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0年度,821號
ULDV,110,繼,821,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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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廖韋智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廖彬全(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
○○村○○路00號)之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0年6月
1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廖彬全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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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