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 告 蘇文洲
被 告 蘇定吾
蘇王幼
蘇長志
蘇卉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十日內提出訴外人蘇連茂(已歿)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及繼承人全體之除戶或現在之戶籍謄本,並查明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及提出足以釋明之證據到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