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僱傭關係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109年度,169號
TPHV,109,勞上,169,2021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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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姚惠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木白石頁有限公司間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
,聲請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第5 10條所明定。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 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依前引規定,此項聲請應專 屬債務人木白石頁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之地方法院 ,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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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木白石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