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147號
TCHM,110,聲,2147,2021082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邵揚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
付字第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邵揚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邵揚凱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8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808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