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0號原 告 張雯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子霳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載有對追加被告戴君倡為如何之請求(訴之聲明)及事 實理由之訴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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