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淳伍(原名蔡淳伍、陳維倫、蔡維倫)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
付字第1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淳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淳伍前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83
97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