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10年度,355號
TCHM,110,上易,355,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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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鴻淇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案件,不服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900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916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潘鴻淇於民國109年6月3日上午11時20分至28分許,在其位 於彰化縣社頭鄉湳底一巷419弄之農田旁工寮,為趨趕農田 周圍之鳥類,多次在工寮燃放沖天炮,其知悉施放沖天炮若 稍有不慎,容易引燃易燃物而造成火災,本應注意使用沖天 炮之安全,隨時慎防燃放沖天炮引發火災,而依當時情形,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朝鄰近該農田 之得利纖維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向詹麗好所承租位在 彰化縣○○鄉○○○巷000弄00號工廠(下稱本案工廠,由南往北 包括工廠作業區、辦公室、有牆鐵皮倉庫)及詹麗好所使用 之本案工廠北臨之半露天倉庫(下稱半露天倉庫)方向燃放 沖天炮,放任沖天炮朝該方向噴衝,致沖天炮射進半露天倉 庫西南角,引燃堆放在該處之特多龍、尼龍紗,火勢並延燒 至半露天倉庫南臨之有牆鐵皮倉庫、辦公室,使放置於半露 天倉庫之特多龍、尼龍紗、冷氣機、飲水機、瓦楞紙箱、木 質櫥櫃燒燬、半露天倉庫鐵皮屋頂有1支架嚴重彎曲變形; 有牆鐵皮倉庫內瓦楞紙包裝之成品燒燬、窗戶玻璃燒燬(受 燒破裂);辦公室四周上層牆及天花板燒燬(燻黑嚴重)、 北側與有牆皮倉庫共用牆2窗戶玻璃燒燬(受燒破裂)、鋁 框上緣燒燬(受燒熔化);停放在有牆鐵皮倉庫東側之得利 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0286-K9號自用小客車燒燬、 翁惠玲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龍頭手右側、儀表板」 燒燬、蕭錫賢所有之電動自行車「座椅」、楊哲州所有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座椅」燒燬(均右側受燒、泡棉裸 露,車輛尚堪使用,未達燒燬之程度);詹麗好使用懸掛於 半露天倉庫北臨之RC建物南面牆之冷氣室外機燒燬,致生公 共危險。




二、案經彰化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 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定。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 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 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 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 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 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 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 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 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 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 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 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 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 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或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 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 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 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經查,本判決下述所引用之言詞或書面供述證據, 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潘鴻淇及選任辯護人均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51頁、 第141頁至第149頁),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復審酌各該 證據作成時之情形,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之瑕疵,且均與本 案之待證事實有關,認以之作為本件之證據亦無不適當之情 形,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 ;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



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 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 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下引之非 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檢察官、被告及 選任辯護人亦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51 頁、第141頁至第149頁),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自得作為證據, 而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雖坦承為趨趕其上開工寮旁農田周圍之鳥類,於前 揭時地施放沖天炮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沖天炮有引燃物品產 生本案火災,辯稱略以:本案火災跟我放沖天炮沒有關係, 是承租的得利公司自己悶燒廢棄物嫁禍給我,沖天炮根本不 會燒,那是詐騙集團的供詞,可能是詐騙集團想要利用悶燒 詐領保險金云云。辯護人辯護意旨略為:由現場監視器畫面 ㈠㈡之翻拍照片與原審勘驗結果可知,監視器僅拍攝到被告施 放沖天炮,沖天炮有飛到農田右側樹叢並飄散白色濃煙,也 有拍到火災起火點冒出白煙向上方散開,但未拍到沖天炮射 入火災起火點,則本案火災之發生是否為被告之沖天炮射入 所造成,已有可疑。證人翁惠玲蕭錫賢楊哲州陳秀媚詹麗好之證述,均僅陳稱案發當天稍早有聽聞沖天炮聲或 爆炸聲,相隔一段時間後,縱最早發現起火者之翁惠玲亦只 是看到煙從倉庫柱子旁冒出,並未親見有沖天炮射入起火點 ,更遑論其他證人有看到被告將沖天炮射入起火點,上開證 人之證述至多僅能證明曾聽聞案發當天早上有放炮的聲音, 相隔一段時間後見到廠房西南角開始起火等事實,不能證明 被告為本案火災之起火原因。又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 鑑定書係比對二支監視器畫面之時間,得出「無法排除施放 沖天炮引燃露天倉庫西南角可燃物引起火災之可能性」,但 該二支監視器並未拍攝到有沖天炮射入火災起火點之畫面, 則本案火災是否為被告之沖天炮射入所造成,顯存疑義;且 該鑑定書係以排除法過濾可能發生火災之原因,並得出上開 結論,然所謂無法排除僅代表被告施放沖天炮為本案火災發 生之可能原因之一,不代表被告施放沖天炮即為本案火災發 生之確定且唯一之原因,該鑑定書之結論是否達一般人均不 至於有所懷疑之有罪判決確信程度,亦有疑義。該鑑定書所 勘查繪製之現場平面圖,雖標示本案起火點即系爭半露天倉 庫之上方車庫與RC住宅間、RC住宅右側地上留有沖天炮屑, 但並無證據證明該二處之沖天炮屑為被告所施放。又辯護人 與被告案發當天所燃放之巨龍二合一賽鴿火箭廠商巨獎有限



公司(下稱巨獎公司)負責人陳國輝以電話聯繫,據陳國輝 所述被告使用之沖天炮火藥量很低,飛行距離僅9至15公尺 ,且火藥在空中爆開後不會再產生火焰,落地後也不會有起 火之疑慮,則依案發當地之地勢、環境、風向、風速、天氣 與沖天炮飛行之距離,被告施放之沖天炮至多僅能飛行15公 尺,顯然無法飛越80餘公尺穿越樹叢與圍牆後抵達本案起火 處,又縱然被告施放之沖天炮確有射入火災起火處,亦不會 有火焰點燃因而起火之問題,則本案火災應非被告所造成。 再者,依證人楊哲州證述可知,其與蕭錫賢開始滅火時,火 勢尚未到達天花板,滅火器全數使用後,火勢就已經到達天 花板,則楊哲州蕭錫賢在滅火過程中是否可能因滅火器未 定期更換或使用不當,造成火勢擴大蔓延而致生燒燬之結果 ,亦有存疑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109年6月3日上午11時20分至28分許,在其所位於彰 化縣社頭鄉湳底一巷419弄之農田旁工寮,為趨趕農田周圍 之鳥類,多次在工寮燃放沖天炮乙節,業經被告於原審審理 時供承在卷(見原審卷第38頁至第41頁、第170頁),且經 原審勘驗設置於彰化縣○○鄉○○村○○○巷000弄00號之監視器畫 面無誤,製有勘驗筆錄及畫面翻拍照片可稽(見原審卷第16 4頁至第166頁、第117頁至第141頁),此部分事實,應可認 定。
(二)本案火災起火處及原因之認定:
 ⒈經原審勘驗設置於本案工廠內之監視器畫面結果:  建築物內堆有許多紙箱,畫面右側上方角落則有許多雜物, 於畫面顯示時間11:22:54至11:22:58間,該雜物堆中冒 出白煙向畫面上方飄散(如圖1至22紅圈處),後於顯示時 間11:25:21起,上開雜物堆冒出黑煙向上飄散(如圖23至 31黃色方塊處),於顯示時間11:25:58開始,如勘驗所附照 片即原審卷第67頁處有看到黑煙往上飄的情形,黑煙逐漸加 大,至11:26:36可見雜物堆左側鐵皮出現橘紅色反光(如 圖32至34綠圈處),於11:26:46可見雜物堆出現明火(如 圖35綠圈處),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及畫面翻拍照片可稽(見 原審卷第164頁、第47頁至第115頁)。 ⒉證人即得利公司員工翁惠玲彰化縣消防局第二大隊社頭分 隊(下簡稱消防隊)談話筆錄陳稱略以:發生本案火災時, 我人在工廠內工作,我往工廠大門看到些微白煙冒出,發現 火災後,我馬上通知蕭錫賢前往查看,再通知楊哲州過去幫 忙,隨後就撥打119報案,再將附近工作機臺關閉,馬上逃 離現場,因黑煙太大我沒有幫忙滅火。(問:火災是從何處 起火的,你知道嗎?)我僅看見煙從北側露天倉庫柱子旁冒



出來等語(見偵8916號卷第51頁、第53頁)。於偵訊時證稱 略為:109年6月3日早上有聽到碰碰的聲音,蕭錫賢說有人 在放鞭炮,碰碰的聲音是一陣一陣的,後來就發現半露天倉 庫有煙霧等語(見偵8916號卷第172頁)。於原審審理時證 稱略以:我任職的工廠是位在社頭鄉湳底一巷419弄農田的 旁邊,即偵8916號卷第125頁編號81照片稻穗右邊的菜圃右 邊的建築物,我於消防隊談話筆錄所稱看到煙從北側露天倉 庫柱子旁冒出來,是指原審卷第113頁紅色圈圈標起來的地 方差不多再往前2步的距離,我看到煙就趕快跟蕭錫賢說我 覺得很奇怪,房東不在,為何外面有煙,我叫他趕快去看一 看,他就去看,他走出來看,他動作很緊張,我想說一定是 失火了,我叫楊哲州趕快幫忙,我趕快把機器全部關掉再報 警,蕭錫賢楊哲州用工廠的滅火器,好幾個人一直在噴, 但是火一直起來。(問:他們是往紅色標起來的位置噴嗎? )對,因為起火就是那個區塊,…當時老闆娘在辦公室,老 闆娘看沒辦法就趕快出來,煙很大,老闆娘就跑到工廠最裡 面躲,因為外面已經無法出來,…當天我整個早上差不多有1 個小時多的時間,一下子碰一聲,一下子又碰一聲,當時我 不知道是沖天炮的聲音,我就注意,蕭錫賢也在注意,我們 也怕機器會怎麼樣,後來過半小時左右,蕭錫賢可能出去外 面看,他進來才跟我說外面有人在放鞭炮趕小鳥,到後來我 工作差不多5到10分鐘的空檔,我剛好看出來外面,看到有 煙,一開始沒在意,後來感覺不對勁,我就跟蕭錫賢說外面 有煙,叫他去注意一下,他就過去看,之後他動作很快衝進 來要拿滅火器等語(見原審卷第151頁至第153頁、第156頁 至第158頁)。另證人蕭錫賢於消防隊談話筆錄陳稱略為: 發生火災時我在工廠內部工作,翁惠玲通知我工廠外面有看 到黑煙冒出,出門查看發現火災後,我隨即拿起辦公室前方 的乾粉滅火器楊哲州一起滅火。(問:火災是從何處起火 的,你知道嗎?)當時從工廠北側露天倉庫,靠近牆壁最西 南角發現火及黑煙冒出,最一開始滅火時,火勢還未到達天 花板高度,滅火器全數打完後火勢已經爬升到天花板高度, 發生前有聽到炮竹爆炸聲,附近農田所有人有放爆竹趕走鳥 類的習慣,當天早上約10點半左右開始施放,發現火災前還 有聽到爆竹聲響,當天早上約10點半有聽到沖天炮聲響等語 (見偵8916號卷第57頁、第59頁)。於偵訊中證稱略為:我 看到半露天倉庫有冒煙等語(見偵8916號卷第173頁)。證 人楊哲州於消防隊談話筆錄陳稱略以:火災發生時我在工廠 內部工作,翁惠玲通知我出來工廠外面看到火焰黑煙冒出, 蕭錫賢正在以滅火器滅火,我隨即拿起辦公室前方的乾粉滅



火器,與蕭錫賢共同滅火。(問:火災是從何處起火,你知 道嗎?)當時從工廠北側露天倉庫,靠近牆壁最西南角發現 火及黑煙冒出,最一開始滅火時,火勢還未到達天花板高度 ,滅火器全數打完後火勢已經爬升到天花板高度,平時工作 場所機臺吵雜,火災發生前僅聽到一聲較大的爆炸聲響等語 (見偵8916號卷第61頁、第63頁)。證人陳秀媚於消防隊談 話筆錄陳稱略為:得利公司負責人是陳敏宜,我是建築物使 用人,發生火災時我在辦公室內準備休息,聽到外面有吵雜 聲,查看發現員工在滅火,火災發生前,工廠內機台及辦公 室內電器設備(電燈、冷氣、電視、電腦等)都沒有任何異 常情形,得利公司工廠是向詹麗好承租,半露天倉庫不包含 在承租範圍,南側鐵皮區隔小倉庫為承租範圍內等語(見偵 8916號卷第71頁、第73頁)。證人詹麗好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略為:偵8916號卷第133頁編號97照片紅色圈圈標起來的位 置是我使用範圍,沒有租給得利公司,當天我在外面,回來 的時候就看到起火燃燒,主要起火位置在半露天倉庫鐵架那 邊,位置大約在偵8916號卷第93頁編號17照片所標示之位置 等語(見原審卷第160頁、第161頁),並有證人翁惠玲、詹 麗好所證述、標示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8916號卷第 93頁、第133頁)可稽,再佐以前揭⒈所示經原審勘驗結果可 知,本案火災起火位置係在半露天倉庫西南角,至為灼然。 ⒊被告於109年6月3日上午11時20分至28分許,在其所位於彰化 縣社頭鄉湳底一巷419弄之農田旁工寮,為趨趕農田周圍之 鳥類,多次在工寮燃放沖天炮,已如前述,且於監視器畫面 時間11:21:05,被告開啟工寮內最右側窗戶後,從該窗口 朝得利公司所承租工廠方向燃放沖天炮,於監視器畫面時間 11:21:46、11:22:14、11:22:37、11:24:10、11: 24:31、11:24:50、11:26:25、11:27:17、11:28: 25(如圖37至42、44、46、47)從工寮窗口處附近有白色煙 霧呈直線或拋物線向前延伸於農田上空(白色煙霧行進角度 ,如上開圖片之黃色箭頭所示),其中11:24:50(如圖42 )、11:26:25(如圖44)、11:28:25(如圖47)之白色 煙霧行進路線均有抵達農田右側樹叢(即偵8916號卷第85頁 標示「農田」之左側樹叢),而從樹叢旁飄散白色煙霧(如 圖43、45、48紅圈處)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及畫面翻拍照 片可佐(見原審卷第164頁、第165頁、第117頁至第139頁) ,且沖天炮確有飛至上開標示「農田」之左側樹叢,並遠及 於與本案工廠同遠處之北側RC住宅,此觀諸被告自承其當天 所施放之沖天炮照片(見原審卷第169頁、偵8916號卷第130 、131頁),與在本案工廠同遠處之北側RC住宅處地上蒐證



拍攝之沖天炮照片外觀相同(見偵8916號卷第129頁)可明 ,復佐以被告當天都是朝偵8916號卷第85頁標示「農田」位 置射出沖天炮,有時候小鳥也會飛到農田左側比較靠近RC住 宅這個方位植物的地方,被告是看到有鳥才射出,鳥是飛來 飛去等情,亦為被告所自承(見原審卷第41頁)。此外,並 有卷附火災現場拍攝圖、空拍位置圖、消防隊蒐證照片可稽 (見偵8916號卷第84頁、第85頁、第126頁至第131頁)。依 上可知,被告施放之沖天炮確有飛及與本案工廠同遠處之RC 建築。被告與辯護意旨辯稱:沖天炮沒辦法飛那麼遠而射到 本案工廠云云,並非可採。
 ⒋本件火災經彰化縣政府消防局調查鑑定後,就起火戶研判如 下:「本案燃燒範圍侷限於彰化縣○○鄉○○村○○○巷000弄00號 ,未延燒周遭建築物,故起火戶研判為彰化縣○○鄉○○村○○○ 巷000弄00號(得利纖維有限公司)。」起火處研判如下: 「⒈依據燃燒後狀況㈠㈡所述,勘查廠區屋頂受燒情形,北側R C住宅屋頂無受燒煙燻痕跡,南側鐵皮工廠作業區屋頂無受 燒煙燻痕跡,倉庫區屋頂有受燒變色,其中倉庫區北側半露 天倉庫變色較嚴重;檢視RC住宅北側車庫及車輛無受燒痕跡 ,住宅本體外觀除南面牆受煙燻黑,冷氣室外機輕微受燒外 ,其餘區域均未受燒,研判火勢由南側工廠向北側住宅延燒 。⒉依據燃燒後狀況㈢㈣所述,勘查鐵皮工廠半露天倉庫西側 堆放特多龍、尼龍紗等成品及原料受燒嚴重,鐵皮屋頂煙燻 變色嚴重,半露天倉庫南臨一有牆鐵皮倉庫,外觀受燒變色 嚴重;勘查半露天倉庫東側停放自小客車2輛車體烤漆近西 側受燒嚴重,火流由西向東延燒,又機車3輛受火煙波及情 形亦呈現西側燒損嚴重,研判火流由西向東延燒。⒊依據燃 燒後狀況㈤㈥,檢視工廠內東北側牆上電源開關外觀未受燒, 110V及220V電源開關箱內無異常跳脫或燒損;勘查鐵皮工廠 內部生產線機台、紙箱及貨物無受燒痕跡,南側屋頂及牆面 輕微受煙燻黑,北側屋頂及牆面受煙燻黑明顯,研判火流由 工廠作業區北側向南側延燒。⒋依據燃燒後狀況㈦,勘查工廠 內西北側辦公室門窗外觀無受燒痕跡,辦公室內桌椅表面無 受燒痕跡,四周上層牆面及天花板燻黑嚴重,辦公室與北側 倉庫共用牆上二窗戶玻璃受燒破裂,鋁框上緣受燒熔化,研 判火流由北側倉庫向辦公室延燒。⒌依據燃燒後狀況㈧㈨,勘 查北側有牆倉庫鐵皮受燒變色,西側水泥牆面受燒後剝落嚴 重,窗戶玻璃破裂,鋁框保存完好未燒失,內部儲放瓦楞紙 包裝之成品均受燒碳化,勘查有牆倉庫上方無天花板隔間, 直上方鐵皮屋頂北側燒白,半露天倉庫直上方鐵皮屋頂劇烈 彎曲變形,研判火流由半露天倉庫向有牆倉庫延燒。⒍依據



燃燒後狀況㈩,工廠員工蕭錫賢表示發現火災時火勢位於半 露天倉庫西南角落,有使用乾粉滅火器初期滅火,研判火勢 初期侷限於半露天倉庫西南角落。⒎依據燃燒後狀況㈩-,勘 查半露天倉庫直立式冷氣機北側受燒變色嚴重,西南角木質 櫥櫃表面碳化,近西側木板已燒失,近東側木板下半部仍保 留原色未受燒,另露天倉庫西側牆面上方鐵皮西南角變色嚴 重,下方磚牆西南角剝落嚴重,清理露天倉庫西南角燒餘物 發現為瓦楞紙裝盛堆疊之襪子及特多龍紗等物品,且西南角 落木棧板已碳化燒失,周圍木棧板尚未燒失,清理至底層均 未發現電氣設備殘跡,研判火勢由露天倉庫西南角向四周擴 大延燒。⒏依據燃燒後狀況,調閱社頭鄉湳底一巷419弄59 號內部監視器畫面,11時22分54秒(實際時間約11時28分) 時,露天倉庫西南角有沖天炮射入白煙;11時25分30秒(實 際時間約11時30分)時,露天倉庫西南角冒出陣陣黑煙;11 時26分50秒(實際時間約11時31分)時,露天倉庫西南角冒 出火光。⒐據初期搶救之蕭錫賢談話筆錄略以:『當時從工廠 北側露天倉庫,靠近牆壁最西南角發現火及黑煙冒出』,『滅 火時火勢還未到達天花板高度,滅火器全數打完後火勢已經 爬升到天花板高度』。⒑綜合上述燃燒後狀況、監視器畫面及 關係人談話筆錄研判,起火處為工廠北側露天倉庫西南角附 近。」就起火原因研判如下:「⒈勘查起火處附近未發現廚 具、鍋具及爐具使用痕跡,研判可排除爐火不慎引起火災之 可能性。⒉勘查起火處附近無神龕,檢視金紙桶未使用且周 遭未受燒,調閱監視器火災發生前無燃燒金紙行為,研判可 排除敬神祭祖引起火災之可能性。⒊據得利纖維有限公司代 理人陳秀媚表示工廠未投保商業型火災保險,研判可排除詐 領保險金引起火災之可能性。⒋查看監視器畫面內部員工工 作正常,且無外人入侵破壞跡象,研判可排除人為縱火引起 火災之可能性。⒌訪談工廠員工均表示無人有抽菸習慣,勘 查現場時廠內未發現菸蒂遺留之情形,研判可排除菸蒂引起 火災之可能性。⒍勘查起火處附近作為露天倉庫堆放貨物使 用,無機械設備,研判可排除機械設備引起火災之可能性。 ⒎勘查工廠作業區電源開關箱無受燒或跳脫之異常情形,有 牆倉庫內電源開關箱線路未接通,呈現未使用狀態,又清理 露天倉庫西南角均未發現電氣設備殘跡,且由監視器畫面檢 視起火處於火災前均無電氣事故或電氣火花產生,故研判可 排除電氣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⒏據農田耕作關係人潘鴻 淇表示當天有燃放沖天炮(巨龍賽鴿火箭)驅趕鳥類,調閱 社頭鄉湳底村湳底一巷419弄60號監視器(11至12時)發現 潘鴻淇先於工寮前施放10支,後於工寮最南側窗戶施放9支



,勘查RC住宅地面及園圃內發現多處遺留沖天炮,經比對2 支監視器,實際時間11時28分左右潘鴻淇工寮南側窗戶向 西射出沖天炮,與廠內監視器拍到露天倉庫西南角射入白煙 時間吻合,且11時31分冒出陣陣黑煙後11時32分冒出火光, 故本案研判無法排除施放沖天炮引燃露天倉庫西南角可燃物 引起火災之可能性。⒐本案依據現場燃燒後現象、監視器畫 面及關係人談話筆錄等跡證,分析研判無法排除燃放爆竹引 起火災之可能性。」有彰化縣消防局109年7月1日函檢附之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8916號卷第23頁至第13 5頁)。
 ⒌證人翁惠玲蕭錫賢在工廠聽聞施放沖天炮聲響後不久,半 露天倉庫西南角堆放雜物處隨即冒煙、起火而發生本案火災 ,且依前揭⒈監視器所拍攝半露天倉庫西南角堆放雜物處冒 煙、起火之顯示時間,與上開⒊被告朝工廠方向燃放沖天炮 之時間大致相符,且前揭⒈半露天倉庫西南角堆放雜物處冒 出白煙,而上開⒊被告朝工廠方向燃放沖天炮亦產生白煙, 復參酌沖天炮點燃火源後,須待前端裝填之火藥完全燃燒殆 盡後始會熄滅,且於內部火藥尚未燃燒完畢前,若未能持續 往上噴射,該笛炮內裝填之火藥不因未往上噴射即熄滅,仍 因持續燃燒而產生高溫及大量火花,此為燃放沖天炮之生活 經驗,屬公眾周知之事實。再佐以前揭彰化縣消防局鑑定書 結果意見,依現場勘查、關係人(包括被告、得利公司員工 翁惠玲蕭錫賢楊哲州等人)陳述、監視器畫面等綜合研 判,認起火處為本案工廠北側半露天倉庫西南角附近,起火 原因無法排除因燃放爆竹引起火災之可能性,且綜觀該鑑定 書內容,本案火災現場並無發生人為使用滅火器不當造成火 勢延燒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鑑定書 ,係以消隊專責人員勘查現場、採證後,根據上述現場稽證 、相關人員陳述交互以參,以科學方法,研判現場火流方向 ,而認為本案起火處及可能之起火原因,應可採信。綜上事 證,堪認本案火災係因被告燃放沖天炮,射入半露天倉庫西 南角,引燃堆放在該處之特多龍、尼龍紗進而延燒所導致, 要無疑義。被告與辯護意旨前揭辯稱沖天炮不可能引燃本案 火災,及縱被告將沖天炮射入半露天倉庫西南角,但火勢係 因滅火器未定期更換或使用不當造成蔓延云云,顯與事實不 符,不足採信。
 ⒍被告前揭辯稱是承租的得利公司悶燒廢棄物欲加以嫁禍,且 沖天炮根本不會燒,那是詐騙集團的供詞,可能是詐騙集團 想要利用悶燒詐領保險金云云。然依證人翁惠玲蕭錫賢楊哲州前揭證述及原審上開⒈勘驗結果可知,本案火災最初



冒煙位置是半露天倉庫靠近牆壁最西南角,由雜物堆冒出白 煙、黑煙,繼而出現明火;且發生火災前,除上開最初冒煙 位置外,並無其他地方有冒煙或起火情形,此亦經證人翁惠 玲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156頁),足認被告 此部分之辯解與事實不符,顯屬無稽。
(三)本案火災起火處在半露天倉庫西南角,引燃堆放在該處之特 多龍、尼龍紗,火勢並延燒至半露天倉庫南臨之有牆鐵皮倉 庫、辦公室,使放置於半露天倉庫之特多龍、尼龍紗、冷氣 機、飲水機、瓦楞紙箱、木質櫥櫃燒燬、半露天倉庫鐵皮屋 頂部分支架彎曲變形;有牆鐵皮倉庫內瓦楞紙包裝之成品燒 燬、窗戶玻璃破燒燬;辦公室四周上層牆及天花板燒燬(燻 黑嚴重)、北側與有牆皮倉庫共用牆2窗戶玻璃燒燬(受燒 破裂)、鋁框上緣燒燬(受燒熔化);停放在有牆鐵皮倉庫 東側之得利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0286-K9號自用小 客車燒燬、翁惠玲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龍頭手右側、 儀表板燒燬、蕭錫賢所有之電動自行車座椅、楊哲州所有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座椅燒燬(均右側受燒、泡棉裸露 );詹麗好所使用懸掛於半露天倉庫北臨之RC建物南面牆之 冷氣室外機燒燬,此有前揭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含檢附之 現場照片)可稽;另前揭車輛受燒損害情形,亦經證人翁惠 玲、蕭錫賢楊哲州陳秀媚陳述(依序見偵8916號卷第51 頁、原審卷第154頁、偵8916號卷第57頁、第63頁、第73頁 ),並有卷附車損照片、職務報告可佐(見偵8916號卷第96 頁編號23、第97頁至第103頁、原審卷第173頁至第174頁) ;又詹麗好放置於半露天倉庫之特多龍、尼龍紗、冷氣機、 飲水機、所使用懸掛於RC建物南面牆之冷氣室外機燒燬乙節 ,亦經其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163頁、第245頁、第246頁 、第248頁),並有卷附公路監理電子閘門3份可憑(見偵89 16號卷第139頁、第143頁至第147頁),且被告並自承:對 起訴書所載受燒情形沒有爭執等語(見原審卷第42頁、第24 8頁),是本案火災引起前揭受燒情形,應可認定。又刑法 所稱之「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意,亦即標的物已因燃燒 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本案火災事故導致前揭物品受燒情形 ,因受燒或高溫煙燻而變色、變形、熔化、碳化,喪失裝飾 及原有之功能,已達於燒燬之程度。又本件火災,延燒蔓延 有牆鐵皮倉庫、辦公室、並燻黑詹麗好使用之RC建物南面牆 ,足認本件火災顯已致生公共危險。
(四)被告為趨趕農田周圍之鳥類而施放沖天炮,本應注意所施放 之沖天炮可能沖飛至農田附近之本案工廠、半露天倉庫,且 被告知悉本案工廠有堆放成品、材料,此觀諸被告於原審之



陳述亦明(見原審卷第43頁),被告卻疏未注意,貿然朝鄰 近該農田之本案工廠及詹麗好所使用之半露天倉庫方向施放 沖天炮,復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致生本案火災致生 公共危險,被告自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本件火災間,顯 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
二、綜上所述,被告及其辯護人前揭所辯,均無足取。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罪。二、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 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係指受訴法院就起訴之單純一罪之 犯罪事實及實質上一罪之全部犯罪事實,在不擴張及減縮原 訴之原則下,法院得就有罪判決,於不妨害基本社會事實同 一之範圍內,得自由認定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 條而言。至於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其一部事實起訴者,依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其效力應及於全部,受訴法院 對於未經起訴之他部分犯罪事實,自應一併審判,此為犯罪 事實之一部擴張;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同一訴訟理論,其全部 事實起訴者,受訴法院認為一部犯罪不能證明或行為不罰時 ,僅於判決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即可,亦毋庸於主 文內為無罪之宣示,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縮減(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550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公訴意旨雖認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建 築物罪(詳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然起訴之犯罪事實核 與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屬犯罪事實之縮減,揆諸前開說明 ,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說明(本院已告知被告前揭所 犯法條,見本院卷第47頁、第141頁,無礙被告之防禦,併 此指明)。
三、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罪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 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 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最 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 上開時、地,以一個失火行為燒燬得利公司、翁惠玲、蕭錫 賢、楊哲州詹麗好所有之物,自應僅論以一刑法第175條 第3項之失火罪。又本案燒燬之物包括放置於半露天倉庫之 特多龍、尼龍紗、冷氣機、飲水機、瓦楞紙箱、木質櫥櫃燒 燬、半露天鐵皮屋頂部分支架彎曲變形;有牆鐵皮倉庫內瓦 楞紙包裝之成品、詹麗好所使用懸掛於RC建物南面牆之冷氣 室外機,雖未據記載於起訴書,然此部分與前揭起訴有罪部 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上開失火行為,燒燬半露天倉庫之鐵皮 屋頂、有牆鐵皮倉庫、翁惠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 車、蕭錫賢之電動自行車;楊哲州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機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毀現有人 所在之建築物罪嫌。
(二)惟查:
 ⒈按刑法上所謂「建築物」,乃指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上有 屋面,周有門壁,足以蔽風雨、通出入,適於人之起居即足 當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3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所謂「燒燬」,係指燃燒燬損之義,亦即該建築物因火力 燃燒之結果已達於喪失其效用而言,必須建築物構成之重要 部分已燒燬,並致建築物之全部或一部達到無法供正常使用 之程度,如僅建築物內之傢俱、物件、隔間之板牆、裝潢、 天花板燒燬,未損及建築物之混凝土樑柱、牆壁結構、屋頂 等主要構成部分,遮避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並未喪失 ,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應係觸犯刑法 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第173條、第174條以外物品罪,此 參諸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第6583號、79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 、80年度台上字第1190號、83年度台上字第6550號、87年度 台上字第1719號、96年度台上字第3882號、98年台上字第59 9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判決可明。 ⒉得利公司向詹麗好承租之本案工廠,由南往北包括工廠作業 區、辦公室、有牆鐵皮倉庫,另半露天倉庫則為詹麗好自己 使用而未出租,此經證人詹麗好、陳秀媚翁惠玲證述明確 (見偵8916號卷第67頁、第73頁、原審卷第153頁、第160頁 、第245頁、第247頁);又辦公室、有牆鐵皮倉庫、半露天 倉庫之屋頂結構各自獨立,有牆鐵皮倉庫與辦公室共壁,亦 經證人陳秀媚詹麗好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201頁至第203 頁、第247頁),並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110年1月27日 函及檢附照片、偵卷所附照片可稽(見原審卷第199頁、第2 08頁至第212頁、偵8916號卷第85頁),均可認定。 ⒊本案火災造成半露天倉庫之鐵皮屋頂僅1支架嚴重彎曲變形, 其餘支架、鐵皮尚稱完整;另有牆鐵皮倉庫僅鐵皮受燒變色 ,西側水泥牆部分受燒剝落,此有前揭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 因鑑定書及卷附照片可稽(見偵8916號卷第31頁、第94頁、 第113頁至第115頁、第117頁、原審卷第209頁至第211頁) ,可知半露天倉庫之鐵皮屋頂、有牆鐵皮倉庫之樑、柱、牆 壁等主要構成部分,尚屬完整並未喪失主要效用,難認已達 燒燬半露天倉庫鐵皮屋頂、有牆鐵皮倉庫(建築物)之程度




 ⒋翁惠玲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僅龍頭手右側、儀表板燒 燬;另蕭錫賢之電動自行車、楊哲州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機車,外觀均尚稱完好,亦有照片可佐(見此有卷附照片可 稽(見偵8916號卷第95頁至第98頁)。再參酌證人翁惠玲陳 稱:我機車僅椅墊、外殼受燒、儀表板有受損等語(見偵89 16號卷第51頁、原審卷第154頁);蕭錫賢陳稱:我電動自 行車椅墊受燒等語(見偵8916號卷第57頁);楊哲州陳稱: 我機車僅椅墊、外殼受燒等語(見偵8916號卷第63頁),且 前揭機車、電動自行車現已修復尚在使用中,亦有蒞庭檢察 官當庭提出之職務報告書可稽(見原審卷第173頁至第174頁 ),均難認翁惠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蕭錫賢 之電動自行車;楊哲州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已 達「燒燬」之程度。
(三)綜上,本件依卷內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半露天倉庫之鐵皮屋 頂、有牆鐵皮倉庫、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電動自行車 、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已經燒燬,揆諸上揭說明,自難 認已符合涉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建 築物罪之「燒燬」要件,此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本應對 被告為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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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利纖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