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日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日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日賜因犯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查受刑人許日賜因犯藥事法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 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 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李 明 鴻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附表:受刑人許日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藥事法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96年間某日起至104.12.15止 105年間某日起至107年10月間某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號、2377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625號、108年度偵字第186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醫上訴字第1199號 109年度醫上訴字第1853號 判決日期 107.8.27 109.11.04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 477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35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12.05 110.06.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