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1138號
TCHM,110,上訴,1138,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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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113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秀容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1219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5013號、109年度偵字第7
8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告訴人乙○○為被告甲○○、曾華杉(另經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子曾永安(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高中時期之學姐,雙方相識多年,被告利用告訴 人對其之信任,竟未得告訴人之同意,為下列之行為:㈠被 告基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之犯意, 偽造告訴人之署名,填寫附表所示發卡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 ,並留下被告之聯絡電話及住址,做為該發卡單位聯絡及帳 單寄送之地址,用以表示申辦之意思,並提交與附表各發卡 單位而行使之,致附表所示之發卡單位以為是告訴人本人申 請信用卡,核發附表所示之信用卡,損害告訴人本人以及附 表所示發卡單位核發信用卡之正確性。㈡被告自詐得附表所 示之信用卡後,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持卡期間,接續以附表所示 之信用卡,在特約商店冒用告訴人之身分刷卡消費,並至少 在附表所示之有調得之簽單上偽簽「乙○○」之署名,並將簽 帳單交付信用卡特約商店而行使之,被告於收到信用卡帳單 後,再自行繳納費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 書、同法第217 條第1 項偽造署押、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等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 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 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 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上之證明資 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而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 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 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 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告訴人與被告係處於對立 地位,其提起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指 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1878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告訴人之告 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 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即藉由補強證據之存在, 以增強或擔保告訴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 第217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
三、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犯上揭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 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代 理人王儷儒於警詢之指述,告訴人乙○○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暨報告、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108 年7 月5 日中信卡管調字第10807020008 號簡便行文表暨申請書影本及消費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7 月11日新光銀信卡字第1080036781號 函暨信用卡申請書及帳單明細影本、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08 年7 月10日元銀字第1080006803號函暨信用卡申請 書影本、照會紀錄、交易明細及基本資料表、台灣樂天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9 月11日第108053號函暨申請書影本 、照會記錄、交易明細、相關錄音檔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7 月16日北富銀金字第1080003119號函 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照會錄音檔及消費明細、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08 年7 月16日國世卡部字第10800005 81號函暨附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7 月



18日陳報狀暨錄音光碟與譯文、聯邦商業銀行108年7 月24 日聯銀信卡字第1080010707號函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照會 紀錄、交易明細、錄音電子檔案光碟、花旗(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8 月7 日(108) 政查字第00000737 14號函暨申請書影本、消費明細、錄音光碟、匯豐(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9 月5 日(108 )台匯銀(總 )字第35507 號函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消費明細、錄音光 碟、告訴人乙○○提供之信用卡帳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08 年9 月23日刑事陳報狀暨信用卡申請書、照會 紀錄錄音檔、帳單明細與帳單寄送地址、客服紀錄錄音檔、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8 年10月17日國世卡部字第1080000862 號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0月23日新光 銀卡字第1080059368號函暨爭議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108 年10月22日中信卡管調字第10810210006 號簡便行 文表暨函附資料、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0月 24日第108076號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0月 24日元銀字第1080010702號函暨函附資料、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0月25日北富銀金字第1080004889號 函暨函附資料、聯邦商業銀行108 年10月29日聯銀信卡字第 1080017545號函暨刷卡交易明細、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08 年10月28日(108 )台匯銀(總)字第3659 2 號函暨交易明細、告訴人乙○○108 年11月8日補充理由狀 提供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影本、交易明 細摘要、帳單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 11月19日刑事陳報狀與交易明細、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08 年11月4 日(108) 政查字第0000074855號 函暨相關資料、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2月6 日 元銀字第1080012684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 109 年1 月6 日國世卡部字第1090000006號函暨附件、臺灣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9 日新光銀卡字第10 90000329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9 年1 月8 日中信卡管 調字第10901080002 號簡便行文表暨函附交易明細、台北富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10日北富銀金字第1090 000151號函暨函附簽帳單影本、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 司109 年1 月16日第109005號函暨刷卡消費明細、簽帳單資 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3月10日刑事陳 報狀暨信用卡申請書與簽帳單影本、聯邦商業銀行109 年3 月13日聯銀信卡字第1090003698號函暨信用卡申請書與交易 明細、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3 月16日元銀字第 1090002357號函及附件、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09 年3 月13日(108 )台匯銀(總)字第31295 號函、 交易商品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惠宇青田社區管理委員會 108 年10月1 日108 田字第1081000101號函暨函附之包裹領 取資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3 日北 富銀金安字第1080004545號函暨申辦資料影本、富邦媒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子發票、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證明聯 影本、重大事件通報紀錄表、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收單系統 收單業務問題交易處理流程表、配送聯簽單、被告提供之繳 費資料、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2月31日之刑事 陳報狀、刑事撤回告訴狀與和解書等為其論罪之依據。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上揭所指之犯行,辯稱:卡片 伊已經使用很多年了,都是乙○○同意授權辦的,乙○○自己也 會拿信用卡去國外刷卡,還有拿卡去辦貸款,乙○○出國還帶 香煙回來也是刷卡,伊跟乙○○還有刑事案件,乙○○才會心生 不滿,伊都是經過乙○○同意的等語。被告之辯護人為其辯護 稱:
 ㈠緣告訴人與被告之子曾永安交情甚篤,被告因而與告訴人結 識,並經常支付告訴人生活開銷,2 人因此建立相當之互信 基礎,107 年間被告因經營貿易往來需資金融通,惟其尚在 卡債協商程序,無法於履約期間內開設公司、申辦信用卡, 故委請告訴人出名擔任禾唐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並以告訴 人之名義申辦信用卡提供被告使用,以緩解被告融資往來之 不便,被告則經常借貸款項予告訴人、負擔其出國旅遊之費 用,並自107 年10月起為告訴人支付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租屋租金作為答謝,衡情倘告訴人未授權被告以其名 義申辦信用卡以獲取經濟上之便利,被告豈有給予告訴人金 錢支援之理。
 ㈡告訴人前為申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曾自行於107 年10月8 日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信用報告,該等文件已 明確記載其名下信用卡之申辦日期、還款及使用紀錄,且依 證人張琬雯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可知,證人張琬雯於107 年 11月12日收到告訴人貸款申請書後到同年月23日補件完成前 曾見過告訴人本人,承辦人員依正常之作業程序均會檢視申 請人聯徵狀況,並提醒其負債比是否過高及使用循環息之紀 錄,是告訴人就其名下信用卡數量及使用狀況應知之甚詳。 ㈢告訴人於107 年12月中旬至日本旅遊期間,曾持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至桃園機場昇恒 昌免稅店消費,並至東京成田機場免稅店刷卡購入20條香菸 ,嗣於返國時因超量攜帶而遭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裁處1 萬 元罰鍰,另告訴人亦有於108 年4 月11日持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至桃園機場采盟免稅 店刷卡購物,該筆刷卡簽單上之簽名與告訴人自承由其親自 申辦、使用之花旗銀行信用卡簽名如出一轍,有卷附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函覆之刷卡消費紀錄、財政部關 務署臺北關裁處書、告訴人花旗銀行信用卡正反面影本等資 料足憑,堪認告訴人確有在授權被告申辦信用卡後,再持該 等信用卡刷卡消費之情形,是告訴人稱其名下信用卡均係遭 被告冒名申辦之詞,實不足採。
 ㈣告訴人稱其係於108 年5 月28日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調閱信用報告後,始得知被告冒用其名義申辦本案12張信 用卡,然細觀卷附臺灣樂天信用卡公司109 年1 月16日、台 新銀行109 年3 月13日函覆內容及告訴人108 年6 月17日告 訴狀所檢附之108年5月28日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申請之信用報告,可知告訴人申請停辦、掛失信用卡之時間 ,顯然早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收受告訴人所申請之 期日,堪認告訴人早在申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時即已明知其 授權被告申辦信用卡數量及使用狀況,且告訴人上開申請停 辦、掛失信用卡之時間,適逢告訴人108 年5月22日甲○○、 曾華杉曾永安均因涉入詐欺集團案件而遭羈押之偵查期間 ,而乙○○亦因同案同時遭偵查期間,於無法排除告訴人乙○○ 是否因此對被告心生怨懟,而故意構陷被告之可能,公訴意 旨驟採信告訴人所述,實屬率斷。
 ㈤綜上,被告確實獲有告訴人之授權始以其名義申辦信用卡使 用,並無任何不法情事,請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四、經查:
㈠被告於附表所載申辦期間,以告訴人乙○○之署名,填寫如附 表所示發卡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留下被告之聯絡電話及 住址,做為該發卡單位聯絡及帳單寄送之地址,用以表示申 辦之意思,提交予如附表所示各發卡單位,而申辦如附表所 示之信用卡,並於如附表所示之發卡銀行核發信用卡後,於 附表所示之持卡期間,以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在特約商店 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等情,為被告所坦認,並有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108 年7 月5 日中信卡管調字第10807020008 號簡便行文表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乙○○身分證、郵政定期 儲金存單影本及消費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7 月11日新光銀信卡字第1080036781號函檢附之信用 卡申請書、乙○○身分證、郵政定期儲金存單影本及帳單明細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7 月10日元銀字第1080 006803號函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乙○○身分證、健保卡、郵 政定期儲金存單影本、照會紀錄、交易明細及基本資料表、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7 月11日第108053號函 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郵政定期儲金存單影本、照會記錄、 交易明細等資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7 月16日北富銀金字第1080003119號函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影 本及消費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08 年7 月 16日國世卡部字第1080000581號函檢附之信用卡交易明細、 申請書影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 月18 日刑事陳報狀檢送之譯文3 份、聯邦商業銀行108年7 月24 日聯銀信卡字第1080010707號函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乙○○ 身分證、健保卡影本、照會紀錄、交易明細、滙豐(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9 月5 日(108 )台滙銀(總 )字第35507 號函檢附之信用卡消費明細各1 份(見108 年 度他字第5475號卷〈下稱他字卷〉㈠第41至297頁、第413 至43 6 頁)、告訴人乙○○108 年9 月10日刑事呈報狀所附之信用 卡帳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9 月23日刑 事陳報狀所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帳單明細與帳單寄送地 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08 年10月17日國世卡 部字第1080000862號函覆乙○○所申辦之信用卡卡號、卡別、 總消費金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0月23 日新光銀信卡字第1080059368號函覆乙○○所申辦之信用卡卡 號、卡別、總消費金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8 年10月22日 中信卡管調字第1081010006號簡便行文表檢送乙○○所申辦之 信用卡卡號、卡別、總消費金額、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 公司108 年10月24日第108076號函覆乙○○所申辦之信用卡卡 號、卡別、總消費金額、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 10月24日元銀字第108010702 號函覆乙○○所申辦之信用卡卡 號、卡別、總消費金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8年10月25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80004889號函覆乙○○所申辦 之信用卡卡號、卡別、帳單資料、聯邦商業銀行108 年10月 29日聯銀信卡字第1080017545號函覆乙○○所申辦之信用卡卡 號、卡別、刷卡交易明細、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08 年10月28日(108 )台滙銀(總)字第36592 號函 覆乙○○所申辦之信用卡卡號、卡別、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1月19日刑事陳報狀所附交易明 細、總消費金額、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2月6 日元銀字第1080012684號更正信用卡總消費金額之函文、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09 年1 月6 日國世卡部字第 1090000006號函檢送之107 年11月13日至14日、107 年12月 11日至13日、108 年4 月11日至16日交易明細及108 年4 月 11日簽帳單影本等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9 年1 月8 日



中信卡管調字第10901080002 號簡便行文表檢附之107 年11 月13日至14日、107 年12月11日至13日交易明細、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10日北富銀金安字第1090 000151號函檢附之108 年1 月5 日簽帳單影本等資料、台灣 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16日第109005號函檢附 之刷卡消費明細、108 年4 月21日簽帳單影本、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3 月10日刑事陳報狀檢附之信用 卡申請書與簽帳單影本、聯邦商業銀行109 年3 月13日聯銀 信卡字第1090003698號函檢附之108 年4 月11日至16日交易 明細、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3 月16日元銀字第1090002357號函檢附之持卡人資料表、 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9年3 月13日(109 )台滙銀(總)字第31295 號函各1 份 (見他字卷㈡第11至57頁、第131 至184 頁、第193至269 之 1 頁、第375 至385 頁、第399頁、第409 至413頁、第419 至453頁、第523 至577 頁)、電話號碼00-00000000 號通 聯調閱查詢單、惠宇青田社區管理委員會108 年10月1 日10 8 田字第1081000101號函檢送之包裹領取資料、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0月3 日北富銀金安字第108000 4545號函檢附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持卡人申辦 資料影本、被告提供之繳費資料、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退貨或折讓證明單證明聯影本、重大事件通報紀錄表、 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收單系統收單業務問題交易處理流程表 、配送聯簽單各1 份(見108 年度偵字第35013 號卷第51至 71頁、第81頁、第83頁、第87至89頁、第91至94頁、第121 頁)等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自堪認定。然此部分之 事實尚無從據以推認被告確有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而 為上開冒名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行為。
㈡關於告訴人與被告間之關係:
 ⒈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被告的兒子是我高 中學弟,我是透過她的兒子才認識到被告的,我之前有擔任 禾唐國際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是被告找我過去的,因為我當 時相信她兒子,也相信被告及她們一家人,被告曾經有跟我 一起到金融單位去辦理定期存款,辦了2 次,定期存款的錢 是被告支出的,都是用我的名義去定存,不是用禾唐的名義 去定存,被告希望我幫她們貸款車子,我剛出社會不可能有 那麼多錢,我基於相信她們,她們當時也都很照顧我,對我 很好,我就幫了她們,她好像是需要有一些信用還什麼我不 清楚,反正她就是請我幫忙,她帶我去,我就照做,因為我 不瞭解這些,辦微型創業貸款是甲○○跟我一起去,甲○○都只



是請我出名字,名字是我,實際上貸款的人是甲○○,就像車 子的車貸也都是她們使用,車貸的部分是在106 年,車貸部 分是我自己簽名的,車貸買的車子是被告她們一家人在使用 ,我是在107 年5 、6 月間去擔任禾唐國際有限公司的負責 人,擔任禾唐國際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之前,我是做網路行銷 的工作,收入差不多3 萬元,被告不會給我零用錢,但是如 果我需要吃飯,被告就會帶我去吃飯,我跟曾永安出國2 次 ,跟被告出國1 次,所有的費用都是被告支出,我都沒有付 到款項等語(見原審卷第154頁、第155頁、第168頁、第169 頁、第171 至173 頁)。
 ⒉告訴人乙○○與被告、被告之子曾永安及被告之配偶曾華杉曾 加入自稱「簡勝隆」、「阿峰」、「阿龍」所屬之詐欺集團 ,而於108年2月間共同以人頭帳戶提領詐騙所得款項為警查 獲,並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83號判決判 處罪刑確定,此有該案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 至72 頁)。
 ⒊告訴人乙○○與曾永安及少年歐O恩共同使用網路社交軟體Inst agram(帳戶名稱:gan select)及網路通訊軟體LINE共同 向被害人李芊慧周子傑、張名均、康令慧、莊文逸、羅林 棗、林沛蓁廖雨蓉及陳琬淇散布販賣仿冒商標之服飾、皮 包、皮帶等商品之訊息,並向上開被害人佯稱:渠等販賣之 商品均為原廠正品,絕非仿冒品云云,致上開被害人誤認渠 等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均為原廠正品,而以接近原廠正品市 價或相同價格之價格,向渠等下單購買,並將款項以現金交 付予曾永安或匯入乙○○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內,嗣後渠等並未交付商品或交付仿冒商標商品 予上開被害人,而該案被告乙○○於該案偵訊時固坦承有與曾 永安及歐O恩共同經營系爭IG帳戶,且有提供系爭玉山銀行 帳戶供渠等販賣衣服、皮夾等商品使用,惟辯稱:曾永安負 責進貨 、歐O恩負責經營系爭IG帳戶,而伊僅閒暇時協助經 營。又伊僅知悉曾永安會前往香港、日本等地買貨,但伊不 清楚貨源之詳細狀況,曾永安告知伊均為真品,伊相信被告 曾永安,方提供系爭玉山銀行帳戶供其販賣使用等語,此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464號、第26964號檢 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至62頁)。 由告訴人乙○○與曾永安等所犯上開詐欺等案件,亦可知告訴 人乙○○與被告甲○○之子曾永安共同使用系爭IG帳戶及LINE共 同向上開被害人散布販賣仿冒商標之服飾、皮包、皮帶等商 品之訊息,告訴人乙○○並提供其玉山銀行帳戶予曾永安,以 供被害人將購買商品之款項匯入。又該案被告即證人曾永安



於警詢及偵訊均證稱:…乙○○僅單純出借系爭玉山銀行帳戶 予我使用,我當時係向乙○○稱我家裡破產,帳戶無法使用, 乙○○即出借帳戶等語,即告訴人乙○○亦知悉被告甲○○因破產 而無法使用金融機購帳戶,故由告訴人乙○○出借帳戶予被告 之子曾永安使用。
 ⒋綜上,依證人即告訴人乙○○上開證述,足認告訴人乙○○不僅 為被告擔任禾唐國際有限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且告訴人乙○○ 並自行出面使用其信用貸得車貸為被告使用,告訴人乙○○再 以自己名義出面欲聲請微型創業貸款以供被告使用,被告並 先後出錢為告訴人乙○○辦理定期存款,而被告會帶告訴人乙 ○○去吃飯,告訴人乙○○並曾與被告之子曾永安出國2次及與 被告出國1次,而告訴人乙○○所有出國之費用均係由被告支 付,足認告訴人乙○○與被告間之金錢、信用等關係實非比尋 常,且互動密切。衡情告訴人乙○○既已同意擔任被告所設立 禾唐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告訴人乙○○又願自行出面為被 告辦理車貸及微型創業貸款(創業貸款嗣未貸款成功),以 供被告使用,且告訴人乙○○於106年間亦已知悉被告因破產 而無法使用金融機購帳戶,故由告訴人乙○○出借帳戶予被告 之子曾永安使用,又告訴人乙○○與被告、被告之子曾永安及 被告之配偶曾華衫共同加入「簡勝隆」等所屬詐欺集團擔任 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車手」工作,告訴人乙○○復同意被告 出錢以告訴人乙○○名義先後2次辦理定期存款,凡此種種均 可看出被告曾因破產致信用不良,而告訴人乙○○亦知悉此情 ,惟其仍願以其信用貸款供被告使用,並將其銀行帳戶供被 告之子曾永安販賣商品使用,而被告亦會支付告訴人乙○○吃 飯、出國全部費用等,在雙方有如此密切關係之情形下,則 被告在該期間取得告訴人乙○○之同意或授權申辦信用卡使用 ,而由被告自己繳交所有信用卡之刷卡費用,對告訴人乙○○ 而言並無何不利之處,亦無何困難,故被告是否有冒用告訴 人乙○○之名義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動機及必要,即有可疑 。
 ㈢證人即告訴人乙○○於108 年11月26日偵訊證稱:我是跟黃心 妤聊天時才知道甲○○有冒用我的名義盜辦信用卡等語(見他 字卷㈡第365 頁),然證人黃心妤於偵訊結證稱:我不知道 甲○○有以乙○○名義申辦多家信用卡,我不知道甲○○平常會持 信用卡消費,我不清楚甲○○信用狀況等語(見他字卷㈡第275 至276 頁),是以告訴人上開證述明顯與證人黃心妤上開證 述不符。另證人曾永安於偵訊證稱:我知道甲○○有以乙○○名 義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信用卡,因為我跨年時有跟乙○○一起 用,由乙○○本人刷卡,且跨年時我和乙○○參加的郵輪公司規



定要持信用卡及護照供查證等語(見他字卷㈠第390 頁), 則告訴人上開所述被告冒名盜辦信用卡乙節,是否可信,即 非無疑。
㈣證人即告訴人乙○○於108 年12月12日偵訊證稱:我於108 年4 月11日至16日有與甲○○一同前往日本旅遊,那時候曾永安 人在日本,帳單不是我結的,不是我刷卡消費等語(見他字 卷㈡第372 頁),復有電子機票(出國期間:108 年4 月11 日至16日)1 紙在卷可佐(見他字卷㈡第119 頁),證人乙○ ○於同日偵訊亦證稱:我名下花旗銀行信用卡是我本人申請 的等語(見他字卷㈡第372 頁),而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 用卡作業部109 年1 月6 日國世卡部字第1090000006號函檢 送之108 年4 月11日簽帳單影本所示(見他字卷㈡第409頁、 第413頁),上開簽帳單上之「yi chin 」簽名字跡,與證 人乙○○花旗銀行信用卡背面之「yi chin 」簽名字跡(見原 審卷第119頁、第121 頁),兩者相互對照比較,就書寫之 風格、筆順、結構均屬相符,僅以肉眼比較對照已甚明灼, 顯然係出於告訴人乙○○所親自書寫,而上開簽名字跡顯與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10日北富銀金安字 第1090000151號函檢送之108 年1 月5 日簽帳單影本、台灣 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16日第109005號函檢送 之108 年4 月21日簽帳單影本上被告所自承之「HSU Chi 」 簽名字跡之書寫方式、筆順、結構、勾勒迥然不同(見他字 卷㈡第425 頁、第429頁、第445頁、第447頁),是以告訴人 上開證述亦與簽帳單筆跡核對結果不相符,故告訴人乙○○指 訴其並未同意或授權被告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是否屬實, 亦非無疑。
㈣告訴人於告訴狀稱:「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方曉得被告等人竟冒用告訴人名義申辦多達12張信用卡」等 語,依其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該中心係於108 年5 月28日收到申 請書辦理,此有告訴狀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報告回 覆書各1 份附卷可稽(見他字卷㈠第5頁、第9 頁),然依台 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16日第109005號函說 明:「持卡人從未申請過卡片掛失,直到108 年5 月24日致 電本公司客服中心,並稱系爭信用卡非其本人申請、使用與 繳費,要求停用系爭信用卡」等語(見他字卷㈡第445 頁) ;又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3 月10日刑事 陳報狀說明:「持卡人於108 年5 月24日來電客服異動手機 資訊,並聲明掛失卡片」等語(見他字卷㈡第523 頁);另 依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3 月13日(10



9 )台滙銀(總)字第31295 號函說明:「該客戶曾於108 年5 月24日來電表示信用卡遭冒用,因無法核對其身分,故 本行於當下即凍結該卡」等語(見他字卷㈡第577 頁),是 以告訴人於告訴狀所稱知悉遭冒名申辦信用卡之時點,除與 告訴人上開於偵查中所稱係與證人黃心妤聊天時始知悉等語 不符外,亦與上開發卡銀行函覆說明不符,又告訴人既稱其 係於108年5月28日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後知悉 遭冒名申辦信用卡,則其為何於此之前即已向台灣樂天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其遭冒名申辦信用卡而停止或掛失該信用卡。故告 訴人是否確係於108 年5 月28日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查詢後,始知悉信用卡遭冒名申辦,顯屬有疑。 ㈤證人即承辦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之張琬雯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 :我有印象曾經有輔導過一位申請人是今日在庭的乙○○,小 組諮詢是在課程的時候,後來送件完有安排在就業中心跟顧 問做一對一的諮詢,伊記得當時申請人是跟一位說是她的阿 姨一起來的,因為有諮詢的紀錄,切結書、聯合信用徵信中 心的綜合信用報告都是預備資料,所以我有看過,一般來講 我看完聯徵資料後,因為乙○○使用循環紀錄還蠻高的,所以 我一般都會提醒申請人說:「妳有使用循環息的紀錄及使用 循環息的狀況還蠻頻繁的」,會建議她們改善,不然她們的 過件率會降低,如果我有接觸到申請人的電話,或者是她本 人有到場的話,正常的作業程序會講,我印象中有跟乙○○說 過她的循環息過高的狀況,因為最後在審查結果是沒有通過 ,她沒有通過的原因就是審查委員覺得她的負債比偏高,還 有她的營運狀況還不穩定,所以那時候委員沒有予以支持, 審查會後也有告知本人沒有通過的原因,我跟乙○○說她的循 環息使用狀況很頻繁,負債比過高後,乙○○只有聽我的建議 ,沒有跟我提到「怎麼可能使用循環息,沒有申辦信用卡」 等語,在要送審核前,要補件的時候,我印象中只有看過乙 ○○1 次,那時候在審查案件時,常常會覺得該申請人感覺對 計畫書不是那麼熟悉,好像都是由阿姨在代答,所以我對她 的案子有一點印象,我見到乙○○那一次,印象中她阿姨也有 在場,創業計畫暨貸款申請書申請日期是107 年11月12日, 我見到乙○○的時候應該是在11月12日之後,在11月23日補件 完成之前等語(見原審卷第329 至331頁、第333頁、第334 頁、第339頁、第340 頁),並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 投分署109 年11月19日中分署特字第1090029277號函檢送之 乙○○申辦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資料影本1 份在卷可參(見原審 卷第259 至299 頁),而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訊復證稱:



那時候甲○○請我去辦創業貸款,但是資料我沒有看,我就直 接將資料交給甲○○或是承辦人員,那時候承辦人員說我分期 太多導致無法辦成等語(見他字卷㈡第366 頁),依證人乙○ ○上開證述,足認證人張琬雯確有依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上所載告訴人之信用 卡使用情形,告知告訴人應加以改善信用卡使用循環息之狀 況及告訴人係因上開原因而無法通過該貸款,則告訴人於10 7 年11月12日至同年月23日間,顯已知悉其名下有申辦多張 信用卡,且有使用循環息之狀況,是告訴人所稱其並未同意 或授權被告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乙節,其真實性顯有疑議。五、綜上所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簽帳單上之「yi chin 」簽名字跡,與告訴人乙○○花旗銀行信用卡背面之「yi  chin 」簽名字跡之書寫風格、筆順、結構均相符合,以肉 眼比較對照已甚明灼,顯然係出於告訴人乙○○所親自書寫, 該簽名字跡顯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簽帳單影 本、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簽帳單影本上被告所自 承簽署之「HSU Chi 」簽名字跡之書寫方式、筆順、結構、 勾勒迥然不同,又由告訴人乙○○與曾永安等所犯上開詐欺等 案件,亦可知告訴人乙○○與被告甲○○之子曾永安共同使用系 爭IG帳戶及LINE共同向被害人散布販賣仿冒商標之服飾、皮 包、皮帶等商品之訊息,告訴人乙○○並提供其玉山銀行帳戶 予曾永安,以供被害人將購買商品之款項匯入,且告訴人乙 ○○亦知悉被告因破產而無法使用金融機購帳戶,故由告訴人 乙○○出借帳戶予曾永安使用;再告訴人亦與被告、被告之子 曾永安及被告之配偶曾華杉等人共同參與自稱「簡勝隆」等 所屬詐欺集團,而為警查獲,告訴人亦以自己名義申辦微型 創業鳳凰貸款,欲供被告使用,告訴人又因被告所請而擔任 禾唐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則為告訴人辦理定期存款, 凡此種種均足認告訴人與被告之關係非比尋常,告訴人竟願 意以其信用及名義為被告貸款供被告使用,是以本案尚難僅 憑告訴人事後之片面指述,在無其他任何證據佐證下,遽予 認定被告確有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申辦信用卡消費使用 ,本案既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而冒 用其名義為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自亦無從認定被告有何以欺罔手段使人陷於錯誤之詐欺行 為,被告所為亦不該當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 告雖使用上開信用卡簽帳而有未支付消費款項之情形,惟此 核屬民事清償債務之問題,是公訴人指訴被告涉犯本案犯行 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



告有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 以認定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參諸首開說明,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關於上訴理由之審酌: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⒈依卷內各發卡銀行檢送之申請資料、照會紀錄、相關錄音檔 案、錄音光碟等事證顯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均為被告筆跡, 無一字為告訴人填載,其上「乙○○」簽名亦為被告冒簽;申 請書上所留電話均是被告所使用之電話,照會程序亦均是打 至被告之行動電話由被告接聽及冒稱為告訴人本人所進行。 顯然被告並未事先徵得告訴人同意而申辦本案信用卡,始須 如此暗地裡進行申辦及照會程序。原審未採認證人乙○○歷次 具結之證述,遽採信被告之辯解,認事用法,容有違誤。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108年4月11日之簽帳單,是否為告 訴人簽名,僅憑肉眼比對,遽認與告訴人簽名相符,容有違 誤。況若該簽帳單為告訴人簽署,然查本案諸多信用卡申請 書、刷卡簽單,何以除該108年4月11日國泰世華銀行簽帳單 外,均無告訴人簽名之紀錄?設告訴人有同意被告使用其名 義申辦之信用卡,被告自行簽帳即可,何需特意再要求在簽 帳單上簽名?又為何僅僅只有一張?若是為避免爭議,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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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