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51號
ULDV,110,訴,151,2021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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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郭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健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民國110年8月1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
576,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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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