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4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豪
黃瑞献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2478、3328、3545、3546、4153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韋豪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一「輸入物品」欄所示物品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黃瑞献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牙保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事 實
一、陳韋豪及黃瑞献均明知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 霧化器補充液(下稱電子菸油)屬於藥事法所規定之藥品, 未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核准不得 擅自輸入、轉讓、牙保及販賣,詎竟實施下列犯行: ㈠陳韋豪基於輸入及販賣禁藥犯意,自民國105 年3 月間起至 106 年1 月止利用「淘寶網」購物網站向大陸地區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以每瓶新臺幣(下同)180 至250 元價格購 買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並先後委託附表一所示不知情 之報關業者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同表編號1 至3 所示時 間以該表所示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申報以航空貨運快遞 之方式,未經核准而自大陸地區輸入屬於禁藥之含尼古丁成 份電子菸油。其後陳韋豪即在「蝦皮拍賣」購物網站上以渠 所申設帳號「weihao」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以每瓶約350 元 價格販售前揭禁藥予不特定人以牟利,期間共約獲利20萬元 。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於105 年9 月5 日某時許在前揭 購物網站向陳韋豪購得電子菸油2 瓶(即附表二編號110 所 示物品),另附表一所示輸入之禁藥則於該表所示日期經關 務人員開箱查驗予以扣押,經(採樣)送請鑑定結果均驗出 含尼古丁成分,始查悉上情。
㈡黃瑞献與陳韋豪共同基於轉讓禁藥犯意,自105 年8 月間起 由黃瑞献提供渠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蒸 氣技研」門市(下稱上開店面)擺放陳韋豪所輸入含尼古丁 成分之電子菸油無償提供予不特定人試用,以此方式轉讓禁 藥。俟顧客試用後有意購買時,黃瑞献再將陳韋豪名片交予
該等不特定人自行與陳韋豪聯繫購買,以此方式牙保禁藥。 嗣於106 年2 月23日上午11時起經警持本院所核發搜索票前 往陳韋豪位於高雄市○○區○○街000 號8 樓之8 住處及黃 瑞献上開店面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109 所 示物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分別報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2 人所犯屬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 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當事人意 見,經渠等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 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 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
二、事實認定:
㈠事實一㈠所示犯罪事實,業有附表一「證據方法」欄所示證 據資料、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蒐證照片、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 署105 年10月6 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 告、淘寶網與蝦皮拍賣購物網站網頁翻拍資料、樂購蝦皮股 份有限公司105 年10月14日樂購蝦皮字第0161014009號函文 在卷,及附表一「輸入物品」欄及附表二編號110 所示物品 扣案足佐;事實一㈡所示犯罪事實則有本院所核發搜索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各3 份、查獲照片、同分局106 年2 月24日偵查報告、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 藥商、化妝品商抽查紀錄表,及附表二「證據方法」欄所示 檢驗報告(該表編號1 、2 、5 、12、17、21至23、108 ) 存卷可稽,與同表編號1 至109 所示物品扣案可徵,復經被 告2 人坦認上情不諱及針對事實一㈡彼此涉案情節證述綦詳 ,足認渠等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堪採為認定事實之 依據。
㈡按藥事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三 、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未經核准 擅自輸入之藥品為藥事法所稱禁藥,藥事法第6 條及第22條 第1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 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40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訂。查本案所查扣如附表一「 輸入物品」欄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係足以影響人類 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則被告陳韋豪未經主管機關核
准即自大陸地區輸入該等電子菸油,即該當「輸入禁藥」構 成要件無訛。
㈢又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所謂「供應」、「轉讓」雖皆有讓與 所有權之意思,然觀諸同法第19條第1 項、第35條、第50條 、第60條之規定均將「供應」、「調劑」同列為藥局或醫師 之業務行為,足認同法第83條第1 項所謂「供應」係指藥局 或醫師之讓與行為而言,與「轉讓」係指供應以外之一切非 營利性之讓與行為不同(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4832號判決 參照)。查被告黃瑞献僅係開設上開店面販售電子菸器材之 業者而不具藥師或醫師身分,揆諸前揭說明渠在店內提供含 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予不特定顧客試用之舉即難認與藥事 法第83條第1 項所稱「供應」要件相符;惟渠既與被告陳韋 豪言明由被告陳韋豪提供若干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在上 開店內予顧客無償試用,渠2 人所為即該當「轉讓禁藥」之 構成要件,且就此部分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韋豪就事實一㈠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輸 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 項販賣禁藥罪,就事實一㈡所為 則犯同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被告黃瑞献就事實一㈡ 所為則犯同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及牙保禁藥罪。起訴書認被 告黃瑞献就事實一㈡無償轉讓電子菸油予顧客試用之舉係成 立同法第83條第1 項「供應」禁藥罪乙節容有未恰,業如前 述,惟因訴追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起訴法條同一,本院自 應加以審理且尚無須變更起訴法條。又公訴意旨固漏未論及 被告陳韋豪提供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樣品擺放在上開店 面供人試用之舉亦成立轉讓禁藥罪,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既 已敘及渠要求被告黃瑞献提供場所擺放前揭電子菸油以供應 不特定人試用之事實,此部分即在起訴範圍內,則本院亦應 予以審理。再者,被告陳韋豪於事實一㈠所示時地利用不知 情之報關業者辦理申報進口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為間 接正犯。被告2 人就事實一㈡所示轉讓禁藥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 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 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皆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 8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陳韋豪自105 年3 月起至106 年2 月遭搜索查獲為止多次輸入、共同轉讓及販賣禁藥之舉 ,與被告黃瑞献自105 年8 月起至106 年2 月間為止多次共 同轉讓及牙保禁藥之行為,本質上均具有繼續性及反覆為同 一種類事務之性質,依上開說明就所涉前揭罪名應各論以集 合犯之包括一罪。
㈢再者,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 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 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 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 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3494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陳韋豪自大陸地區輸入含尼 古丁成分電子菸油即係為日後出售牟利,且為拓展販賣市場 而在上開店面提供顧客試用而轉讓前揭禁藥,另被告黃瑞献 係為牙保顧客向被告陳韋豪購買禁藥而與之共同轉讓禁藥予 不特定人試用,顯見被告2 人各係在單一決意下分別實施上 揭態樣不同之行為,而該等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同一性,且 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依一般社會通念,認各應論 以想像競合而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從而被告 陳韋豪輸入禁藥後,復共同轉讓及販賣禁藥之舉,及被告黃 瑞献共同轉讓禁藥後復牙保禁藥之舉,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藥 事法第82條第1 項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 項牙保禁藥 罪處斷。
㈣本院審酌被告2 人均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活上 所需,竟分別實施事實欄所示犯行,所為非惟影響主管機關 對藥品之管理,亦危害國人身體健康,實應予非難,尤以被 告黃瑞献前於104 年間甫因未經核准輸入含尼古丁成分電子 菸油之犯行遭查獲(嗣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 年 度偵字第5275號為緩起訴處分),竟不思悔悟而再犯本件, 所為洵無足取;惟念渠2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被告陳韋豪 於本件案發前無論罪科刑前案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另參酌被告陳韋豪輸入及販 賣禁藥數量與獲利情形(詳後述),及被告2 人行為態樣所 應受刑罰非難程度(被告黃瑞献所為「牙保」之舉較諸被告 陳韋豪所為「輸入」、「販賣」為輕微);兼衡被告2 人之 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審訴卷第74頁)等具體行為
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 儆。
㈤沒收部分
⒈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定有 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 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 ,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 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偽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 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前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 項本文、第38條之1 第 1 項本文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 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 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 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命經麻醉藥品管理 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 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 ,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 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扣案如附表一「輸入物品」欄所示物品及附表二編號1 至 108 、110 所示物品均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而屬禁藥 乙節,業經審認如前,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尚難認屬 違禁物,然該等物品既均為被告陳韋豪所有、分屬渠實施輸 入禁藥犯行所生及販賣禁藥犯行所用之物,且附表一「輸入 物品」欄所示物品自遭海關查獲後現仍存放在臺北關私貨倉 庫內一節,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 年7 月11日北普竹字 第1061027059號函文在卷可佐(審訴卷第29頁),顯見該等 物品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本文 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則不另宣告沒收 。至附表二編號109 所示名片亦係被告陳韋豪所有供渠實施 販賣禁藥犯行所用之物,亦應依同條項規定宣告沒收。 ⒊末關於被告陳韋豪實施事實一㈠販賣禁藥犯行之犯罪所得, 茲據渠於警詢時陳稱:迄今大約賺了20萬元左右,都用在生 活開銷而已花費殆盡等語(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卷〈下稱警一卷〉第5 頁),嗣於偵查則稱:販賣含尼古 丁之電子菸油利潤不錯,每個月收入4 、5 萬元等語(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478號卷〈下稱偵一卷 〉第8 頁),先後所述稍有不一,則依有疑利於被告之法理
,本院乃認20萬元為其犯罪所得,則該等財物既均未扣案, 為避免被告陳韋豪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揆諸刑法第38條 之1 第1 項本文及第3 項規定,本院就此犯罪所得自應宣告 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此部分犯罪所 得既為新臺幣,即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且因所得金額已 屬確定,自毋庸記載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38條第2 項本文、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英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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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輸入時間 │輸入地點│簡易申報單報單號│委託進口業者│委託人名稱及│ 輸入物品 │ 證據方法 │
│ │ │ │碼、主提單號碼、│ │收貨地點 │ │ │
│ │ │ │分提單號碼 │ │ │ │ │
├──┼─────┼────┼────────┼──────┼──────┼──────┼───────┤
│ 1 │105 年10月│桃園市大│報單號碼: │中天運通股份│「葉映彤」 │含尼古丁成分│進口快遞貨物簡│
│ │8 日 │園區航翔│CX/05/079/WG272 │有限公司(起│高雄市楠梓區│電子菸油60瓶│易申報單、財政│
│ │ │路101 號│主提單號碼: │訴書誤載為「│盛昌街296 號│(抽檢其中2 │部關務署臺北關│
│ │ │(臺灣桃│000-00000000 │中天通運有限│8 樓之8 │瓶送驗) │扣押貨物收據及│
│ │ │園國際機│分提單號碼: │公司」,應予│ │ │搜索筆錄暨採證│
│ │ │場遠雄自│CZ0000000000 │更正) │ │ │照片、衛福部食│
│ │ │由貿易港│ │ │ │ │品藥物管理署10│
│ │ │快遞進口│ │ │ │ │5 年11月17日FD│
│ │ │倉) │ │ │ │ │A 研字第105004│
│ │ │ │ │ │ │ │6505號函暨所附│
│ │ │ │ │ │ │ │檢驗報告、中天│
│ │ │ │ │ │ │ │運通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說明書 │
├──┼─────┼────┼────────┼──────┼──────┼──────┼───────┤
│ 2 │105 年11月│同上 │報單號碼: │麒祥航空貨運│「林益聖」 │含尼古丁成分│進口快遞貨物簡│
│ │29日 │ │CX/05/557/SH817 │承攬有限公司│高雄市楠梓區│電子菸油20瓶│易申報單、財政│
│ │ │ │主提單號碼: │ │盛昌街296 號│(抽檢其中1 │部關務署臺北關│
│ │ │ │000-00000000 │ │8 樓之8 │瓶送驗) │扣押貨物收據及│
│ │ │ │分提單號碼: │ │ │ │搜索筆錄暨採證│
│ │ │ │000000000000 │ │ │ │照片、衛福部食│
│ │ │ │ │ │ │ │品藥物管理署10│
│ │ │ │ │ │ │ │5 年12月22日FD│
│ │ │ │ │ │ │ │A 研字第105005│
│ │ │ │ │ │ │ │2273號函暨所附│
│ │ │ │ │ │ │ │檢驗報告、速力│
│ │ │ │ │ │ │ │達送貨單、通聯│
│ │ │ │ │ │ │ │調閱查詢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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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 年1 月│同上 │報單號碼: │東慶國際運通│「陳宥銓」 │含尼古丁成分│進口快遞貨物簡│
│ │5 日 │ │CX/06/710/06507 │有限公司(起│高雄市楠梓區│電子菸油30瓶│易申報單、財政│
│ │ │ │主提單號碼: │訴書誤載為「│盛昌街296 號│(抽檢其中1 │部關務署臺北關│
│ │ │ │000-00000000 │東慶國際通運│8 樓之8 │瓶送驗) │扣押貨物收據及│
│ │ │ │分提單號碼: │有限公司」,│ │ │搜索筆錄暨採證│
│ │ │ │000000000000 │應予更正) │ │ │照片、衛福部食│
│ │ │ │ │ │ │ │品藥物管理署10│
│ │ │ │ │ │ │ │6 年2 月9 日FD│
│ │ │ │ │ │ │ │A 研字第106000│
│ │ │ │ │ │ │ │3710號函暨所附│
│ │ │ │ │ │ │ │檢驗報告、宅急│
│ │ │ │ │ │ │ │便送貨單、通聯│
│ │ │ │ │ │ │ │調閱查詢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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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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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備註 │ 證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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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106 年2 月23日上午11時5 分許在被告陳韋豪位於高雄市○○區○○街000 號8 樓之8 住處扣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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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otten Strawberry 電│叁瓶 │含高雄市政府衛生局│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子菸油 │ │抽驗後剩餘檢體1 瓶│ 表編號1 (見警一卷第22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54、118 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4、23頁) │
│ │ │ │ │④抽驗結果為Nicotine陽性,有衛生福利部│
│ │ │ │ │ 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3 月30日FDA 研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附檢驗報告可證(見偵│
│ │ │ │ │ 一卷第11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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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utty Macchiato電子 │貳瓶 │含高雄市政府衛生局│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菸油 │ │抽驗後剩餘檢體1 瓶│ 表編號2 (見警一卷第22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54、118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4、23頁) │
│ │ │ │ │④抽驗結果為Nicotine陽性,有衛生福利部│
│ │ │ │ │ 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3 月30日FDA 研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附檢驗報告可證(見偵│
│ │ │ │ │ 一卷第11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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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ugar Rush 電子菸油 │壹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編號3(見警一卷第22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55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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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LVKUNICORN 電子菸油│壹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編號4 (見警一卷第22頁) │
│ │ │ │ │②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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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BLUE DEVIL電子菸油(│陸瓶 │含高雄市政府衛生局│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白色瓶身、白色瓶蓋)│ │抽驗後剩餘檢體2 瓶│ 表編號5 (見警一卷第22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55、170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4、23頁) │
│ │ │ │ │④抽驗結果為Nicotine陽性,有衛生福利部│
│ │ │ │ │ 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5 月1 日FDA 研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附檢驗報告可證(見偵│
│ │ │ │ │ 一卷第174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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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BLUE DEVIL電子菸油(│陸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藍色瓶身、藍色瓶蓋)│ │ │ 表編號6 (見警一卷第22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55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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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榛果巧克力電子菸油 │壹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編號7 (見警一卷第22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56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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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WHITE SECTAR電子菸油│壹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編號8 (見警一卷第22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56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4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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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KEMUDI CARTEL 電子菸│柒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油 │ │ │ 表編號9 (見警一卷第22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56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4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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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Fossil eJuice 電子菸│叁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油 │ │ │ 表編號10(見警一卷第22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57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4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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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MERALD CITY電子菸油│貳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編號11(見警一卷第23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57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4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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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S'MORENADO MAX VG 電│伍瓶 │含高雄市政府衛生局│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子菸油 │ │抽驗後剩餘檢體2 瓶│ 表編號12(見警一卷第23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57、118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4頁反面、23頁) │
│ │ │ │ │④抽驗結果為Nicotine陽性,有衛生福利部│
│ │ │ │ │ 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3 月30日FDA 研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附檢驗報告可證(見偵│
│ │ │ │ │ 一卷第114 頁至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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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ASIAN GOD 和DARK ART│貳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電子菸油 │ │ │ 表編號13(見警一卷第23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58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4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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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Mojito Soda 電子菸油│壹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編號14(見警一卷第23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58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4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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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BANANA BAKERY 電子菸│壹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油 │ │ │ 表編號15(見警一卷第23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58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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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VANILLA CUSTARD 電子│壹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菸油 │ │ │ 表編號16(見警一卷第23頁) │
│ │ │ │ │②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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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自製菸油 │叁拾柒瓶 │含高雄市政府衛生局│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 │ │抽驗後剩餘檢體2 瓶│ 表編號17(見警一卷第23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59、171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5、26頁) │
│ │ │ │ │④抽驗結果為Nicotine陽性,有衛生福利部│
│ │ │ │ │ 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5 月1 日FDA 研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附檢驗報告可證(見偵│
│ │ │ │ │ 一卷第17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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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106 年2 月23日上午11時5 分許在被告陳韋豪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扣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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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COLDSNAP MIDAS電子菸│伍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油 │ │ │ 表編號18(見警一卷第23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60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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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CLAUDIA MIDAS電子菸 │貳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油 │ │ │ 表編號19(見警一卷第23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60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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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STARFUCKS E-LIQUID電│陸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子菸油 │ │ │ 表編號20(見警一卷第23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60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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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STEEP 電子菸油(紫色│肆瓶 │含高雄市政府衛生局│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瓶身、藍色瓶身) │ │抽驗後剩餘檢體2 瓶│ 表編號21(見警一卷第24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61、118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5、23頁) │
│ │ │ │ │④抽驗結果為Nicotine陽性,有衛生福利部│
│ │ │ │ │ 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3 月29日FDA 研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附檢驗報告可證(見偵│
│ │ │ │ │ 一卷第11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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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BLVK UNICORN電子菸油│伍瓶 │含高雄市政府衛生局│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 │ │抽驗後剩餘檢體2 瓶│ 表編號22(見警一卷第24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61、118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5頁反面、23頁) │
│ │ │ │ │④抽驗結果為Nicotine陽性,有衛生福利部│
│ │ │ │ │ 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3 月29日FDA 研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附檢驗報告可證(見偵│
│ │ │ │ │ 一卷第11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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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S.P.Q.R 電子菸油 │肆瓶 │含高雄市政府衛生局│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 │ │抽驗後剩餘檢體2 瓶│ 表編號23(見警一卷第24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61、170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5頁反面、26頁) │
│ │ │ │ │④抽驗結果為Nicotine陽性,有衛生福利部│
│ │ │ │ │ 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5 月1 日FDA 研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附檢驗報告可證(見偵│
│ │ │ │ │ 一卷第17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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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Funtd e-Juice 電子菸│陸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油 │ │ │ 表編號24(見警一卷第24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62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5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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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DANHILL 電子菸油 │伍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編號25(見警一卷第24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62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5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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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TUNDRA TROPICAL 電子│拾壹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菸油 │ │ │ 表編號26(見警一卷第24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62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5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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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DRBREW電子菸油(綠色│伍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瓶身、紅色瓶蓋) │ │ │ 表編號27(見警一卷第24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63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5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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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JUICE NO888 電子菸油│拾叁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編號28(見警一卷第24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63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5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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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HONEYDEW 555電子菸油│拾貳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編號29(見警一卷第24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63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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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GRAPES 333電子菸油 │陸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編號30(見警一卷第24頁) │
│ │ │ │ │②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64頁) │
│ │ │ │ │③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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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MADHOUZ SHIVER電子菸│拾壹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油 │ │ │ 表編號31(見警一卷第25頁) │
│ │ │ │ │②本院106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54 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審訴卷第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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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Sparkling Watenv2 電│陸瓶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