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233號
TPHM,110,聲,3233,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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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33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之
選任辯護人 黃致豪律師
林陟爾律師
被 告 陳伯謙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侵上重更一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九年度侵上重更一字第一號案件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及一一○年八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審理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為將本案審判期 日之錄音內容與筆錄內容進行核對,確認筆錄記載是否與開 庭實際經過相符暨有無更正之必要,並作為評估判決內容有 無疑義、有無需要提起第三審上訴及研擬相關法律理由之依 據,以保障被告陳伯謙之訴訟權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 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等規定,聲請鈞院就民國110年8 月4日上午9時30分及同年8月9日上午9時30分審理之109年度 侵上重更一字第1號案件審判程序期日之錄音內容,許可自 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 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又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再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 項第3點規定:「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 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 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



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 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三、本件被告為本院109年度侵上重更一字第1號案件之當事人, 而聲請人係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其聲請交付本院該案於110年8月4日上午9時30分及同年8 月9日上午9時30分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其聲請 理由為維護被告法律上之利益,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 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 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 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之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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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