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1950號
TPHM,110,上訴,1950,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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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澤宏



選任辯護人 方定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澤宏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年玖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澤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上開罪名為法定刑最輕本刑5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經原審量處有期徒刑8年6月在案,且 衡諸重刑常伴隨有因畏罪而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 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年6月10日執行羈押。二、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並由辯護人表示意見 後,本院認被告所涉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衡諸通常趨利弊害之人性,在面臨重 刑下,常伴隨有逃亡以規避後續審判及執行之高度可能,足 認被告上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實無從以命具保、責付或限 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審判之順利進行。本院斟酌真 實發現與被告人權保障,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 年9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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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