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瑞超
被 上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王龍寬律師
洪凱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
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24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 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12日送達(見本 院卷第55頁)。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裁判費或 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5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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