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157號
TCHM,110,聲,2157,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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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時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時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時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8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808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8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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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