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宏斌
選任辯護人 許智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廖宏斌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0年8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廖宏斌(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及 刑法第330條第2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執行,於民國110年5月20日起執行羈押3月,羈押期 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110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