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1400號
TPHM,108,上訴,1400,2021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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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4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晉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
度訴緝字第35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5306號、第30023號、第3
0991號、101年度偵字第5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有罪部分(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均撤銷。黃○○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3所示之刑及沒收。關於附表一編號2、4、5、8、9、10、11、13、15、23、26、29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1、3、7、12、14、16、17、18、19、20、21、22、24、25、27、28、30、31、3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附表一編號6、33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黃○○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方陣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下稱方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公司主要業務為催討債 務,由黃○○接受客戶相關欠款債權催討案件之委託,或收購 欠款債權後,除親自執行催討業務,亦指揮監督旗下員工A○ ○、辛○○、D○○、丙○○等人執行催討債務,指導A○○、D○○、辛 ○○、丙○○等人侵入住宅以找尋債務人或其親屬,並以多人同 時前往、咆哮、滯留債務人或其親屬之住家、公司,及以相 關言語脅迫債務人及其親屬之方式,迫使債務人及其親屬簽 署其等所要求之償債條件之分期償還和解書,或要求債務人 之親屬代為清償債務、告知債務人之聯絡方式或聯絡債務人 出面等為無義務之事,A○○、辛○○、D○○、丙○○等人至各該債 務人及親屬住處催討時,就催討債務狀況亦隨時向黃○○回報 。黃○○與A○○、辛○○、D○○、丙○○(A○○等4人均經判處罪刑確 定,現在執行中)4人或其中1至3人,基於個別之犯意,分 別於下列時、地,共同或自行為下列行為,
㈠黃○○與A○○、辛○○、D○○、丙○○共同基於強制之 犯意聯絡,為 向K○○追討他於民國86年間積欠代千有限公司(下稱代千公



司)之債務,在黃○○指揮監督下,於99年10月間某日晚間6 時至8時許至晚間11、12時許間,黃○○偕A○○共同前往K○○位 在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區,以下均用新制名 稱)住處(地址詳卷,下稱K○○住處),催討K○○積欠代千公 司之新臺幣(下同)140萬餘元債務,K○○表示目前擺攤賣鹹 酥雞賺取微薄、不固定之收入,寅○○更因病在家休養無法工 作賺錢,他們的生活窘困,現階段無能力償還欠款,農曆過 年後才可能有辦法償還,黃○○、A○○則一直重複要K○○、寅○○ 找兄弟姊妹等親人、朋友幫忙籌錢還債,及要K○○夫妻2人當 面打電話給親友尋求協助,過程中時不時提及K○○、寅○○有1 兒1女,均就讀國中,K○○在家中排行老4,尚有排行第5的弟 弟,父親住苗栗,寅○○有1位妹妹姓名為溫潔儀,在桃園市 桃園區中埔一街有1間房屋,寅○○在中國人壽擔任保險業務 人員,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涉訟中等,向K○○、寅○○透露對 於他們及親友等現況有相當瞭解,並表示:「我也不怕你們 搬家,找不到你的人,也可以找到你的家人,慢慢跟,跟蹤 他們就找到你了,就知道你住哪裡,你搬家或跑掉能跑多久 」、「你們乖乖的聽話不會有問題」,及期間黃○○接聽電話 的對話,僅有與居間協調有關,要對方各讓一步、給他時間 處理等內容,未提及債務金額及債務人最後償還的金額,卻 對K○○夫妻說,其他案件43萬多元之債務,債務人同意還55 萬元,讓K○○夫妻易理解為該債務人顯難是在心理未受壓力 之情況下所同意之償還金額,黃○○、A○○以讓K○○、寅○○心理 產生壓力之語言、態度,及人數優勢、夜間滯留不離去之方 式,侵害K○○、寅○○個人意思形成、意思決定之自由,要K○○ 、寅○○按照黃○○、A○○2人之意思來處理債務,當天黃○○、A○ ○2人於K○○、寅○○二人於受脅迫之情形下,除了向K○○、寅○○ 拿到他們家裡電話及全家包括2個小孩之手機門號,而使K○○ 、寅○○行此無義務之事,最後仍未能就如何償還債務欠款達 成任何方案,遂於指示K○○、寅○○翌日到國稅局申請他們夫 妻2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傳真給他交回公司後,黃○○、A○○ 2人才離開。因K○○、寅○○表示需於過年後方可清償款項,承 前犯意之黃○○、A○○與知悉上情之D○○、辛○○、丙○○基於強制 之犯意聯絡,在黃○○之指示監督下,於100年5月7日晚間8時 37分許至11時22分許,由D○○、丙○○及A○○、辛○○,先後前往 桃園市桃園區(真實地址詳卷)K○○所經營之鹹酥雞攤位( 下稱K○○攤位),寅○○並經K○○電話聯絡從住處趕來,出示她 的病歷資料向在場D○○等人求情後又返家,D○○等人猶繼繼待 在K○○攤位旁,挾人數眾多,滯留數小時不離去,強令K○○處 理債務及找寅○○擔任連帶保證人,其等利用人數優勢及於夜



間滯留不離去,及黃○○、A○○前已為前揭脅迫行為,對K○○形 成心理強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脅迫K○○簽立「分期償 還和解書」,K○○受迫下,依其等指示在「分期償還和解書 」債務人欄位上簽署姓名「K○○」,並依其等指示撥打電話 告知寅○○如不於「分期清償和解書(K○○)」上簽名,D○○等 4人即不離去,接著即由辛○○、D○○2人至K○○、寅○○住處樓下 ,強令寅○○在「分期償還和解書」上簽名,寅○○知悉多人前 往K○○攤位,又派員至其住處樓下,且前已遭黃○○、A○○進入 家中討債,D○○等人利用人數優勢、深夜前往及黃○○、A○○已 為前揭脅迫行為,而對寅○○形成心理強制力,寅○○受迫下, 遂依指示在「分期償還和解書」連帶保證人欄位上簽署姓名 「寅○○」,共同接續藉此脅迫手段,而使K○○、寅○○行無義 務之事。
 ㈡緣聯信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聯信公司)於94年5月2 3日登記設立,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吳進同,公司登記資本額 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99年4月間黃○○受讓前開公司, 並商請其父親張新忠擔任登記負責人,公司名稱亦變更登記 為方陣公司,實際負責人為黃○○,於99年4月14日完成變更 登記,嗣黃○○因客戶對於方陣公司登記資本額50萬元,質疑 公司之債信能力,遂於100年2月間決定辦理方陣公司資本增 資登記至600萬元,及商請方陣公司催收人員丙○○擔任增資 後之登記負責人,丙○○與張新忠乃於100年2月16日簽定方陣 公司股東同意書,方陣公司原股東張新忠將出資50萬元全部 讓與丙○○承受,方陣公司之增資款550萬元由丙○○出資,及 選任為方陣公司董事,為方陣公司之負責人,而屬公司法第 8條第1項規定、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負責人及商業負責 人,實際負責人仍係黃○○,而黃○○知悉丙○○並無資力繳納增 資款550萬元,且知悉應向股東實際收足股款始可申請辦理 公司增資登記,不得借用資金為虛偽繳足股款之證明,與丙 ○○(業經判處罪刑確定,現在執行中)二人竟共同基於違反 公司法、商業會計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由黃 ○○於100 年2月16日向不知情戴瓊英借得550 萬元款項,匯 至方陣公司向玉山銀行迴龍分行之申請開設之帳號00000000 00000 號帳戶(下稱方陣公司帳戶)內,充作股款收足之證 明,及由前負責人張新忠、現任負責人丙○○分別於由不詳成 年製作試算表及增資不實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款明細之負 責人、主辦會計用印後,將前揭文件與前開帳戶存摺影本( 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交由不知情之李順景會計師查核簽證 製作「方陣公司增加資本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再併同 申請股東出資轉讓、增資、董事、修改章程等變更登記之申



請書,於100 年2 月16日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增資登記,前揭 帳戶之款項550萬元則於翌日(17日)全數提領出,轉帳至 戴瓊英為股東之瑞泰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瑞泰公司)設 於玉山銀行帳戶,新北市政府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認為 要件均已具備,而於100 年2 月18日核准完成增資登記,並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 於辦理公司登記及公司資本額審核之正確性。
 ㈢黃○○與A○○、辛○○、D○○、丙○○共同基於強制之 犯意聯絡,其 等為向丑○○追討丑○○所簽發票日88年10月10日之支票票款債 務,在黃○○之指示監督下,於100年1月間某日晚間,先由黃 ○○偕辛○○前往丑○○、丁○○位在桃園市平鎮區水廠路某處之住 所(地址詳卷,下稱丑○○住處),持該支票影本及委託書, 強要丑○○、丁○○清償支票票款債務,丑○○回應該支票係10餘 年前,又是影本,如有請求應早點請求(即主張時效抗辯) ,並要求黃○○等人提出他交付該紙支票之債權證明,黃○○等 人表示會繼續再前來催討後離開,接著於100年3月7日(起 訴書誤載為100年3月11日)晚間10時39分許,A○○、D○○、辛 ○○、丙○○共同前往丑○○住處,強令丑○○、丁○○清償上開支票 票款債務,丑○○則以A○○等人僅提出該支票影本,無法提出 債權證明,拒絕處理該支票票款債務,A○○、D○○、辛○○、丙 ○○等人即滯留屋內、大聲咆哮,並表示如不清償或提出處理 方案即拒不離去,縱使離開後亦會繼續前來索討,經報警到 場處理,丙○○、辛○○2人佯裝先行離去,A○○、D○○2人留在屋 內與丑○○商討債務,等到員警離開後,丙○○、辛○○又折返進 入丑○○屋內,直至翌日(100年3月8日)凌晨1至2時許丑○○ 再次報警處理,A○○、D○○、辛○○、丙○○始離去,之後承前強 制之犯意,接續於當日(100年3月8日)晚間10時許,由A○○ 、D○○、辛○○、丙○○共同前往丑○○住處,繼續以滯留屋內之 方式強令丑○○、丁○○處理支票票款債務,其等利用人數優勢 、大聲咆哮及多日前往、夜間滯留不離去,對丑○○、丁○○形 成心理強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脅迫丑○○、丁○○簽署「 分期償還和解書」,丑○○、丁○○受迫下,分別在「分期償還 和解書」債務人欄、連帶保證人欄位上簽署姓名「丑○○」、 「丁○○」。
 ㈣黃○○與A○○、辛○○、D○○、丙○○共同基於侵入住 宅及強制之犯 意聯絡,為向X○○追討X○○擔任負責人之辰崧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辰崧公司)於96、97年背書轉讓之665,469元支票 票款債務(僅蓋有辰崧公司印文,無負責人X○○印文),在 黃○○之指示監督下,由A○○、辛○○、D○○、丙○○接續於100年1 月7日、100年1月8日、100年1月16日、100年1月20日、100



年1月29日、100年2月15日、100年2月20日、100年2月23日 、100年3月24日、100年4月11日、100年4月20日、100年4月 21日日間或夜間某時,而黃○○於100年1月29日有一同前往, 未經X○○、C○○夫妻及家人之同意,無故接續侵入X○○位在新 北市三重區頂崁街某處住所(地址詳卷,下稱X○○住處)公 寓樓梯間,直上5樓或6樓,叫喊屋內的人回應,及要X○○、C ○○出面處理票款債務,並以長按門鈴(長達4、5分鐘以上) 、敲(拍)門、腳踹大門、多人滯留不離去之方式脅迫當時 在屋內X○○、C○○之子女,或C○○做回應,及要X○○、C○○出面 談、提出債務處理方案,在屋內的人或X○○、郭靜容始終未 予回應及提出處理方案,或應到場之警察要求才開門,而A○ ○等人則均經警方規勸離開而未遂。
 ㈤黃○○於100年2月間派件指示A○○、辛○○、D○○、丙○○向陳炳男 催討他積欠祺峰科技有限公司(現公司組織變更登記為祺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祺峰公司)100餘萬元債務,A○○、 辛○○、D○○、丙○○先於100年2月16日下午,在陳炳男之父母E ○○、己○○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某大樓住處門口(地址詳 卷,下稱E○○、己○○住處)張貼紙條記載有陳炳男之包裹, 請撥打紙條上所留電話號碼等文字,欲使住戶與之聯繫,經 己○○於翌日(17日)撥打紙條上所留電話號碼,A○○等人藉 此確認上址確係陳炳男之父母居住,A○○、辛○○、D○○、丙○○ 即於隔天(18日)共同前往E○○、己○○住處要求E○○或己○○代 他們兒子陳炳男還款,並要E○○或己○○簽署同意代為還款文 件並出售房屋或以房屋向銀行辦理貸款代陳炳男還款,經E○ ○、己○○拒絕,及明確表示請A○○等4人勿再前來,經A○○等人 回方陣公司反應,黃○○與A○○、辛○○、D○○、丙○○為迫使E○○ 、己○○代陳炳男償還債務,其等5人共同基於侵入住宅、強 制罪之犯意聯絡(A○○等4人涉犯上述2罪,均經判處罪刑確 定),A○○等人在黃○○之指示監督下,接續於100年2月20日 晚上6時至10時間之某時由A○○、辛○○、D○○,100年2月21日 晚上6時前之某時由D○○、辛○○,100年2月24日晚上8時至10 時間之某時由A○○等4人中之其中2人,100年3月13日晚上8時 至10時間之某時由D○○、丙○○,100年4月7日晚上6時至8時間 之某時由A○○、D○○,及100年4月22日晚上6時至8時間之某時 由D○○、丙○○,100年4月24日晚上8時30分許由丙○○、D○○, 未經E○○(E○○未提出侵入住居告訴)、己○○同意而逕行侵入 上址住處大樓電梯及樓梯間,且在該址6樓門外圍堵站崗、 敲打大門,同時表示倘E○○或己○○不代陳炳男償還債務,將 一再以相同方式前來,A○○等4人利用上開行為、人數優勢及 多日前往、夜間滯留不離去,對E○○、己○○形成心理強制力



,以此脅迫方式,著手脅迫E○○、己○○代償他人債務之行無 義務之事,惟E○○、己○○拒絕,並多次報警到場處理而未遂 。
 ㈥緣黃○○指揮監督D○○、丙○○於100年4月24日晚間,無 故侵入 己○○住處樓梯間,並脅迫己○○替其子陳炳男清償債務而為無 義務之事,因己○○打電話報警,接獲通報之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和第二分局(現已改制為中和分局,以下均稱舊制中和 二分局)中原派出所(下稱中原派出所)所長申○○偕同所內 警員到場處理,申○○原可直接逮捕現行犯D○○、丙○○,然其 先勸說D○○、丙○○至中原派出所接受詢問,因D○○、丙○○拒絕 ,並持續滯留於己○○住處大樓1樓廊道,申○○即對丙○○,以 左手拉著他右手腕、左手環抱他背部、右手搭著他背部,將 他往右推、左手搭著他右側肩膀、右手搭向他左側肩膀、脖 子、左手拉著他右上臂外側、左手環抱他的肩膀,右手拉著 他右手腕等,欲將他帶回派出所,D○○即撥打電話聯絡A○○告 知上情,A○○立即陳報黃○○,黃○○遂前往中原派出所,以方 陣公司法務身分質問員警逮捕D○○、丙○○2人之程序及查扣手 機、錄音、錄影設備等相關物品之合法性,要求派出所員警 告知D○○、丙○○涉犯之罪名及出具扣案物清單,中原派出所 所長申○○及所內員警,以黃○○非律師,回以基於偵查不公開 ,未告知調查情形,及以查扣物品係在事發現場從D○○、丙○ ○二人扣得,待調查完畢後會製作扣案物品清單交由D○○、丙 ○○確認簽名,請黃○○不要干擾警方調查,黃○○轉與D○○、丙○ ○交談,三人均明知申○○所長前揭在己○○住處大樓1樓廊道執 勤過程中並未故意基於傷害犯意對丙○○施強暴行為,傷害丙 ○○,竟共同基於使申○○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黃○○指示D○ ○陪丙○○對申○○提出傷害告訴,嗣因員警要對D○○、丙○○進行 調查製作筆錄,拒絕不具律師資格之黃○○陪同,黃○○遂離開 中原派出所,旋即於同日晚間10時52分許撥打電話至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詢問中原派出所所長姓名,並申訴 稱:中原派出所所長打人,其公司員工「D○○」被該派出所 所長告知因無故騷擾違反社會秩維護法而被帶到中原派出所 ,在派出所被打、被刑求,D○○他們不是現行犯,有提供他 們在現場之錄音錄影為證,警方還是動武力,且把打人等所 有相關錄音錄影證據全部取走,請勤務中心趕緊派人到中原 派出所保存所有證據,及攜V8到場蒐證、調查等語(此部分 D○○、丙○○並未與黃○○有犯意聯絡),緊接著於翌日(25日 )凌晨1時18分許,又以平常由A○○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之 手機撥打D○○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與D○○聯絡,再次指示 D○○筆錄作完後就馬上告警方非法逮捕,完全不要配合警方



,不要回答任何問題,與丙○○一直重複所長申○○動手傷人, 咬申○○;D○○、丙○○即依黃○○指示,在中原派出所、中和二 分局於員警詢問製作調查筆錄時,均拒絕回答任何問題,並 先後於25日中午12時2分、8分製作第2次筆錄完畢後,D○○於 同日中午12時10分至45分許製作筆錄時向承辦巡官誣指:有 看到所長(申○○)拉扯丙○○的手…受傷的手有腫脹情形云云 ,接著丙○○於同日下午1時15分至2時10分許製作筆錄時向承 辦巡官誣指:「中原派出所所長要請我回派出所時,拉扯我 的手臂,致紅腫傷害。…我要對中原派出所所長申○○提出傷 害告訴。」云云,復出具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接續共同誣 告申○○對丙○○犯傷害罪。嗣該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結果認申○○犯罪嫌疑不足,於100年9月13日以100年 度偵字第15049號對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㈦黃○○與A○○、辛○○、D○○、丙○○共同基於強制之 犯意聯絡,為 向G○○(原名曾嘉增)催討他積欠熊孝天之483萬元債務(加 上8年法定遲延和息共計714萬8400元),在黃○○之指示監督 下,於100年3月11日晚間10時許,A○○、辛○○、D○○、丙○○前 往G○○前妻子○○位在臺北市內湖區某處住處(住址詳卷,下 稱子○○住處),未經G○○同意他們可進屋內商討債務,即全 部進入屋內(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由A○○、辛○○ 、D○○、丙○○多人滯留屋內不願離去,並對G○○恫稱:知道你 女兒在讀書,你老婆在上班,你和你老婆還是住在一起等語 ,脅迫G○○簽立「分期償還和解書」及脅迫他要求子○○在「 分期償還和解書」之保證人欄位上簽名,接著由其中三人至 子○○及其二個女兒曾○茹、曾○倫房內,圍在子○○母女3人身 旁,強令子○○母女3人在「分期償還和解書」保證人欄簽名 ,並表示知悉他們唸書、上班地點,A○○、D○○、辛○○、丙○○ 利用言語、人數優勢及於夜間滯留不離去,對G○○、子○○、 曾○茹、曾○倫形成心理強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脅迫G○ ○、子○○、曾○茹、曾○倫簽立「分期償還和解書」,G○○被迫 下,先依指示於「分期償還和解書(G○○)」債務人欄簽署 自己姓名,及於保證人欄上簽署「子○○」之姓名後,即至AT M確認戶頭餘額,告知A○○、辛○○、D○○、丙○○後,復依A○○等 人要求帶同A○○一行人前往其位於新竹之住處,而子○○、曾○ 茹、曾○倫則自始堅決拒絕於「分期償還和解書(G○○)」保 證人欄上簽署姓名。
㈧G○○於簽立前揭「分期償還和解書(G○○)」,先後還款 1萬 元、3萬元、80萬元後,又與黃○○等人失去聯繫,黃○○與 A○ ○、辛○○、丙○○復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於100年8月14 日下午某時許,在黃○○指揮監督下,推由A○○、辛○○、丙○○



前往子○○住處,持續不斷狂按電鈴10分鐘,曾○茹出面後,A ○○等人即要求屋內之曾○茹聯繫G○○,並於子○○、曾○倫返回 住處時,由A○○對子○○、曾○倫脅迫稱:請聯繫G○○處理債務 ,如不聯繫G○○即會不斷前來等語,利用上開言語及人數優 勢,並表示將不斷前來,對子○○、曾○茹、曾○倫形成心理強 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脅迫子○○、曾○茹、曾○倫與G○○ 聯繫,子○○、曾○茹、曾○倫受迫下,即依指示撥打G○○電話 ,而行此無義務之事,因G○○未接電話,A○○、辛○○、丙○○表 示會再來察看後即行離去。
㈨黃○○與A○○、辛○○、丙○○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為向戊○○ 催討他積欠「陸先生」(陸憲正)之10餘萬元債務,在黃○○ 指示監督下,A○○、辛○○、丙○○先於100年3月26日晚間11時 許,未經戊○○或其妻W○○之同意,共同侵入該 2人位在桃園 市龜山區萬壽路1段某處住處(地址詳卷,下稱戊○○住處) 樓梯間內(侵入住宅部分,業據戊○○、W○○於本院審理時撤 回告訴),A○○等人按戊○○住處電鈴,佯稱係快遞公司送文 件,待W○○開門後,A○○即以腳卡住門縫阻止W○○關門,且他 們拒不離去,並由其中一人對W○○稱「我跟你講啦,這10幾 萬而已啦,你這種態度,我看了不是很開心」(台語)你這 種態度,我看到很不歡喜啦」、「你這說話欺欺騙騙,當初 你老公跟人借現金,你知道嗎」、「你看你現在可不可以再 打一次電話給他啊」等語,當時僅W○○及幼子在家,A○○等人 利用上揭言語及人數優勢、夜間滯留不離去,對W○○形成心 理強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脅迫W○○通知戊○○,W○○受迫 下,依A○○等人指示,打電話聯絡上戊○○,將電話交給A○○與 之對談,而行此無義務之事。
 ㈩黃○○與A○○、辛○○、D○○、丙○○共同基於侵入住宅、強制之犯 意聯絡,為向侯信全催討債務,在黃○○之指示監督下,於10 0年3月31日晚間8時許,由A○○、辛○○、丙○○、D○○未經侯信 全之胞姊天○○同意,無故侵入天○○位在新北市泰山區福興三 街某處之住處(地址詳卷,下稱天○○住處)樓梯間,嗣接續 於100年4月7日晚間10時許,由A○○、辛○○、丙○○無故侵入天 ○○住處門口之樓梯間處,於100年6月8日中午11時52分許, 由辛○○、丙○○無故侵入天○○住處門口之樓梯間處,及於100 年7月22日晚間6時許,由辛○○、丙○○無故侵入天○○住處門口 之樓梯間處,A○○等人於天○○住處門口持續不斷狂按電鈴並 大聲咆哮,其中100年6月8日中午11時52分許,辛○○個人同 時亦基於毀損犯意,將檳榔渣吐在鞋櫃內運動鞋、拖鞋上, 毀損上開運動鞋及拖鞋,致令不堪使用,經天○○請他們離去 後,仍滯留不離去,且表示如不找出侯信全,將一再前來,



A○○等人利用前揭狂按電鈴、大聲咆哮等行為,及人數優勢 、多日前往、滯留不離去,對天○○形成心理強制力,而以此 脅迫之方式,脅迫天○○提供侯信全之聯絡資料及與侯信全聯 繫,惟天○○拒絕而未遂。
黃○○與A○○、辛○○、D○○、丙○○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為 向網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安公司」)負責人R○○ 催討債務,在黃○○之指示監督下,由辛○○、D○○於100年5月1 1日下午4時許,未經許可即進入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某 處大樓之「網安公司」內(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均未據告訴 ),向歐陽麗真表示有事要找負責人R○○,歐陽麗真告知要 事先預約會面時間,辛○○、D○○不予理會便開始暄鬧叫囂,R ○○聞訊走出辦公室瞭解狀況,辛○○等人告知他們是受育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前來催討貨款,R○○當場回以網安公司與育 揚公司間之債務糾紛已進入司法程序,彼此亦已互寄存證信 函,請他們離去,然辛○○等人仍滯留該公司一段時間,並大 聲喊叫「欠債還錢,如不還款將一再前來」後才離開;之後 承前強制之犯意聯絡,辛○○、D○○、丙○○再次於100年5月30 日下午3時許前往「網安公司」,由辛○○、D○○未經許可即進 入「網安公司」之5樓樓梯間,因「網安公司」之大門上鎖 ,辛○○等2人即持續按壓電鈴,及大聲敲打玻璃門,雖經「 網安公司」員工向門外呼喊負責人R○○不在,辛○○等2人仍滯 留不離去,直至員警前往並勸說許久,辛○○、D○○方離去; 緊接著又承前強制之犯意聯絡,由A○○、辛○○、丙○○接續於1 00年6月9日下午2時30分許前往「網安公司」,A○○等3人未 經許可即進入「網安公司」之5樓樓梯間,持續不斷狂按電 鈴約10餘分鐘至半小時,經員工許晴霓不斷請其等離開,仍 拒不離去,更由丙○○騙許晴霓開門後,其中一人旋即以腳卡 住門縫不讓許晴霓關門,同時再繼續不斷按電鈴,嗣經「網 安公司」內另一位員工報案,警方前往處理勸說後,A○○等 人始離去,A○○等人利用上開行為、人數優勢及多日前往、 滯留不離去,對R○○形成心理強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 欲使R○○不經訴訟程序釐清法律關係即清償款項,惟因R○○堅 持循司法途徑,且請員工報警處理而未遂。
 黃○○與A○○、辛○○、D○○、丙○○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為 向c○○催討430萬元之票據債務,在黃○○之指示監督下,A○○ 、辛○○、D○○、丙○○於100年5月18、19日起至同年6月3日止 接連數日進入並滯留c○○所經營址設臺北市民權西路某處之 「小軒眼鏡行」(地址詳卷,下稱「小軒眼鏡行」),出示 支票影本,要c○○清償430萬元之支票欠款,表明倘不償還即 不離去,更拿出c○○全家及他姊姊謝淑娟等親人之戶籍謄本



,謄本上亦書寫c○○小孩就讀學校等相關資料,恫稱會前往 糾纏騷擾其妻或其他親人,A○○等人利用前揭言語及其等之 人數優勢、多次前往且滯留不離去,對c○○形成心理強制力 ,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脅迫c○○簽立「分期償還和解書(c○○ )」,c○○受迫下,簽署還款金額為442萬9000元(時間為10 0年5月18、19至100年6月3日之前某日,原430萬元票據債務 加計0.06之利息後,再給予部分折扣)之分期償還和解書, 約定第一期100年6月5日即要先償還50萬元,惟c○○第一期款 即無能力支付,簽署後即不斷地向A○○等人求情,表示沒辦 法於第一期支付50萬元,A○○等人則持續以前揭方式向c○○催 討,於100年6月3日c○○受迫下又再簽署第2份「分期償還和 解書」,金額455萬8000元,即為原430萬元票據債務加計0. 06之利息,沒有折扣,約定從100年6月10日開始償還,第一 期金額為10萬元,行該無義務之事;之後由D○○於100年6月1 0日下午5時53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 c○○,恫稱:「…你幾點要回來(c○○:沒有啦)…你給我裝傻 喔!我在你家等你,你說你不回來,你再裝傻啊!」復改由 A○○接聽問:「…我在你店裡這邊而已(c○○:不要去店裡, 我說去店裡不好這樣生意,我岳母真的很可憐,不要這樣子 啦!好嗎?約在臺北,晚一點我才去臺北那裡拿給你沒關係 …我說實在的我的能力真的沒有辦法,你也可憐一下,孩子 沒書可讀了學費都沒有繳,房租也沒有繳)…你差不多幾點 回來(c○○:晚一點)…那就約個時間,幾點(c○○:差不多1 0點好嗎?)…10點多,可以早一點嗎?…(c○○:我差不多9 點的時候好嗎?」又改由D○○接聽,恫稱:「…講什麼啦,我 剛打給你時,你說你老婆在幫你籌錢,現在又跟我說你無法 回來,這不是在裝傻,還是什麼…(c○○:…我現在在桃園)… 好,我現在過去,我們現在過去,你在那邊等我們,我們現 在過去,過去如果沒有看到你的時候那就不好意思,就不用 講了。」嗣D○○於100年7月5日晚間9時26分許以門號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c○○恫稱:「…我現在不管,你總 共現在差6萬,12點之前你沒有匯,你明天你一開門我馬上 就過去!…(c○○:不要這樣子…我現在真的沒有辦法…)沒有 關係,你沒有辦法我就沒有辦法,不好意思,上面交待下來 的,上面交待下來的1萬6,1萬6你今天沒有匯,我明天一大 早我就馬上過去…我明天過去,你要信嗎?我說得出去我就 做得到!」接著辛○○於同日晚間9時39分許以門號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c○○恫稱:「…你現在意思是怎樣? (c○○:我會給你,但我明天沒辦法。)沒關係啊!你看看 我說的做不做得到!」及D○○又於100年8月2日晚間8時58分



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c○○恫稱:「…你 不要每次跟我說這一套啊…說要補你的票…沒有關係大家試試 看!…你要信嗎,你要繼續這樣子弄沒有關係,那你店也不 用開了,你要相信嗎?…我可以跟你說不用補了,那你店也 不用開了…我說到做到喔!你要信嗎?我之前說的都沒有做 給你看,沒有關係,這次我做給你看!」接續脅迫c○○依「 分期償還和解書」所定之時間、金額還款。   黃○○與A○○、辛○○、丙○○共同基於侵入住宅之犯  意聯絡,為向V○○催討債務,在黃○○之指示監督下,A○○、辛 ○○、丙○○於100年6月21日晚上8時至10時間某時,未經V○○、 U○○○夫妻之同意,無故侵入V○○位在4樓(地址詳卷,下稱V○ ○住處)之樓梯間,並敲4樓大門,待U○○○開門查看時,A○○ 等人雖佯稱是鐵工,U○○○發覺有異,準備關門時,A○○等人 其中一人立即伸腳卡門阻止U○○○關門,並未經V○○、U○○○夫 妻同意下,A○○等3人即強行進入屋內,找V○○談論其支票債 務等事宜,嗣U○○○於A○○等人在他們住宅內停留近40分鐘猶 不離開,遂報警前來處理,A○○等人始離開。 黃○○與A○○、辛○○、D○○、丙○○共同基於強制  之犯意聯絡,為向宇○○催討已罹於時效之支票債務,在黃○○ 之指示監督下,A○○、D○○、辛○○、丙○○於100年6月12日下午 4時42分許報案前之某時,以騙稱有快遞信件要簽收之方式 ,在臺北市士林區天玉街38巷口誘使宇○○出面後,A○○等人 帶宇○○前往同區天母西路某麥當勞門口,要求宇○○償還前於 85年間所積欠,顯已罹於時效之9萬元票據債務,並要求宇○ ○含利息應清償20餘萬元,宇○○拒絕之,A○○等人即站在宇○○ 身旁,並大聲叫喊「還錢」,於宇○○之子宙○○前來察看時, A○○等人即全部起身作勢不讓宇○○離去,經宇○○之妻顏月、 子宙○○接連於同日下午4時42分許、6時25分許兩次報警到場 處理,於第二次警方到場後,警方應宇○○之要求駕駛警車載 他送至派出所,於宇○○坐上警車之際,辛○○猶向宇○○稱:「 你敢不還嗎?」等語,接著於同日晚間及13、14日之每日下 午至深夜10至11時許,A○○等人至宇○○位在臺北市士林區天 玉街某處之住處(地址詳卷,下稱宇○○住處),持續不斷大 聲敲門並接連按電鈴不放,A○○等人利用前開言語、行為, 及人數優勢、多日前往、深夜滯留不離去,對宇○○形成心理 強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脅迫宇○○出面處理支票票款債 務,宇○○於受迫下,與辛○○等人約於100年6月15日上午10時 30分許在臺北市北投區文林北路碰面,交付現金6萬元與辛○ ○等人解決支票欠款,而行此無義務之事。
 黃○○與A○○、辛○○、丙○○共同基於留滯住宅及強



  制之犯意聯絡,為向楊銘章催討債務,在黃○○之指示監督下 ,A○○、辛○○、丙○○於100年7月2日晚間9時許,前往楊銘章 之妻庚○○位在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二路某處社區之住處大樓( 地址詳卷,下稱庚○○住處),先佯以有包裹需庚○○親自簽收 為由,要警衛通知庚○○下樓至1樓大廳,待庚○○下樓發現係 要找她配偶楊銘章處理債務後,便要求A○○等人離去,A○○等 人拒不離去,站立於庚○○身旁,由丙○○要求庚○○聯絡楊銘章 出面、提供楊銘章公司資料,辛○○並對庚○○恫稱:「要怎麼 跟你老公聯絡?你就是要幫你老公還錢就對了啦!」、「你 在兇啥小?叫你老公下來啦!你老公下來了沒?」等語,庚 ○○即不斷要求警衛報警到場處理,待員警接獲報案前來後, 庚○○請求員警帶A○○等人離開該社區大樓大廳,辛○○繼續站 於電梯入口,與A○○、丙○○共同利用言語、人數優勢及於夜 間滯留不離去,對庚○○形成心理強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 ,脅迫庚○○聯繫楊銘章出面,庚○○堅決拒絕,並依員警指示 先行離開上樓,因而未遂,A○○、辛○○、丙○○則經員警勸導 後走出1樓大廳,在該大樓社區外按對講機門鈴一段時間後 才離開。
黃○○與A○○、辛○○、丙○○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住宅  及強制之犯意聯絡,為向王志龍催討於88年間所積欠之票據 債務,在黃○○之指示監督下,A○○、辛○○、丙○○三人於100年 7月間至8月間,3次未經王志龍及其妻O○○、女王巧如等人之 同意,乘1樓警衛不注意,無故侵入王志龍、O○○、王巧如位 於新北市泰山區仁德路某處4樓住所(住址詳卷,下稱O○○住 處)之大樓樓梯間,O○○、王巧如一起應門1次、另O○○、王 巧如自行前往應門各1次,A○○等人對O○○稱:「幹!欠錢不 用還喔」,及表明知悉她女兒之姓名為王巧如,已經就業, 使O○○恐懼A○○等人已掌握她們人身家背景,並要求O○○、王 巧如交付王志龍聯絡電話,聯繫王志龍出面還款,或替王志 龍還款,A○○等人每次均停留半小時以上,如不開門,則狂 按電鈴、用力敲打鐵門,稱如不還款將會一再前來,利用言 語、人數優勢及多日前往、滯留不離去,對O○○、王巧如形 成心理強制力,脅迫O○○、王巧如行交付王志龍之聯絡資料 、聯繫王志龍及替王志龍還款,第一次王巧如於受脅迫下將 王志龍的電話號碼告訴A○○等人,並撥打電話聯絡王志龍後 ,將電話交予A○○與之交談而行無義務之事,後2次A○○等人 以同一方式先後脅迫O○○、王巧如聯絡王志龍出面處理債務 ,或替王志龍還款之行無義務之事,二人始終未開門,並打 電話報警或告知要打電話報警,A○○等人遂離開而未得逞。 黃○○與A○○、辛○○、D○○、丙○○共同基於強制



  之犯意聯絡,為向劉順添催討債務,在黃○○之指示監督下, A○○、辛○○、D○○、丙○○於100年6至7月間,2次前往劉順添的 女兒T○○所任職位在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之全家便利商店( 地址詳卷,下稱「全家便利商店」),於T○○工作時,以持 續不斷詢問劉順添下落、跟隨在其身旁、故意在旁說「你都 聯絡不到,叫外面的人怎麼辦」、「他身邊的人都找不到了 ,我們要怎麼找他」、「你不要說沒有辦法啦,沒意義啦, 快聯絡…我不管啦…我已經說了,你不要把問題丟給我」、「 就打電話…就有事情要聯絡」、「你打電話聯絡,我們就不 會再來」、「知不知道不是重點,就幫我聯絡好了」,每次 時間最長達3小時之久,T○○因而不堪其擾,須於上班時間躲 在店內後方辦公室內,A○○復接續於100年7月7日下午4時26 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T○○聯繫,T○○在電話中 表示:「你們就是要繼續每天來店裡鬧?」A○○則對T○○恫稱 :「不好意思喔!我要去哪裡是我的自由,妳不能管我去哪 喔!大家能商量的儘量商量,不能商量有不能商量的辦法, 妳不給我商量,不好意思我也沒辦法給妳商量啦!我們的人 就是這樣,妳對我客氣,我對妳客氣,妳對我不客氣,我絕 對不會對妳好到哪裡去,這樣妳應該聽得懂意思了啦!…聽 不聽得懂是妳的事,隨便妳阿!事情可以單純的妳不喜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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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