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10年度,1056號
TCHM,110,抗,1056,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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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056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張承志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0年7月30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23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自民國95年7月1日新刑法實施之後,廢除連 續犯之規定,造成部分販賣毒品、強盜、恐嚇、詐欺、竊盜 、施用毒品等罪,因適用數罪併罰致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 理現象,於是很多法院對於合併刑期之總合很高的案件,於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都適度減輕其刑。抗告人即受刑人 甲○○(下稱抗告人)認原審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 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2月,實過於苛重,爰提起抗 告,請求為從輕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各有明定。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 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核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 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 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 並達刑罰目的。刑法第51條所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僅於該條第5款規範其界限,但衡酌之裁量 因子為何,則無明文。但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 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 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 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 若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並未違 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等所定之方法 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 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規範之目的(即法律之內 部性界限)者,即屬其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不得任意指



為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
 ㈠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 法院、本院及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卷 附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 如附表所示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抗告人已依同條第 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亦有抗告人之110年 6月22日刑事聲請數罪合併狀附卷可稽,檢察官據此聲請最 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認其聲請為 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50條第2項等規定,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 宣告刑為基礎,於各罪所處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 2年10月以上,及各宣告刑總合之刑期即有期徒刑24年以下 之外部界限,兼衡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9年4月、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加重效應及時間 之密接程度等,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0年2月,並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第3項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刑度亦有所減輕,顯已給予 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所適用法 規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自難遽指違法或不當。 ㈡至於抗告意旨另舉其他定刑個案,要屬法院酌量個案情形之 結果,因各案件之情節不同,並無相互拘束之效力,亦無從 比附援引,自難援引他案定執行刑之刑度,指摘本件原裁定 不當,而請求從輕或更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綜上所述,抗 告人徒憑己見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云云,難認可採,本件 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5年4月12日 105年6月21日 105年3月22日起至同年24日止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少連偵字第80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87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29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78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77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86號 判決日期 105年12月27日 106年4月27日 107年5月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4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77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86號 確定日期 106年3月31日 106年5月27日 107年5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93號(編號1至15定刑9年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105年5月16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 105年5月11日起至同年月13日止 105年4月14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0053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0053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005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24日 107年4月24日 107年4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 確定日期 107年8月30日 107年8月30日 107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同編號1至3「備註」欄之記載。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5年6月17日 105年6月1日 105年5月10日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0053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0053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005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24日 107年4月24日 107年4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 確定日期 107年8月30日 107年8月30日 107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同編號1至3「備註」欄之記載。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幫助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5年5月9日 105年6月6日 104年9月12日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0053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005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48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 107年度訴字第1610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24日 107年4月24日 107年12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 107年度訴字第1610號 確定日期 107年8月30日 107年8月30日 107年12月13日(協商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同編號1至3「備註」欄之記載。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年2月16日 106年2月23、24日 106年3月6日起至同年月21日止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86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86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83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1198、1690號 107年度訴字第1198、1690號 107年度訴字第371、671、2064、3038號、108年度訴字第196、629、896、999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30日 108年1月30日 109年3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1198、1690號 107年度訴字第1198、1690號 107年度訴字第371、671、2064、3038號、108年度訴字第196、629、896、999號 確定日期 108年3月11日 108年3月11日 109年5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同編號1至3「備註」欄之記載。 編 號 16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05年3月8日起至同年月11日止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5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18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18號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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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