核其形式上已合於測謊基本程式要件,自得 採為裁判之基礎。況原確定判決並非單憑該項測謊鑑定結果 為判決之基礎,已敘明綜合其他相關事證而為判斷,於法並 無違誤。是再審聲請人執原確定判決已然審酌之事項再行指 摘,自不屬「新事實」或「新證據」,而無准予再審之餘地 。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上揭所指各情,無非係就原確定判決 採證、認定事實等事項,徒憑自己說詞,重為事實爭執,或 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持相異評價或質疑。而其所指法院於 判決前漏未審酌之證據,從形式上觀察,亦無顯然足以動搖 原有罪之確定判決之情形。是本件再審之聲請,不符刑事訴 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之要件,其 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再審之聲請既經本院裁定 駁回,其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