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1401號
TPHM,110,上訴,1401,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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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140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立正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9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01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乃國家實行刑罰權所實施之訴訟程序,係以被告 為訴訟之主體,如被告一旦死亡,其訴訟主體即失其存在, 訴訟程序之效力不應發生。因之,被告死亡後,他造當事人 提起上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民國28年8月1 5日決議(一)、33年上字第476號判例、101年度第5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於110 年3月18日以108年度訴字第929號判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 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恐嚇危 害安全等二罪刑,並就其餘被訴部分(即非法持有改造手槍 部分)判決無罪。惟被告於同日下午7時30分許,被家屬發 現趴臥在新竹縣○○鎮○○○00○0號後院地面,顯已死亡,旋即 報警處理,嗣經檢察官於翌日(即110年3月19日)會同法醫 師進行相驗,並經法醫師鑑定結果,認被告屍體已呈腐敗程 度,死亡時間應有2至3日,死亡方式為「意外」等情,有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相字第186號卷附電話報驗報告、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表暨 報驗書、勘驗筆錄、訊問筆錄、現場照片、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法醫檢驗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57至100頁),被告既於原審審理中、原審判決前死亡 ,原審本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卻誤為實體判決,固有未合。 惟被告已死亡,訴訟主體即不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不應發 生,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逕以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為由,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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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