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283號
TPHM,110,聲,3283,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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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芮萍原名吳曉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刑(
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66號)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芮萍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刑法第50條明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 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 之。
二、受刑人吳芮萍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檢察官就符合定應執行要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各罪,聲請 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三、審酌受刑人由施用毒品進而販賣毒品,由一己施用變成擴散 毒品危害、耗費司法資源的程度、經過2次定執行刑減除之 刑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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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