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67號
TYDV,89,除,67,200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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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十七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八0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汪智陽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施春祝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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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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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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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宥工業有限公司吳│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柒萬零壹佰捌拾伍│AA三0四七四八│  │
│ │明運       │新坡分行     │           │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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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宥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