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銘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核准假釋
,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24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呂銘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銘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4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9日入監執行;又因詐欺等罪案 件,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 月確定,並送執行換發指揮書,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110年8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 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4 09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