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87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蔡志華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曾惠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子特律師
劉孟哲律師
莊宇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3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新臺幣參佰參拾捌萬壹仟捌佰參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參佰玖拾捌萬壹仟捌佰參拾玖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九頁第十五行關於「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38萬1,83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98萬1,83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