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50號
ULDV,110,訴,350,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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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 告 張雯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子霳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載有對追加被告戴君倡為如何之請求(訴之聲明)及事
實理由之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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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