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9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明宏
指定辯護人 連世昌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明宏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明宏(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 行,並有證人林中一、余浩誠、呂建鋒等人證述相符,復有 監視錄影光碟、翻拍照片、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 驗傷診斷書可按,並有扣案美工刀1把可證,足認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本案經檢察官起訴被告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 2項之殺人未遂罪,原審審理後雖認被告所為犯傷害罪,判 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諭知監護處分。然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認被告所為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 、第1項殺人未遂罪,是本案既尚未確定,被告所為涉犯殺 人未遂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該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重罪,慮及趨避刑責之人性,倘法院最後判決結果非 如被告之預期及原審所認,難期被告服膺判決結果,因認客 觀上仍有規避審判、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而有相當理由足 認其有逃亡之虞,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替 代羈押,且有羈押之必要。並衡酌本案犯罪情狀,及精神鑑 定報告所載,被告罹患有思覺失調症,且缺乏病識感,經權 衡被告之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依目前訴訟進度,有 羈押必要,於民國110年3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訊問被 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10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110年8月16日止,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8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