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智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 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 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 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 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 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 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 ,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 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 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 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 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 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 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 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 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 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 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 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 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 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詐欺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42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91號刑事判 決確定,其犯罪日期為「106/11/28~106/12/25(3次)」,有 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按,聲請書附表編號2將判決案號及確 定判決案號均記載為「108年度審訴字第42號」,犯罪日期 記載為「106/11/28~106/12/25(2次)」,係屬誤載,爰更正 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先此敘明。
㈡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 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認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 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 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有上開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前述比例 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 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共37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22日(11次) 106年11月28日~106年12月25日(3次) 106年12月21日~107年1月6日(37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643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430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42號等 107年度訴字第2782號 判決日期 107年9月17日 108年4月10日 108年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457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42號等 107年度訴字第2782號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17日 108年5月13日 108年7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028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072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14號 編號1至5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2日 107年1月3日(2次) 106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39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39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1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117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117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84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5日 109年5月25日 110年1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117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117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84號 確定日期 109年6月30日 109年6月30日 110年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79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79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25號 編號1至5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