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1號上 訴 人 高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警源 訴訟代理人 鄭愛秋 被 上訴 人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宗鵬 訴訟代理人 蔡湘志 陳賢義 孫守義 孫銘豫律師複 代理 人 楊舒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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