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2093號
TPHM,110,上訴,2093,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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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憲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
選任辯護人 盧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30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十
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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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