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素陵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素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素陵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8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13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