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4號
ULDV,110,重訴,24,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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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林志盈

林振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鴻儒
被 告 林木水

林伯經
林陳甘
林寶珠(即林木盛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何台銀
被 告 張宗賢(即林木盛之再轉繼承人)

張麗琴(即林木盛之再轉繼承人)

張麗霞(即林木盛之再轉繼承人)


張麗環(即林木盛之再轉繼承人)

林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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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