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0年度,852號
TPHV,110,上,852,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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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852號
上 訴 人 勝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田書旗

曹念楚
兼法定代理人 張晉嘉
上 訴 人 謝萱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借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萬46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萬9314元。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0年8 月9日以110年度聲字第388號裁定駁回,茲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萬9314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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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