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0年度,185號
TPHV,110,上易,185,2021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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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Enrique Orozco(歐理敬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被上訴人 劉泓浚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9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其中玖萬柒仟參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訴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一日起、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訴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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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