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毒抗字,110年度,1091號
TPHM,110,毒抗,1091,2021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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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毒抗字第1091號
抗 告 人 方勝男


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0年6月22日裁定(110年度毒聲字第383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 條定有明文,此為提起抗告時 必備之法律上之程式。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條第1項前 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 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11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方勝男(下稱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83號裁定,於 法定期間內向原審法院提出抗告狀,惟其抗告狀並未敘述抗 告理由,僅記載理由容後補呈等語,嗣經本院於110 年7 月 29 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該裁定於110 年8 月3 日送達其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住 所,由抗告人本人親自簽名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則自送達裁定翌日即110 年8 月4日起算5 日,其補正抗 告理由期間於同年月9日屆滿(8月8日為星期日順延1日), 詎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抗告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抗告顯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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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