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1688號
TPHM,110,上訴,1688,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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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1688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韋竣


選任辯護人 許毓民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9年度訴字第1097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384號)提起上
訴,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審判決被告甲○○觸犯無故侵入住宅罪、恐嚇危害安全罪(2 罪)及想像競合犯散布猥褻影像罪、加重誹謗罪、非公務機 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對於散布性愛影片,涉犯刑法第31 5條之2第3項罪嫌部分,不另諭知無罪;就被訴竊錄非公開 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部分,判決無罪。僅檢察官針對被告 被訴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無罪部分上訴,因此, 本院審理範圍,僅止於原判決宣示無罪部分。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成年女友甲○○(年籍詳卷)於民 國108年7月初至9月20日期間有親密關係,竟基於無故照相 、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在新北市○○區甲○○租 屋處,未經甲○○同意,使用手機拍攝兩人之性愛影片留存。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嫌。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第301條第1項明文規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並包括間接證據;但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程度,始得據為有罪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四、公訴意旨無非以被告、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偵查之供 述、證言及「000 000」Messenger訊息截圖為主要論據。五、被告坦承拍攝性愛影片留存;但否認涉犯妨害秘密罪行,辯 稱:是經告訴人同意而拍攝。
六、本院之論斷:
(一)被告坦承之事實已經證人即告訴人甲○○證述(偵卷第28、32 、33、91至93頁)並有「000 000」Messenger訊息截圖為證



(偵卷第43頁)可認屬實。
(二)告訴人於偵訊中證稱確實同意被告拍攝某些彼此之性愛影片 ,知道被告拍攝本案性愛影片(偵卷第91頁)108年10月  15日警詢,告訴人兩度表示性愛影片只有告訴人及被告擁用 ,並未陳述被告拍攝性愛影片未經告訴人同意(偵卷第28頁 )被告與告訴人交往期間,確有合意拍攝性愛影片並留存之 互動模式,可以認定。
(三)公訴意旨指訴性愛影片之拍攝未經告訴人同意,提出之之證 據,僅有告訴人單一指訴;而上述108年10月15日告訴人於 警詢之陳述,直到同年月18日警詢,告訴人才改稱有叫被告 不要拍、告訴人並無備份,只有被告有(偵卷第33頁)偵查 中又改稱,當時知悉被告在拍攝,事後有要求被告刪除影片 (偵卷第91頁)告訴人之指訴確實前後不一。參酌告訴人提 告之時,與被告的關係已經破裂,對被告心存怨懟,翻異前 詞指稱訴未同意被告拍攝性愛影片之憑信性,確實沒有補强 證據。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雖然指稱:告訴人所謂「性愛影片僅有其及 被告擁用」的真意,只是強調「此類」私密影片只有拍攝者 即被告及被拍者即告訴人才會擁有,作為其指述被告即暱稱 「000 000」、「000 000」之人的依據,並非因此即認性愛 影片是被告在告訴人同意下拍攝。之後的陳述是針對員警或 檢察官關於性愛影片之問題而回答,並且強調性愛影片是未 經其同意而拍攝,告訴人歷次陳述並無不符或矛盾;況且, 縱認告訴人陳述情節有部分不相符,法院應傳喚告訴人到庭 作證、調查,原審有應調查之證據未調查之違誤。然查:卷 內證據確實存在告訴人指述不一的事實,檢察官之舉證並未 達到應為有罪判決之程度。檢察官上訴主張應詰問告訴人, 經傳喚未到庭,因此沒有進一步得供審酌的證據;其實縱使 告訴人到庭,不論其陳述「同意」或「不同意」被告拍攝, 均無法改變卷證存在告訴人指述不一的事實。重點在於告訴 人不同意的陳述,缺乏補強證據。  
七、被告辯稱性愛影片經告訴人同意而拍攝;而告訴人關於是否 同意拍攝,供述前後不一,顯有瑕疵,又欠缺積極證據證明 告訴人指控的真實性,未能僅憑告訴人單一指訴即對被告為 不利認定。原審以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諭知無罪,認事用 法並無不當。檢察官上訴並未提出更積極有力的佐證,不足 以否定原審之論斷,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孟珊提起公訴,檢察官曾信傑提起上訴,檢察官劉異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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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