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228號
TPHM,110,聲,3228,2021082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淑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淑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淑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其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 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 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 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 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 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 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 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 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 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 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 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 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 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



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至5所示 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 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 刑人簽名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 金意願回覆表」乙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頁),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並審酌被告於短期間內多次犯毒 品案件,刑法第51條第5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 原則之意旨,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曾經法 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 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等事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裁判,應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茍經檢察官聲請時 ,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 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即謂與刑法第50條規 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符(最高法 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9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 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 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 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 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判決亦同此意旨)。 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與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 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就附表編號1 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編號2-5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9/3下午3時許 107/07/16 107/07/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248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104、10524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104、105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69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83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833號 判決日期 107/12/22 108/11/26 108/11/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69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143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1432號 判決日期 108/01/15 109/03/18 109/03/18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95號 (易科罰金執畢)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25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894號) (109.9.17-116.3.19)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編號2-5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08/02 107/08/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104、10524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104、105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83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833號 判決日期 108/11/26 108/11/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143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1432號 判決日期 109/03/18 109/03/18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25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894號) (109.9.17-116.3.19)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