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10年度,81號
TPHV,110,再易,81,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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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再易字第81號
再 審原 告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再 審原 告 元鈺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琴
再 審被 告 潘正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78號、110年6月22日1
10年度再易字第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原告主張:伊等前以本院民國109年度上易字第478號確 定判決(下稱系爭478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伊等所提出㈠第一 銀行88年9月17日、㈡94年1月27日民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 聲請狀、㈢再審被告潘正芬88年9月14日民事聲請閱卷暨委任 狀、㈣潘正芬植根法律事務所工時表等證物(下合稱系爭證物 ),依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詎經本院110 年度再易字第15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15號確定判決,與系 爭478號確定判決合稱原確定判決),以系爭證物不足以證明 再審被告未受讓第一銀行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 更一字第2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11日製 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次序10所示之債權(下稱系爭 債權)為由,駁回伊等再審之訴。惟系爭證物已足以證明再 審被告未受讓第一銀行之系爭債權,原確定判決卻為相反之 認定,則原確定判決顯有民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497條 所定之再審事由,爰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求為判命:㈠系爭4 78號確定判決關於駁回再審原告上訴部分,及系爭15號確定 判決關於駁回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 棄部分,系爭分配表次序10系爭債權自94年9月30日起至95 年9月12日止之利息,及全部違約金,應予剔除,不得列入 分配之判決。
二、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訴之



訴部分: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 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有效之判例顯 然違反者而言,含消極之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但 不包含漏未斟酌證據、判決理由不備、判決理由矛盾、取捨 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司法院釋字第177號解釋 、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第170號、63年台上字第880號判例、 92年度台上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再審原告以系爭478號確定判決未斟酌系爭證物,違反民事訴 訟法第497條為由,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 再審事由,惟縱系爭478號確定判決有漏未斟酌系爭證物情 事,依上說明,仍非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況原確定判決斟 酌系爭證物後,認不足以證明再審被告未受讓第一銀行之系 爭債權,係屬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依上說明, 亦非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再審原告復未具體指明系爭確定 判決究係適用何法規、解釋、判例有錯誤,則再審原告以系 爭確定判決漏未斟酌系爭證物為由,主張系爭確定判決有民 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定之再審事由云云,顯無理由,不 應准許。
三、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提起再審之訴部分: ㈠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 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 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定有明文。蓋再審之目 的,原在匡正確定終局判決之不當,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惟為避免當事人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 之確定判決,一再提起再審之訴,致浪費司法資源,自應予 以限制,如以同一事由對確定判決,再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自非合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再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 照)。
㈡查再審原告前以系爭478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系爭證物為由提 起再審之訴,經系爭15號確定判決以系爭證物不足以證明再 審被告未受讓第一銀行之系爭債權為由駁回在案(見本院卷 第31至37頁)。則再審原告以同一事由(即系爭確定判決漏未 斟酌系爭證物)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更行提起本 件再審之訴,揆諸首揭說明,自非合法,亦不應准許。四、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顯無 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 2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之訴或不合法,或顯無再 審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合併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再審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 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或或顯無再審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何君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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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鈺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