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089號
TPHM,110,聲,3089,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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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宸恩原名葉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27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宸恩原名葉秀敏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宸恩原名葉秀敏因偽造文書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 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 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 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 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 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 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 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 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責任 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 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 ,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三、查受刑人所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 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查,檢察官據以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損害於告訴人詹 勳杞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資料登記管理之正確性,經審酌上 揭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及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



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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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