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4343號
TPHM,109,上訴,4343,202108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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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43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孝宏




選任辯護人 曾郁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王杰



選任辯護人 蔡全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孝宏張王杰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10年9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之規定第2審審判中不受延長羈押3 次之限制,僅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延長羈押6次之 限制,並累計不得逾5年。上訴人即被告侯孝宏張王杰2人 前均經法院認為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 運輸第二、三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 物品進口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分別於民國108年11月21 日、109年3月20日經原審法院裁定羈押,案經起訴後分別於 109年3月20日、109年7月15日經原審法院裁定羈押,一審判 決後於109年12月2日經本院裁定羈押,且分別自110年3月2 日、5月2日、7月2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至110年9月1日第3 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期間均為1年以上2年未滿。二、本院業經於110年8月26日判決被告2人犯前述罪名有罪,認 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9月2日 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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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