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程家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畯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0條規定 ,本票應記載「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 「發票年、月、日」及「無條件擔任支付」等絕對必要記載 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始為票據法上之本票,如欠缺其一 者,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其票據無效。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詎經提示不獲付款等語,為此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未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前開 說明,該票據應為無效,則聲請人就該無效票據聲請本院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00032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001 未記載 100,000元 109年6月29日 WG0000000 002 未記載 100,000元 109年6月29日 WG0000000 003 未記載 100,000元 109年6月29日 WG0000000 004 未記載 100,000元 109年6月29日 WG0000000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