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醫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黃國強
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發焜
被 上訴 人 黃志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9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一部上訴,本院於110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 充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民事訴訟法第447條 第1項但書第3款、第6款定有明文。上訴人於本院提出上證1-2 0,聲請送鑑定、補充鑑定、函查相關事宜等(本院卷一第57-1 11、135-141、153、201-215、217-231、413-416、417-447、 481-487、541-524、537、541、543-551頁),經釋明合於上開 規定(本院卷二第40頁),應准上訴人提出。另上訴人於原審 已請求新臺幣(下同)7,237,8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審調字卷第2頁), 雖於本院上訴之初,上訴聲明僅載請求300萬元本金,未及於 利息,迄至言詞辯論期日,上訴聲明如後所述,惟利息部分僅 係回復至原審之請求,非為訴之擴張。
上訴人起訴主張:伊之母黃柯美鳳於民國104年7月6日因腰部酸 痛症狀,至被上訴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下稱國 泰醫院)汐止分院神經外科就診,經該院醫師即被上訴人黃志 達安排腰椎磁振造影檢查後,診斷為第四、五節腰椎椎間盤突 出及黃韌帶增厚病症,並建議開刀。黃志達應有判斷黃柯美鳳 係淋巴癌復發之高度可能性,卻疏未發現,致黃柯美鳳延誤治 療淋巴癌,應認有醫療疏失。嗣黃柯美鳳決意進行復健治療, 然因腰部酸痛症狀未緩解,另有雙下肢麻痛症狀,於105年9月
22、29日復至黃志達門診就診,經黃志達施以腰椎磁振造影檢 查及下肢神經傳導檢查後,診斷為腰椎第1節至薦椎第1節椎間 盤突出、腰椎第3-4節、第4-5節第一度滑脫及第二薦椎雙側神 經周圍囊腫及右側腰薦椎神經根病變,並建議開刀治療,黃柯 美鳳遂於105年10月21日接受黃志達施行之「腰椎第4至5節椎 間盤切除術及內固定手術」(下稱系爭手術)。詎黃柯美鳳於 術後之105年11月上旬發生下肢無力及麻、無法行走之情事, 黃志達於同年11月24日始覺有異,安排腦部核磁造影檢查,診 斷疑似淋巴瘤或轉移性腫瘤,左側基底核及右大腦腳疑似淋巴 瘤或梗塞,黃柯美鳳終因淋巴癌於106年4月7日死亡,且此死 亡結果,與黃志達之過失行為間有因果關係,致伊因此受有損 害,黃志達應負侵權行為責任。又國泰醫院因所屬醫護人員之 前揭疏失,所提供醫療服務有瑕疵,致黃柯美鳳死亡,亦應負 僱用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並與黃志達負連帶賠償責任。黃柯美 鳳有四名子女,伊請求黃柯美鳳醫療費用788,250元之1/4計19 7,0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看護費用42萬元全額、殯葬費 用1,029,600元之1/4計257,400元,並請求精神撫慰金2,125,5 37元,以上總計30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188條第1項、第192條、第194條第1項、第3項、第195條 第1項、第3項、醫療法第82條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如 數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超過上開請求部分,業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確定,不在 本院審判範圍)。
被上訴人則以:黃柯美鳳早於99年11月間即經醫療財團法人辜 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下稱和信醫院)確診罹患惡性 B細胞淋巴癌3B期,且侵犯心包膜,接受化學治療後,自100年 5月20日起每3個月、自103年2月26日起每6個月於和信醫院定 期門診追蹤,於104年8月3日回門診追蹤,和信醫院主治醫師 即訴外人邱倫瑋除診斷黃柯美鳳罹患淋巴癌第4B期外,對黃柯 美鳳之右小腿麻痛症狀,亦診斷係罹患椎間盤突出,無須進行 其他檢查,只需繼續維持6個月定期門診追蹤,可知黃志達104 年7月間之診斷無疏失。況黃志達於104年7月20日門診時,亦 囑咐黃柯美鳳需繼續至和信醫院追蹤檢查淋巴癌,黃志達依腰 椎磁振造影檢查及下肢神經傳導檢查結果,診斷黃柯美鳳為腰 椎第1節至薦椎第1節椎間盤突出、腰椎第3至4節、第4至5節第 一度滑脫及第二薦椎雙側神經周圍囊腫及右側腰薦椎神經根病 變,並建議開刀治療之處置符合醫療常規,無疏失。嗣黃柯美 鳳於105年11月24日回診時主訴症狀為雙腿小腿麻木和虛弱等 ,與系爭手術前主訴症狀不同,黃志達旋為黃柯美鳳安排腦部 核磁造影檢查而發現腦部腫瘤,其處置亦無疏失。黃柯美鳳淋
巴癌復發於腦部,存活率本即甚低,死亡係不可避免之結果, 黃柯美鳳死亡與黃志達之醫療行為不具相當因果關係等語,資 為抗辯。
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一部上訴,聲明 :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
㈠上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上訴人受原審敗訴判決,除上開聲明不服部分外,已敗訴確 定)。
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之母黃柯美鳳於104年7月6日因下背痛併右肢疼痛3個 月之症狀,至國泰醫院汐止分院神經外科求診,經該院醫師 黃志達診治,並安排腰椎X光及磁振造影檢查後,診斷為第 四節、第五節腰椎椎間盤突出及黃韌帶增厚病症,並建議開 刀,黃志達於病歷記載黃柯美鳳有淋巴癌病史,嗣黃柯美鳳 拒絕開刀治療,僅作復健治療。
㈡黃柯美鳳於105年9月22日因下背痛併右腿疼痛約3個月,近2 週雙腿有麻及無力等症狀,復至黃志達門診求診,經黃志達 於同日施以腰椎磁振造影檢查後,診斷為腰椎第1節至薦椎 第1節椎間盤突出、腰椎第3-4節、第4-5節第一度滑脫及第 二薦椎雙側神經周圍囊腫及右側腰薦椎神經根病變,並於病 歷記載黃柯美鳳有淋巴癌病史;黃志達另於同年月29日對黃 柯美鳳施以下肢神經傳導檢查,診斷為右側腰薦椎神經根病 變,並建議開刀治療。
㈢黃志達於105年10月21日為黃柯美鳳施行系爭手術,黃柯美鳳 於同年月25日出院,復於同年11月9日回診,主訴105年10月 以來雙下肢麻和無力等症狀,黃志達對黃柯美鳳施以腰薦椎 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並無釘子壓迫神經根,遂於同年11月 24日再對黃柯美鳳施以腦部磁振造影檢查,結果為4顆0.6-4 .5公分腫瘤在右額葉(侵犯胼胝體)、右丘腦、左額葉及左 大腦腳,疑似淋巴瘤或轉移型腫瘤,另以2病灶在左側基底 核及右大腦腳疑似淋巴瘤或梗塞,於同年月24日轉診至國泰 醫院急診室,另於同年月29日在和信醫院接受胸椎磁振造影 檢查,發現胸椎第8至9節硬脊膜內有28mm腫瘤。 ㈣黃柯美鳳於106年4月7日死亡。
上訴人主張黃志達前開醫療行為有疏失,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責,而本件所應審究者為:黃志達於104年7月間,未發現 黃柯美鳳係淋巴癌復發,是否有醫療疏失?又黃志達於105年9 月間未發現黃柯美鳳係淋巴癌復發,診斷黃柯美鳳為腰椎第1 節至薦椎第1節椎間盤突出、腰椎第3-4節、第4-5節第一度滑 脫及第二薦椎雙側神經周圍囊腫及右側腰薦椎神經根病變並建 議實施系爭手術,是否有醫療疏失?分述如下: ㈠「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是涉及醫療糾紛之民事事件, 考量醫療行為具有相當專業性,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及證據 掌握上並不對等,衡量如由病人舉證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固 得適用前開但書規定減輕其舉證責任,或就該過失醫療行為 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為舉證責任之轉換,則由醫 師舉證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所受損害間無因果關係,以資 衡平。惟主張有醫療過失或醫療契約債務不履行之病人,仍 應就其主張醫療行為有診斷或治療錯誤之疏失或瑕疵存在一 節負舉證之責,並應證明至少使法院之心證度達到降低後之 證明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確信,始可認其已盡舉證 之責,非謂其初始即不負舉證責任或當然倒置於醫療機構或 醫師,方符前揭訴訟法規之精神及醫療事件之特質,其理自 明。上訴人主張黃志達於104年7月間,應可發現黃柯美鳳淋 巴癌復發,卻疏未發現,致黃柯美鳳遲誤治療;於105年9月 間,應可發現黃柯美鳳淋巴癌復發,卻疏未發現,竟建議黃 柯美鳳開刀治療,致黃柯美鳳加速死亡,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上訴人仍需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依前說明先盡舉證責 任。
㈡查黃柯美鳳於104年7月6日因下背痛併右肢疼痛3個月(LBp with radiation to right L/E noted for 3 months)之症 狀,至國泰醫院汐止分院神經外科求診,黃志達負責診治, 並安排腰椎X光、腹部X光、右膝X光及腰椎磁振造影檢查, 其中腰椎X光檢查報告記載:「The lumbar spine shows s pondylotic change with spurs at lumbar vertebrae. Minimal anterior spodylolisthesis is seenat L3-4. Degenerative disc with slightly narrowed intervert- ebral space at L4-5.The spine is osteopenia change. 」(原審卷二第593頁,中譯:腰椎有退化性變化。第三節 、第四節有輕微脫位。第四節、第五節腰椎椎間盤有退化導 致椎間空間輕微狹窄。整體脊椎骨質較少);腰椎磁振造影 檢查報告記載:「Right foraminal disc herniation,
posterior marginal osteophytes and hypertrophy of bilateral ligamentum flavum at L4/5.」(原審卷二第33 1頁,中譯:右側椎間盤突出。後側脊椎骨刺。第四節、第 五節黃韌帶肥厚),診斷為第四節、第五節腰椎椎間盤突出 及黃韌帶增厚病症(X-ray:L3-4 spondylolsithesis;L4- 5
spondylolsis;esp right side.),並建議開刀,黃志達 復於病歷記載黃柯美鳳有淋巴癌病史,有國泰醫院104年7月 6日門診病歷、104年7月6日一般攝影醫療影像報告、104年7 月10日磁振造影檢查(MRI)醫療影像報告等件附卷可徵( 原審卷二第331、335、587、589-593頁)。顯然黃柯美鳳主 訴之症狀及影像檢查結果符合第四節、第五節腰椎椎間盤突 出及黃韌帶增厚病症,又黃柯美鳳之腰椎磁振造影檢查未見 淋巴癌復發之影像;則黃志達依據黃柯美鳳主訴症狀,佐以 脊椎X光、腹部X光、右膝X光及腰椎磁振造影檢查報告結果 而為診斷第四節、第五節腰椎椎間盤突出及黃韌帶增厚病症 ,難認有何疏失。佐以黃柯美鳳持續定期至和信醫院邱倫瑋 醫師門診追蹤治療淋巴癌,黃柯美鳳於104年8月3日在和信 醫院施作之胸部X光影像檢查結果:「Roentgenologically no abnormal findings」,血液檢查結果亦均無異常,有 和信醫院醫學影像檢查報告及門診紀錄附卷可按(見外放和 信醫院病歷00第636-637、722頁),該次門診時黃柯美鳳之 主訴復包含過去二個月有右小腿疼痛及麻木病狀,邱倫瑋醫 師於該次門診復為黃柯美鳳施以胸部X光及血液檢查,黃柯 美鳳於105年2月1日在和信醫院施作之胸部X光影像檢查結果 :「Roentgenologically noabnormal findings」,仍無異 常
,血液檢查結果復無異常,有和信醫院醫學影像檢查報告及 門診紀錄附卷可按(見外放和信醫院病歷00第638-639、724 頁)。邱倫瑋醫師又於104年8月3日、105年2月1日門診均僅 安排6個月後固定回診追蹤,顯徵自104年8月間至105年2月 間,邱倫瑋醫師依據血液及影像報告檢查結果,亦認黃柯美 鳳並無淋巴癌復發之情,益徵黃志達於104年7月間未診斷黃 柯美鳳淋巴癌復發,並無疏失。
㈢再黃柯美鳳於105年9月22日因下背痛併右腿疼痛約3個月,近 2週有雙腿麻及無力等症狀,至黃志達門診求診,黃志達於 同年23日對黃柯美鳳施以腰椎核磁造影檢查及胸部、腰椎、 腹部X光檢查,腰椎核磁造影檢查結果:「⒈ Bulging disc with dural sac indentation at L1-2 toL 5-S1 levels with canal stenosis at L3-4 and L4-5 levels.
⒉ Grade 1 spondylolisthesis over the L3-4 and L4-5 l evels.⒊ Bil. perineural cysts at S2 levels.」(原審 卷二第575頁,中譯:腰椎第一節、第二節至第五節、薦椎 第一節椎間盤突出,有硬脊隨膜壓迫合併第三節、第四節與 第四節、第五節椎管狹窄。腰椎第三節、第四節與第四節 、第五節第一級脊椎脫位。薦椎第二節有神經周圍囊腫); 腰椎及腹部X光檢查結果:「Lumbar spondylosis with na rrowing of the IVD spaces and marginal spurforma- tion. Spondylolisthesis at the level of L3/L4.」(原 審卷第577頁,中譯:腰椎退化性變化合併椎間狹窄與骨刺 。腰椎第三節、第四節有脫位),亦有國泰醫院磁振造影檢 查(MRI)醫療影像報告、一般攝影醫療影像報告在卷可考 (原審卷二第575-579、585頁),顯見黃柯美鳳主訴之症狀 及影像檢查結果符合腰椎第1節至薦椎第1節椎間盤突出、腰 椎第3-4節、第4-5節第一度滑脫及第二薦椎雙側神經周圍囊 腫及右側腰薦椎神經根病變等病症。又黃柯美鳳之腰椎磁振 造影檢查復未見淋巴癌復發之影像,再稽以黃柯美鳳復持續 定期至和信醫院邱倫瑋醫師門診追蹤治療淋巴癌,黃柯美鳳 於105年8月8日在和信醫院施作之胸部X光影像檢查結果:「 Roentgenologically,no abnormal findings」,血液檢查 結果亦均無異常,邱倫瑋醫師約診6個月後再回診追蹤,有 和信醫院醫學影像檢查報告及門診紀錄附卷可按(見外放和 信醫院病歷00第640-641、726頁),準此,黃志達依據黃柯 美鳳主訴症狀,佐以腰椎核磁造影檢查及胸部、腰椎、腹部 X光檢查報告結果而為診斷黃柯美鳳係罹患腰椎第1節至薦椎 第1節椎間盤突出、腰椎第3-4節、第4-5節第一度滑脫及第 二薦椎雙側神經周圍囊腫及右側腰薦椎神經根病變等,並無 醫療疏失。上訴人指摘黃志達於105年9月間未診斷黃柯美鳳 淋巴癌復發,並建議黃柯美鳳施以系爭手術,進而於105年1 0月21日決意為黃柯美鳳進行系爭手術等舉係有疏失云云 ,顯無足採。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檢附黃 柯美鳳在國泰醫院及和信醫院就診之完整病歷,委請衛生福 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鑑定結果:「105年9月 22日病人至汐止國泰醫院黃醫師門診就診,黃醫師記載為近 2週下背痛併雙下肢麻且乏力,身體診察雙下肢肌力4分(表 示可抗重力外亦可部分抵抗施測者所施之阻力),有淋巴瘤 病史,安排當日住院進行腰椎磁振造影檢查,其結果顯示腰 椎自第1節至薦椎第1節椎間盤突出、腰椎第3~4節與第4~5節 第一度滑脫及第二薦椎雙側神經周圍囊腫,9月23日病人出 院。由於當時並無淋巴瘤復發之症狀(如前段所述,8月8日
病人始至和信醫院血液腫瘤科門診複查,當時血液及胸部X 光等檢查結果均無異常),而此次住院主要問題為下背痛 、雙下肢麻及無力,腰椎磁振造影檢查結果亦發現有異常, 可合理解釋病人之症狀,因此雖黃醫師已知病人有淋巴瘤病 史,並已記載於病歷紀錄,但依臨床實務,當時實在難以懷 疑或推測病人腰部酸痛及下肢麻與乏力,為淋巴瘤所引起。 黃醫師針對病人之問題,已安排腰椎磁振造影(MRI)檢查 ,當時未會診血液腫瘤科,以進一步檢查胸椎、腦部及其他 部位,並未違反醫療常規。105年9月22日黃醫師依腰椎磁振 造影檢查結果,診斷病人為『第4、5腰椎椎間盤突出』,嗣後 並安排病人接受下肢神經傳導檢查,9月30日之下肢神經傳 導檢查報告為右側腰薦椎神經根病變(right lumbosacral radiculopathy)。10月21日黃醫師於病人同意下,施行腰 椎第4-5節椎間盤切除術及內固定術,均符合醫療常規。病 人手術後既無手術相關之併發症,嗣後病人病情惡化,經發 現有淋巴瘤復發,且經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證實,最後導致死 亡,亦與此次手術無關」等語(原審卷二第12頁)。益見上 訴人主張黃志達於105年9月間有發現黃柯美鳳淋巴癌復發之 高度可能性卻未發現,仍建議並決意為黃柯美鳳施以系爭手 術,而有誤診情事云云,並無可採。
㈣以上,上訴人所舉證據並無法證明黃柯美鳳於104年7月間因 下背痛併右肢疼痛3個月之症狀至國泰醫院黃志達門診就診 ,及於105年9月間因下背痛併右腿疼痛約3個月,近2週雙腿 有麻及無力等症狀,復至黃志達門診求診,黃志達有延誤判 斷黃柯美鳳淋巴癌復發病情,且決意施作系爭手術亦有疏失 之情事。
上訴人於本院再聲請送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 大醫院)鑑定,經成大醫院以109年7月6日成附醫秘字第10900 143007號函附病情鑑定報告書載:「一、黃志達施行『腰椎第4 、5節椎間盤切除術及4根皮質丁内固定術』之重大手術;是否 係因未注意黃柯美鳳腰痛、腳麻、下肢無力支神經學症狀( 為典型淋巴癌復發移轉至腦部及胸椎產生腫瘤所引起),導致 黃柯美鳳開刀出院5天即下半身癱瘓?答覆:第四、五腰椎椎 間盤切除及皮質骨釘内固定手術和淋巴癌復發轉移之治療,二 者並無衝突。病人術後5天下半身癱瘓,為淋巴癌併胸椎轉移 導致胸椎脊髓壓迫損傷所致,和接受腰椎之手術無直接因果關 係。二、黃柯美鳳已患有腦腫瘤合併胸椎腫瘤,所引起下半身 酸麻痛,在該症狀越趨嚴重之情形下,是否適宜另外在黃柯美 鳳腰椎開刀進行骨刺手術,並且在腰椎釘上四根大皮質釘?( 黃柯美鳳因開刀後,五日後下半身完全癱瘓)答覆:根據病歷
記載,病人術前狀況並未發現不適合骨刺手術及腰椎植入皮質 骨釘之狀況。淋巴瘤併腦部及胸椎轉移並未造成病人不適合接 受腰椎手術之狀況。三、依民國108年3月16日刮腳底大拇指會 比讚,竟是腦袋瓜長腫瘤之新聞中,七賢脊椎外科醫院副院長 蔡東翰於内文明確指出『蔡東翰說,骨刺、椎間盤突出導致的 坐骨神經痛很常見,部分患者甚至痛至下肢也無力,但提醒合 併有膝關節無力,與刮腳底拇指會比讚反應時,要留心腦瘤可 能性快就醫』,對比國泰醫院病歷於105年12月29日明確記載『 只有大拇指可以稍微上翹』,黃志達是否疏失未注意下半身腰 痛腳麻無力,係腦瘤及胸椎腫瘤之典型症狀?答覆:蔡東翰醫 師所指出刮腳底拇指會比讚反臨床上為Barbinskisign(巴賓斯 基反射)。刮腳底拇趾往上翹,為陽性,表示有腦部或脊髓上 運動神經元有病變之徵象。刮腳底拇趾往下彎,為陰性。根據 病歷記載,病人於105年9月22日住院時,記錄到當時巴賓斯基 反射拇趾為向下……。105年10月14日住院時記錄,巴賓斯基反 射同樣為向下。105年10月21日接受手術……上述紀錄顯示,病 人在接受腰椎手術前,並無巴賓斯基反射陽性之狀況,亦即無 胸椎腫瘤壓迫導致胸椎脊髓受損之徵象。直到術後105年11月2 4日住院時,才記錄到巴賓斯基反射轉為陽性……。據此,黃志 達醫師在術前已有善盡理學檢查之責任並予以記錄,只是當時 腦部及胸椎轉移之病灶未嚴重到導致脊髓損傷,因此未顯示出 巴賓斯基反射陽性之徵象,黃志達醫師術前評估應無疏失之處 。105年12月29日病歷記載『只有大姆指可以稍微上翹』……是肢 體肌肉力量測試,並非巴賓斯基反射測試。四、黃柯美鳳在患 有腦瘤、胸椎腫瘤合併腰椎骨刺,所引起下半身腰痛腳麻無力 病症,係應先治療腦瘤及胸椎腫瘤抑或先治療骨刺,孰輕孰重 ?答覆:癌症合併其它良性疾病,治療順序需個案考量,無一 定標準。如癌症已在末期,經評估預後不佳或無積極性治療, 單純治療引起病人不適之疾病,減輕病人痛苦而不積極治療癌 症亦是合理策略。本案中,病人2010年於和信醫院診斷出淋巴 瘤並接受治療後,從2010年11月15日至2015年8月3日皆有定期 持績於和信醫院血液腫瘤科接受專科門診追縱
,並未發現淋巴瘤轉移之徵象。2015年7月16日至國泰醫院神 經外科門診,主訴為下背痛併轉移至右下肢疼痛,右下肢腰椎 第五神經皮質區麻木。且經X光、磁振造影,發現第三、四腰 椎滑脫,第四、五腰椎椎間盤突出併脊椎狹窄。臨床上判斷腰 椎病變造成病人疼痛為正確合理診斷,而且在經過復健治療無 法改善症狀。在沒有淋巴瘤復發轉移之證據下,開刀治療造成 病患不適之腰椎病變,為合理選擇。五、黃柯美鳳前罹有5年 淋巴癌病史,因坐骨神經痛,痛至下肢連腳踝關節、膝關節無
力與髖關節三個關節都無力,與刮腳底腳拇指會比讚反應。依 腦神經學外科之專科醫師,於該收治此類病症之患者時,是否 除應檢查骨刺成因外,亦應謹慎懷疑是否有『腰椎以上神經病 變、腦瘤』之可能性?答覆:依病歷記載,病人接受腰椎手術 前,並無所謂『刮腳底拇指比讃』之反應,即無腰椎以上神經病 變之徵象,並且病人之淋巴瘤有持續於和信醫院血液腫瘤科追 蹤,亦未發現有淋巴瘤復發轉移。因此,為避免浪費醫療資源 ,未針對腦部及胸椎檢查應屬合理判斷。六、黃柯美鳳所引起 下半身酸麻痛,在該症狀越趨嚴重之情形下,黃志達於104年7 月6日至同年7月10日先後對黃柯美鳳以X光及磁振造影(MRI) 檢查,同年7月20日診斷為『Lumbar spondylosis with myel-opathy』椎間盤突出併脊髓病變,於104年7月20日至105 年9月22日以復健方式治療未改善後,105年10月21日對黃柯美 鳳腰椎開刀進行骨刺手術,並且在腰椎釘上四根大皮質釘,黃 柯美鳳因此開刀,反而於五日後即下半身完全癱瘓;然黃志達 知黃柯美鳳有淋巴癌病史,腳底神經傳導檢查『大拇指可以上 翹』,在復健不見改善,反而延伸下肢麻痛,僅就腰椎為檢查 及開刀,施行手術前未為全脊椎及頭頸做檢查,是否有未盡善 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答覆:承上述鑑定意見病歷有完整紀錄, 黃志達醫師應有善盡-注意之義務。七、黃柯美鳳腰椎長骨刺 ,因骨刺壓迫神經,有著腰痛與下肢無力表現。但一般骨刺患 者膝關節等關節仍有力量,而若長腦瘤,且瘤體位置在影響運 動神經區,也可能有下肢無力症狀,此時刮病患腳底,也就是 俗稱『腳比讚測試』,是否一般正常人腳趾會收縮,腦瘤患者因 神經傳導有問題,會呈腳拇指上翹、比讚的異常反應?答覆: 承鑑定意見三所述,臨床上為Barbinski sign(巴賓斯基反射 )。刮腳底拇趾往上翹,為陽性,表示有腦部或脊髓上運動神 經元有病變之徵象。八、病患腦瘤依其生長位置不同,可能以 視野缺損、肢體無力等為表現,若瘤體質長在主管運動神經區 域,以肢體無力為表現,診療時醫師是否應謹慎近一步替病患 施作『腳比讚測試』之神經傳導檢查?答覆:承鑑定意見三所述 ,病人接受腰椎手術前,病歷有記載病人刮腳底時腳趾收縮, 並無上翹反射,即巴賓斯基底射為陰性。九、承上,(八)此時 黃志達刮黃柯美鳳腳底,黃柯美鳳因神經反射作用,腳拇指反 而會異於常人翹起來,而會被黃志達做為腦瘤診斷參考時,是 否仍需進一步做全脊椎及頭頸部之影像學檢查以作為確診?答 覆:病歷有記載病人刮腳底時腳趾收縮,並無上翹反射,即巴 賓斯基反射陰性。同鑑定意見五之說明。十、黃志達施行手術 ,黃柯美鳳術後5日下半身即癱瘓,依照醫學專業判斷,是否 與黃志達開刀有直接關係?答覆:依病歷資料判斷,病人術後
下半身癱瘓為淋巴瘤轉移疾病使然,和手術無直接關係」等語 (本院卷一第389-393頁),是依成大醫院之鑑定,仍無由證 明黃志達之上開醫療行為有何疏失。
上訴人雖質疑成大醫院僅稱「和手術無直接關係」,不等於「 無相當因果關係」云云,然成大醫院係醫療機構,無法使用準 確之法律用語,其所稱「和手術無直接關係」,在法律評價上 應等於「無相當因果關係」,否則焉有「和手術無直接關係」 ,反解釋成「有相當因果關係」之理,上訴人上開主張非屬可 採。至上訴人請求成大醫院為補充鑑定云云(木院卷一第425- 429頁),成大醫院再以110年1月4日成附醫秘字第1100000027 號函附病情鑑定報告書載「一、腦與脊椎係同一中樞神經系統 (上證15),被告黃志達在同一中樞神經系統之下半部腰椎進行 重大手術,整個中樞神經系統發炎反應,上半部之腰椎腫瘤因 系統發炎迅速腫大,擠壓下半身神經造成壞死,黃柯美鳳手術 出院後5日即下半身癱瘓,被告黃志達施行之手術與病人黃柯 美鳳下半身癱瘓,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然貴院卻認為病 患開刀前病患有步行能力,開刀後5日迅速癱瘓,兩者間並無 直接因果關係,請提出醫學文獻或醫學病理依據?答覆:依據 醫療常規,巴賓斯基反射為上運動神經元病變徵象,如因第四 五腰椎手術失敗導致下肢癱瘓,為下運動神經元病變,術後不 會發生巴賓斯基反射。病人術後有巴賓斯基反射,合理推斷術 後癱瘓為胸椎以上病變所致,和腰椎手術無「直接」關係。本 鑑定事項所述神經系統發炎,於本案中並無證據,係屬猜測, 臨床上無法作為二者有直接因果關係之佐證,亦無文獻及病理 依據。二、依據前述,腦與脊椎係同一中樞神經系統,被告黃 志達對此施行重大手術,造成病患黃柯美鳳下肢迅速無力,術 後5日即下半身癱瘓;然貴院卻認淋巴瘤併腦部及胸椎轉移並 未造成病人黃柯美鳳不適合接受腰椎手術之狀況,請提出醫學 文獻或醫學病理依據?答覆:本鑑定事項係依據病歷術前評估 之紀錄,病歷記載術前無巴賓斯基反射,於術前未發現淋巴瘤 惡化轉移之前提下,如術前評估已有明確淋巴瘤轉移之徵象, 自當另行討論。三、蔡東翰醫師指出『刮腳底拇指會比讚反應 』臨床上為Barbinski sign(巴賓斯基反射);惟該文中有提醒 合併有膝關節無力,與刮腳底拇指會比讚,要當心腦瘤可能性 快就醫,貴院僅說明術前無發現有巴賓斯基反射現象,惟疏未 鑑定病患黃柯美鳳術前有腳踝關節、膝關節無力與髖關節三個 關節都無力,請就該部分補充鑑定?答覆:下背痛及下肢麻木 無力亦是腰椎退化性病變之常見症狀,和胸椎或腦部腫瘤造成 之下肢無力之鑑別即為是否有巴賓斯基反射陽性及深部肌腱反 射增加。依據病歷紀錄有明確記載病人術前巴賓斯基反射為陰
性且肌腱反射正常,於術前並無胸椎腫瘤造成脊髓壓迫之徵狀 。四、依據『病人權利法』在醫療中賦予病患有知情、選擇及決 定之自主機會,強調病情告知本人、病患有選擇權與決定權( 上證16),貴院認為被告黃志達醫師可在未經告知病患黃柯美 鳳及未經其同意下,於多重病症可任意選擇治療係醫療合理策 略,請就違反病人權利法之鑑定提出說明?答覆:本院從未表 達『黃志達醫師可在未經告知病患黃柯美風及未經其同意下決 定醫療策略』。依據本案所附病歷資料,未提及術前黃志達醫 師是否有與病人討論就診治療策略之紀錄,且施行手術前皆有 病人簽署之手術同意書,病人應已知自身為淋巴瘤追蹤中之病 人,至於是否與黃志達醫師充份討論治療策略,於病歷紀錄中 並未呈現。五、108年高雄榮民總醫院神經外科『顱内的惡客– 漫談腦瘤』(上證17)文獻中指出『若惡性腦瘤患者同時接受放射 治療與temozolomide治療,則患者的存活時間與兩年存活率均 較只接受放射治療患者的表現更佳(分別為14.6月比12 .1月及26.5%比10.4%)」。本案病患黃柯美鳳若受此積極治療 包括『脊椎腫瘤及腦瘤減壓手術』、『放射線治療』及『化學治療』 等;對比被告黃志達施行腰椎骨刺5日病患黃柯美鳳及下半身 癱瘓後,其所引起併發症,包括:肺炎、便祕、肌肉萎縮、下 肢靜脈栓塞、褥瘡、尿路感染及憂鬱症之上述癱瘓後病症反覆 發生,導致『敗血性休克』生存率不到半年,貴院確認兩者治療 方式生存率相差一年六月,係無積極治療性,剝奪憲法上保護 人民之健康、生命、身體之基本權,違反醫療常規之認定,請 提出相當醫療文獻或病理依據?答覆:本案文獻( 上證17)引用之『惡性腦瘤』數據並非『淋巴瘤轉移』之數據 ,係援引錯誤,且本院前次鑑定意見亦從未表達腦瘤無須積極 治療。依據病歷記載,術前病人定期於血液腫瘤科追蹤淋巴瘤 ,並無進一步積極治療之建議。如當時病人已有淋巴瘤轉移及 進一步積極治療建議,應術前自當討論。六、臺北大學曾淑瑜 教授著『醫療過失與因果關係』第86〜48頁中提及醫師無信賴原 則之適用(上證18),其内文為『醫師應查詢前診療醫師所為先 行檢查、處置,並進而依本身之設備、能力另爲診斷、治療 ,不得以信賴前診療醫師亦得為適切行動而免除自己之注意義 務』。亦即被告黃志達醫師並無信賴前和信醫院血液腫瘤科醫 師所為追蹤治療之適用,且被告黃志達為醫學中心之醫師,其 能力、設備均爲最充足,請貴院對違反醫療常規之認定提出說 明?答覆:本案文獻(上證18)引用之法律見解,本院予以尊重 ,惟並非即代表醫療常規。現今醫學分科精細,一般而言尊重 各專科意見。黃志達醫師為神經外科醫師,對於治療淋巴瘤之 醫療專業自然不及血液腫瘤科醫師,信任該次專科領域專業醫
師之判斷及治療過程實屬合理,惟醫師仍應視病人之病情或變 化,決定適當之醫療行為。是否適用信賴原則自應由法律規範 判斷之。七、神經外科宋冠嶔醫師在『經常讓人誤以為骨刺的 神經腫瘤〜及早就醫確診治療成功率高併發症少』文獻中提到( 上證19),『脊椎腫瘤就是其中一種,常讓病患四處求醫,甚至 長期復健都無法緩解……民眾若有持續性麻木感,藥物難以控制 的疼痛,甚至無力就要十分小心,及早就醫。早期確定腫瘤發 生症狀有助於診斷及治療,並且對治療後的恢復有較佳的效果 ,亦有助於診斷及治療,並且對治療後的恢復有較佳的效果, 亦有助於減少治療所可能產生的併發症』。本案係淋巴癌五年 內有高度再發生可能之病患,求助被告黃志達醫師自初診至開 刀時,病症與文章中所提之持續性麻木感,藥物難以控制的疼 痛,甚至無力之症狀完全相同,貴院為何有異於醫療常規之認 定而係無神經腫瘤證據,請提出相當之醫療文獻或醫學病理依 據?答覆:腰部疼痛、下肢麻木無力最常見之原因為腰椎退化 性病變,脊椎腫瘤自當列入考慮,其鑑別已如前所述,本案依 據術前評估紀錄,並無脊椎腫瘤壓迫脊髓之證據」等語( 本院卷二第463-466頁),顯見成大醫院上開補充鑑定仍不能 證明黃志達之前揭醫療行為有何疏失。
上訴人再請求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山醫大醫院) 鑑定,經中山醫大醫院以110年3月10日中山醫大附醫法務字第 1100002033號函附鑑定報告載:「七、鑑定意見:(一)黃志達 醫師施行手術,病患黃柯美鳳術後5日下半身即癱瘓,依照醫 學專業判斷,是否與黃志達醫師開刀有相當因果關係?請提出 文獻依據及病理依據。鑑定意見:1.根據病歷記載(病歷影本 第5卷第29頁至111頁),病人並沒有如提問所述『術後5日下半 身即癱瘓』狀況。病人於2016年10月21日接受腰椎融合手術, 於10月25日出院,根據住院護理紀錄(第5卷第200頁)紀錄, 10月25日肌力為雙上肢5分,雙下肢4分。10月31日病人至黃志 達醫師門診追縱,並未有癱瘓之紀錄,之後陸續於11月1日( 心臟内科),11月09日(復健科),11月14日,17日,24日( 神經外科)回診。2.根據門診紀錄,病患應是於陸續門診追蹤 之内表達逐漸無力,若為開刀所致之傷害,應於手術之後立即 產生,故可推論與開刀無因果關係。(二)胸椎腫瘤引起症狀, 包括長期復健無法緩解、背痛、下肢持續性的麻痛、藥物難以 控制之疼痛、改變姿勢或躺平無法緩解之疼痛、症狀持續且越 趨嚴重,是否為上述胸椎腫瘤一種身體警訊之重要病徵判別方 法?請提出文獻依據及病理依據。鑑定意見:臨床上經驗 ,胸椎腫瘤之症狀多變,甚至可無症狀,胸椎部位的腫瘤因為 位於胸椎,症狀可為偶爾輕微背痛,神經皮節的麻木或疼痛,
甚至單或雙腿無力,排尿困難,症狀多變,並無典型表現,完 全依生長的範圍與部位影響症狀表現。胸椎腫瘤種類眾多,各 自生長速度與行為不同,因此各個症狀不同,無法以”胸椎腫 瘤”名詞概括形容」云云(本院卷一第211-213頁),堪認中山 醫大醫院前開鑑定意見,仍無由證明黃志達之上述醫療行為有 何疏失。
上訴人聲請函調被上訴人汐止分院之黃柯美鳳105年12月23-25 日術後住院觀察期間之會診紀錄、函立康復健科診所查黃柯美 鳳於105年11月9日初診時,是否以坐輪椅方式前往就醫,就診 時是否為雙腳呈現癱坐無力(本院卷一第538、541頁)。前者 經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以110年5月14日(110) 汐管歷字第3717號函覆「經查閱病歷,病患黃柯美鳳…於105年 10月21日施行手術,黃志達醫師並無於105年10月23日要求心 臟內科主治醫師葉勳龍會診之事」云云,後者經立康復健科診 所函覆「病患於105年11月9日初診時,應為以坐輪椅方式就醫 ,然就診時雙腳非完全癱坐無力,可使用助行器走幾步路」等 語(本院卷二第591、565頁),上開二份回函均難作為有利於 上訴人認定之依據。綜上,依前揭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 之鑑定、成大醫院之鑑定及補充鑑定、中山醫大醫院之鑑定均 不能證明黃志達之上開醫療行為有何疏失,顯然黃志達所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