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108號
TCHM,110,聲,2108,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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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鋒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鋒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周鋒杰(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 致交通危險、傷害、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 犯各罪,符合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刑之規定,檢察官向本 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 卷內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檢 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二、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 量,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即受刑人)本 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考量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 ,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 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 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 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 權之外部界限。本院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犯 罪類型之同質性(所犯均屬不同型態之罪),對於危害法益之 加重效應,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 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及受 刑人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6月確定等情,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傷害 妨害自由(恐嚇)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8月12日 109年01月26日 109年0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155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15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投交簡字第53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7日 110年04月28日 110年0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投交簡字第53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4日 110年06月03日 110年04月28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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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