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鐘立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漢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事件,上訴
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9,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