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家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地院民事執行處第二人間請求
廢棄強制執行命令裁定書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2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7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0年7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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