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099號
TPHM,110,聲,3099,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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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99號
聲 請 人 蘇清俊


選任辯護人 胡原龍律師
洪殷琪律師
宋立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
字第382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於民國109年4月1日進行準備程序時, 因到場之被告及辯護人多達40餘人,且各人均有發言,經檢 視當日開庭筆錄後,被告蘇清俊及選任辯護人發現當日之口 頭陳述內容似有部分未記載於開庭書面筆錄之情形。為避免 被告及辯護人之口頭陳述於筆錄中所有缺漏或誤記,未能清 楚表達意見,影響事實及法律之判斷,聲請交付109年4月1 日準備程序錄音光碟,以維被告權益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之辯護人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 821號案件109年4月1日準備程序開庭筆錄記載似有部分未記 載於開庭書面筆錄之情形,聲請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固 非無據。惟經本院重行聽取前揭準備程序庭訊錄音後,已就 聲請意旨所稱部分未記載部分更正,有更正後筆錄在卷可憑 。聲請人據此聲請交付前揭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難認有 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本院自無從准許。是本 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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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