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145號
TCHM,110,上訴,145,20210811,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永忠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林永忠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捌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永忠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執行羈 押,至中華民國110年4月1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 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至110年6月17日屆滿,再經本院第二次 延長羈押二月,至110年8月17日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10年8月18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