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周桓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零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九千九百五十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
~B臺 灣 澎 湖 地 方 法 院 民 事 庭
~B 法 官 陳 梅 欽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鄭 智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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